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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礼律师: “侮辱殉职人员罪”可以适时而生了!

2017-02-02 警探 警探



哈尔滨警察曲玉权在处警过程时,被犯罪嫌疑人用砖头活活打死,成为猴年我国公安机关牺牲的最后一位民警。让此事件在全国持续升温的不是大家的沉重哀悼,而是诸如像lukehcen0、长春社会姐等一些网络人大放厥词引发,他们公然为犯罪嫌疑人叫好,竟语出惊人的叫嚣:“凡打杀公安者皆为英雄”“太好了,他女儿没人保护了,大过年的,遭报应没?”这已经不是言论自由了,这是公然的侮辱诋毁,是赤裸裸的对他人人格的攻击侮辱,对因公殉职人员的恶意诋毁。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没有侮辱他人的言论自由,更何况他们的行为和言论自由无关,而是恶意中伤,旨在颠覆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是在刻意制造社会秩序混乱。


纵观古今中外法治史,无论是什么社会的法制,对人们的言行都有一定的规制。汉朝时,如果人们恶意侮辱毁谤他人要按照“大不敬”治罪。《汉书·外戚恩泽侯表第六》载:“邛成共侯王奉光的孙子王勋继侯爵位。后来在选举时,认为廷史不按照实际情况,辱骂廷史。依照大不敬罪,罢其侯爵。”到了唐代更是把“口舌生非”的骂詈罪以详细篇章来加以约束,《唐律疏议·斗讼十一》记载:“詈(制使、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詈(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六品以下官长)者,各减殴罪三等。”《疏议》曰:“詈制使以下、本部官长以上,从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若詈六品以下官长,又减三等,合仗九十”,“诅詈祖父母、外祖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综观《唐律疏议》中有关对骂詈罪的判罚,可以说对骂詈罪的定罪量刑出现在官方正式颁布的律文中,且规定趋于细化,骂詈罪的适用范围很广,而到了清代《大清律例》中的关于“骂詈”有八条之多,其中第二条规定:骂制使及本管长官,违者“杖一百”。礼仪之邦的中国自古就对人们的言行加以规范。


即便是高度发达的当代美欧国家对人们的言行也有一定的规范,如果在美国你不把自己的言语调整好,很容易因言获罪。在美国,法律双阶理论(The Two Level Theory)认为“淫荡、猥亵性言论、粗俗言论、诽谤性言论、侮辱或挑衅性言论,并未涉及任何思想及意见之表达,而无任何社会价值,即使可能为社会带来利益,其利益也明显小于限制这些言论所欲维持之社会秩序及道德规范”,因此在标榜“言论自由”的美国,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同样为言论自由划红线,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违反美国法律的言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德国《基本法》第2款规定:“言论自由的权利受到普通法律规定、保护青少年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个人名誉的法律的限制”。可见严谨的德国也对人们言语不当进行了立法规制。


所以无论是在哪里,言论自由都应该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不能触犯法律和伤害他人的尊严,不管这个“他人”是谁,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非正义的手段打击别人,即使自己的出发点无比正义,也不会带来真正的正义,反而会将自己会也变成不正义者。没有底线的言论自由会成为一部分人随意侮辱和诋毁他人的保护伞,给社会带来混乱。


而我国对于侮辱毁谤虽然有侮辱罪,但也是告诉才处理,显然对于已经牺牲殉职的人员来说,此条文的设置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且不适用,如果仅仅对这些侮辱中伤者治安拘留一下了事,而对于为保家卫国的殉职者和他们的家人来说又极为不公,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特殊对象的侮辱,我国刑法也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刑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侮辱妇女罪以及二百五十条规定的侮辱少数民族罪,刑法可以借鉴增设新的“侮辱殉职人员罪”,把所有因公殉职或者是保家卫国殉职的人员都用此条款保护起来,这也是在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脊梁。


作者:费礼(安徽省公安厅和【警探】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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