永吉法院:偷盗成“链” 交易被抓现形获刑
蹲点、放哨、偷盗
堪称“偷盗三部曲”
更“高级”的盗贼偷盗前
连上下家都找好了
交易链完整
近日,永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与盗窃、交易相关的案件。
张某在2016年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高某于2009年、2015年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刑。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二人伙同一拉溪镇的董某流窜至口前镇、一拉溪镇、岔路河镇等多地先后多次盗窃鸡、鹅、飞鸭。经鉴定,盗窃总价值2.3万余元。家住吉林市昌邑区的石某在明知所收购的鸡、鹅、飞鸭是违法获得的情况下,依然多次以低于市场价格回收。四人在交易时被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前,石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高某、董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张某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高某有两次同类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石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还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犯罪。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提示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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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吉县人民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王洁瑜
复核:徐冠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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