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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IPO实务中保理业务的探讨

2017-08-21 尚普咨询 尚普IPO咨询

  • 什么是保理?

保理业务,最早起源于国际贸易,其核心为应收账款在贸易中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及受让。根据保理商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根据银监会令[2014]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根据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商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总结来说,保理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为基础,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担保、融资等一项或多项的综合金融服务。

 

  • 保理业务分类

根据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以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根据是否有追索权,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根据是否提供融资服务,可以分为融资型保理和到期保理;

根据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可以分为公开型保理(明保理)和隐蔽型保理(暗保理);

根据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可以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 保理业务在国内的发展

保理业务在国内起步较晚。自2009年我国政府鼓励发展保理业务,保理公司纷纷设立。2012年6月,商务部出台《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同年10月,商务部又下发《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14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使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走出了空白地带。2015年3月,商务部颁发《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使商业保理企业也有政策可依。

 

  • 企业实施保理业务的优势

企业实施保理融资业务,存在以下几大好处:

1、加快企业资金流转。通过保理融资,企业可以快速回流资金,避免应收账款对企业资金的占用,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2、美化企业财务报表。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结构,优化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3、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保理业务可以实现货款回笼和利润实现的同步,有利于企业稳健经营。

 

  • 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等企业会计准则。

在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之前,应当先判断保理业务的性质。按照保理业务的报酬风险是否转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1、无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即保理商买断。但是注意到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无追索权的保理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无商业纠纷情况下,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因此债权人对应收账款保留了部分但不是几乎所有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若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可以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如果债权人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关负债。

 

2、有追索权保 38 27798 38 10671 0 0 3760 0 0:00:07 0:00:02 0:00:05 3760

有追索权的保理,即无商业纠纷下应收账款到期无法回收,债权人承担相应风险的保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债权人保留了金融资产几乎所有的风险,应当继续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对于保理融资,实务上有确认为短期借款的做法。

 

3、商业纠纷下的无追索权保理

证监会《关于应收账款银行保理业务的监管提示》中案例涉及到无追索权保理发生商业纠纷。在会计处理上,在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应当先根据合同实质判断风险报酬是否全部转移做相应会计处理。当发生商业纠纷时,保理商根据规定向债权人追偿,债权人如果在初期终止确认了应收账款的,应当重新确认该项债权。

 

4、提供担保的无追索权保理

在IPO案例中发现,有公司将应收账款办理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保理,同时由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为保理融资提供担保。例如韦尔股份(代码:60350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两笔2015年签订的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协议,同时其子公司深圳京鸿志电子和韦尔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还在重大借款合同中披露了这两笔相应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对于保理业务来说,尽管签订了无追索权的协议,但是债权人对保理业务提供担保,该项金融资产的风险没有转移,需要继续确认该项金融资产。

以下列举了部分IPO企业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数据来源:公司招股说明书

 

总结来说,在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中,还是需要通过分析保理协议或保理合同的条款,从实质上判断保理业务的风险是否转移,从而做出继续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

来源:快乐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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