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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90日内主动投案的可从轻处罚!

2018-05-01 警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出租、出借、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通过互联网、微信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仿真枪,或者发布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仿真枪的制造、买卖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储存、买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四、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五、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保管、使用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及疑似枪支零部件、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投案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主动投案并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七、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至50000元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护举报人,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发现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请拨打报警电话:110。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82号安徽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邮政编码:230061。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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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夕  校稿:虎虎  

策划审核:锅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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