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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近日,省法院印发《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不再分别适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赔偿标准。

该意见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精神,有利于全省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有效化解纠纷,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尊重和平等保护每个个体的生命健康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公平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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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法院民一庭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复核: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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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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