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呼和浩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治理学生“小饭桌”厨房及就餐场所脏、乱、差的现象,严禁未经备案擅自开办学生“小饭桌”, 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面保障就餐学生的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备案证。
2.对未经备案仍开展学生“小饭桌”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阻挠抗拒依法的单位或个人,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二、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未取得备案有关手续,经营范围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备案证过期等无证经营行为。
2.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餐饮具不消毒,厨房、就餐场所环境“脏、乱、差”等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4.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索证索票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经备案的学生“小饭桌”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必须主动与就餐学生所在学校取得联系,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信息,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各“小饭桌”经营者必须于春季2月底至3月15日、秋季8月底至9月15日,完成备案并公示于校园宣传专栏或醒目位置。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监督,积极投诉举报未经备案和违法违规从事食品经营的学生“小饭桌”相关信息。
举报电话:
12331(食药监管局)
4606420(教育局)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