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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从严规范法律职业行为”四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共分为3部分、11条具体措施。第一部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我们结合实际,就如何保障律师权益提出具体要求,如畅通律师扫描二维码进入诉讼服务场所和审判法庭服务平台,探索开展叫号、引导、排期等“一码通”关联诉讼服务等;第二部分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搭建法官与律师交流平台,打开正当交往的“前门”,鼓励双方正当公开交往,如在办案交往中建立公开约见制度,在业外交往时鼓励法官律师通过分享会等形式,交流职业经验、分享职业感悟;第三部分建立协同联动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监督工作机制和从严惩处机制,加强对法官律师的职业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常态长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

《八条禁令》划定了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八条红线,分为两部分,前4条是为了约束法官与律师业外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如严禁收受、租借律师的财物,严禁参加由律师出资的各类非公务活动,严禁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承办律师与本人有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后4条是为了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接触交往行为,如严禁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严禁私自会见律师或违规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法律意见,严禁向律师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或接受律师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严禁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师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机关在职人员实行回避的暂行办法》

《实行回避的暂行办法》共17条,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结合我省法院实际,规定了回避的报告、回避的情形、回避的处理和处罚等内容,明确在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具有律师身份应当主动报告,院领导、审委会委员、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全省法院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及在全省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属于任职回避范围,应当“一方退出”。对违反回避规定的在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处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

《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共17条具体内容,主要适用于省法院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因退休、提前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离职的工作人员。重点围绕“从业行为限制”“从业行为审核”和“从业限制管理”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一是“从业行为限制”,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后人员分类管理的特点,针对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不同职务(等级、职级)层次及离职情形,在从业限制时间上分别做出了三年、两年和终身的区别限定;二是“从业行为审核”,规定了院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前应履行的审核程序、相应责任以及院内相关职能部门应遵循的与离职人员进行谈话,审核其从业合规性等工作流程;三是“从业限制管理”,通过建立从业备案制度,明确年中回访、年底发放从业限制提示函、实施研判会商和线索移交机制等方式,全方位规范对离职人员的从业限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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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法院办公室 干部处 法官管理处 监察室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复核: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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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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