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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如何规范处置基层民事纠纷警情

2018-04-09 警探


核心提示

民事纠纷警情具有事发突然、双方过错一时无法判定等特征,基层民警处警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当事人要求派出所现场解决,基层民警一时又无法解决的情形。


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应该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根据现场情况,主动介入,在确保场面不失控、无过激行为的情形下,积极做好法律解释,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各联动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时进行处置,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民事纠纷警情的常见情形


1.邻里纠纷。谢某报警称邻居自建房房顶高出自家房顶,影响自家风水,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拉扯。

2.劳资纠纷。某工地欠民工吴某等20余人工资40余万元,吴某等人在工地讨要工资时与工地管理人员发生拉扯。

3.其他纠纷。蒋某到某超市购物怀疑所购物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求退货,与超市负责人谢某发生口角至互殴。


民事纠纷警情处理的难点

 

民事纠纷警情具有事发突然、双方过错一时无法判定等特征,基层民警处警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当事人要求派出所现场解决,基层民警一时又无法解决的情形。


1无权管辖,易受到无理要求


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第一反应就是报警,公安机关处理矛盾纠纷便捷,且不收费,因为到法院解决时间长、费用高,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所以明知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也会“纠缠不放”。

  

比如,前述民事纠纷中的邻里纠纷。当事双方都知道农村中有约定习俗是同排房子的房顶必须等高,否则有影响风水的说法。但是因为两家以前有矛盾,双方对民警提出的到村委和司法所解决、通过法院解决等提议置之不理,一定要民警调解,民警只好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同时邀请村委和司法所一起调解,经过一周的努力在解决前面双方的矛盾后,谢某邻居同意把高出地方拆除,纠纷才终于解决。


2处置困难,易遭到不实投诉


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法律意识淡漠,不愿接受民警的法律宣传、合理规劝,甚至想用偏激行为来处理,但都希望借助公安机关的影响力及时解决纠纷。基层派出所由于受制于职能管辖,处警民警只能从法律、道义上予以劝导,由此经常遭受双方指责,进而遭到不实投诉。


  比如,民事纠纷中的劳资纠纷,大多数职工不是拿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或者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来解决争端,而是采取封门、堵路、围攻公司(企业)负责人的极端方法来讨要工资等待遇。


一方面,受害者不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采取偏激行为来处理,比如以意图跳楼或封门、堵路等偏激方式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希望早日予以解决。另一方面,企业主不能正确面对现实,对职工争取合法权益的要求不是用积极的态度主动协商解决,而是刻意回避矛盾。企业主希望民警能够处理闹事职工,维权职工则期望处警民警帮助讨要工资等待遇。但在处警民警无法满足双方要求的情况下,双方都会对公安机关表达不满情绪。


3无权定性,易成为调处前台


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主动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工伤事故、医疗矛盾、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引发的各类纠纷,均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堵门、堵路、闹访等违法行为,基层民警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往往只能在控制矛盾激化上做工作,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还需通过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质量问题、食品安全、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大部分当事人希望由派出所出面处理善后之事,无形中将派出所推到调处矛盾的前台。


民事纠纷警情的规范处置


1主动介入,防止过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这一条款对“纠纷”没有明确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纠纷”可以无限外延。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应该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根据现场情况,主动介入,在确保场面不失控、无过激行为的情形下,积极做好法律解释,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不是公安机关职能范围的事,简单地让群众找相关职能部门解决,一推了之。


2部门联动,积极配合


基层派出所要针对各类民事纠纷警情,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针对不同纠纷警情,形成处置预案,积极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基层派出所在接到民事纠纷警情时,根据现场的情况,及时向联动部门反馈,各联动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时进行处置,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3固定证据,依法处置


民事纠纷警情,常常会伴随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民警到达现场后,第一反应往往会认为是一般民事纠纷,仅给予现场调解,对现场的证据不予固定,这就容易给后期的处置带来困难,也容易引起信访投诉。


因此,民警接警后,应注意固定证据,针对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予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北)分局罗溪派出所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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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夕 校稿:虎虎  

策划审核:锅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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