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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地滑致顾客摔伤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约上三五好友

到饭店聚餐

本是一件开心快乐的事

但却不慎在店里摔倒受伤

责任该如何认定?

近日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8月的一天,官某到某酒楼参加同学聚餐,恰逢当日下大雨,官某撑伞进入酒楼大堂时,因酒楼地面有水,不小心滑倒受伤,被立即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住院17天。

官某出院要求酒楼赔偿,酒楼辩称并非自己全责:一方面酒楼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当官某进入酒楼大堂时,有工作人员大声告知官某注意脚下,且在进门的正前方设有“小心地滑”的指示牌;另一方面,酒楼指出官某自身存在一定责任,官某进门后,没有马上收好雨伞,雨伞上的水珠导致地面湿滑,官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自己注意的义务。

因双方在赔偿上协商不成,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进行赔偿。官某到酒楼用餐,因店内地面有积水,致官某滑倒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楼构成侵权,应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而官某到酒楼就餐当天是阴雨天气,官某撑伞至店内,走路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酒楼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最终法院判令酒楼赔偿官某各项损失2.6万元。




法官说法: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即在“合理限度”内。另外,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也要注意安全,避免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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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复核:徐冠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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