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工作坊|检察官眼中的金融犯罪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上海检察
生活中,你是否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
或者这样的微信推送……
亦或是这种……
以上这些都属于“金融犯罪”。
关于金融犯罪,检察官有话说!!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87 件/1725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140件/2684人,其中审查起诉案件共涉及金融诈骗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等6类28个罪名。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相较于2014年基本持平,仅增长3%;涉案人数增长较高,达12%。
2011—2015年全市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数
2015年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案罪名略有增多,其中,操纵期货市场罪首次出现。信用卡诈骗案件连续七年居金融犯罪首位,计1701件,占总量的79.5%。其他案件出现较大变化。
非法集资(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二类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分别较2014年上升45%和261%。
案件特点
2014年
本市检察机关受理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仅1件1人,涉案金额105万余元,投资者20余人。
2015年
受理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共36件139人,其中集资诈骗罪4件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件120人,涉案金额逾12.83亿元。案件集中爆发,且呈持续高速增长态势。
在前述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借用互联网金融名义的伪金融平台,真正设有互联网线上平台的仅11件,其他25件根本没有线上平台。而11件设有线上平台的案件中,主要在线上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仅有4件,另7件仍是采用铺设实体网点、随机拨打电话、在人流密集区发布小广告等传统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绝大部分案件中,P2P网络借贷仅是用于吸引投资人和掩饰非法集资犯罪的新“马甲”,而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
36起案件中,有17起案件采取了类似传销的手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行为人设立公司,搭建平台后,以团队计酬的形式发展人员和业务,按照吸收资金的一定比例,逐层发放提成或佣金。参与者不仅可以从自己所吸收的资金获取提成,还能从自己发展的下线所吸收的资金中再分成。这种手法实则就是“金融传销”,使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不断增多,非法集资的数额急速膨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2015年,非法金融活动犯罪加剧,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连续四年出现增长,近二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更是几何级增长。
近年来,本市非法集资案件多以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公司名义实施,这类公司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未取得金融机构从业许可,社会公众很难辨识其性质,更易陷入骗局。
2015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除前述涉P2P网络借贷案件多发外,还采用多层次、跨区域、集团化运作的犯罪新模式。行为人设立总、分、子等多层级公司的架构,在本市各区甚至全国各地大肆铺设销售网点,招募销售人员,快速扩张经营规模,大量吸收资金,卷入更多犯罪参与人和受害投资人。
以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在本市于2012年第一次出现,2013、2014年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15年仍处高发状态。案件中,销售的所谓理财产品性质模糊,名目众多,多借用保障安置房、养老产业、农林科技等国家政策扶持项目等名义混淆视听。
2015年虽有部分案件借用互联网金融的名义,但以随机拔打电话、发放小广告等传统犯罪手法实施犯罪仍非常多见,在线下传播非法吸收存款的虚假信息。
部分案件中,行为人不惜巨资登陆电视台黄金广告时段、赞助多个卫视节目、投放地铁公交甚至高铁等大客流量交通工具广告,利用媒体的社会公信力,打造资金雄厚、回报率丰厚、信誉优质的正面企业形象,诱惑性更强,往往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大量投资者的信任,吸收巨额资金。
2012年来,每年均有金融从业人员为获取不菲的提成,擅自对外销售未经本单位批准的理财产品(业内称“飞单”)的案件发生,虽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防范,但该类案件仍未杜绝。
2015年金融犯罪案件中,常见罪名仍旧多发,如信用卡犯罪发案数多年来居高不下,犯罪主体多为学历水平低、职业层次不高、就业或正当收入不稳定的群体;车险案件仍是保险诈骗类案件最主要的类型,发案数占到保险诈骗公诉和批捕案件的80%以上。
此外,有些犯罪在较长时间内以特定犯罪方式、特定事由、在特定人群范围内重复发生,如非法集资中投资返利性情况多发,且针对中老年人群的集资情况尤为突出;非法金融活动中黄金、白银期货类犯罪屡禁不止。
金融科检察官深入社区为辖区居民开展3.15金融维权公益讲座
金融犯罪随着金融业发展呈现出技术化、隐蔽性的特点。行为人交叉利用互联网、电子交易与金融创新,不断更新犯罪手法,增加了辨识与防控难度。2015年,在股指期货市场首次出现了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操纵期货市场的新类型案件。
除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外,传统金融机构部分金融业务在创新过程中风险防控机制不足,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如近年来针对银行保理业务的犯罪呈上升趋势,2014年受理骗取银行保理案件1件,2015年上升至4件,金额达4.3亿,成为银行业新的风险点。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中易出现经验不足、风控机制不完善、内控管理不严的情况,易被违法分子所利用。如2015年,在全市受理的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25件案件中,23家受害单位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及小贷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等机构。
部分金融犯罪的犯罪方法表现出模式化、流程化的特点,复制难度小,易于泛滥。如涉P2P行业非法集资案件,基本的犯罪模式为设置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仅以P2P平台交易为幌子,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名义招募员工,采用拔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客户,再通过假标、控制第三方平台等手法控制投资者资金甚至卷款跑路,牟取不法利益。实践中,犯罪分子在熟悉犯罪手法后极易模仿。借助互联网资源,此类犯罪疯狂扩张,危及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在犯罪方法模式化的同时,金融犯罪还体现出组织性、计划性的特点,上下游分工细密,部分犯罪已形成产业链,反映为上游犯罪、预备犯罪案件增长趋势明显。2015年,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激增,且犯罪手法更为隐蔽,下游违法犯罪活动更加多元化,为信用卡诈骗、电信诈骗、洗钱等其它犯罪提供作案工具。
2015年,全市受理审查起诉的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29件52人,涉及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与2014年相比发案数下降较为明显。
案件中,共同犯罪情况较突出。2015年金融从业人员犯罪中,共同犯罪有10起,占比34.5%。金融从业人员上下级之间,金融从业人员与社会人员之间,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多环节有预谋,有分工地进行作案。这种作案方式,不仅易得手,而且难以发现。
金融从业人员犯罪与其所从事金融业务紧密关联。2015年案件中,除1起信用卡诈骗和1起受贿案件外,其余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与行为人业务有直接关联,案件的行业特点明显。此外,金融从业人员还易出现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件。新金融业也未能幸免,2015年本市第一次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职务犯罪案件。
金融犯罪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隐秘性,不法分子反侦查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提高了案件发现和取证的难度。
部分案件中行为人为逃避处罚,刻意规避法律规定;部分案件在认定中存在较大分歧。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出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审查越来越具有挑战性。
(图文编辑:北京师范大学 岳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