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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案例!股东不同意IPO上市且未出具与上市有关的全部承诺

2017-10-29 尚普IPO咨询


如果小股东不同意IPO上市,还能正常IPO吗?


下周即将上会的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遇到这个尴尬的问题!


据2016年6月首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分别持有发行人3.6202%和2%的股份,在2016年6月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议案投反对票且未出具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承诺等)据2016年年报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披露,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已就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1)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赌或其他特殊安排。

(2)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对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投反对票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3)2016年6月之后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在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情况,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就股份锁定等事项补充作出承诺的原因;截至目前,金投智汇、钱江创投是否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出具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承诺,是否存在其他争议;发行人对金投智汇、钱江创投是否作出补偿或其他特殊安排。


2016年报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工作报告删除了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议案投反对票的事宜,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补充披露上述事宜,说明删除的原因、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在股东投反对票且未出具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函的情况下,尽职调查是否受限,是否勤勉尽责。


2016年6月首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是如何披露的?


一、发行人股东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全部议案投反对票且未出具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承诺


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本次上市有关的议案,全部议案均以4,618.76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4.3798%,与本次上市相关的全部议案均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股东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会议现场未就议案提出异议,但对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本次上市相关的全部议案均投反对票。同时,股东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具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等)。


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股本情况”之“(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


在充分沟通和理解的基础上,公司尊重并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权利,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保障和保护包括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督促股东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第141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由于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就未来计划与公司进行沟通,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可能发生的事项:


1、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1,771,640股和978,760股,分别占公司发行前股本的3.6202%和2.0000 %,由于上述股东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议案投反对票,上述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可能被确认为非流通股,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仅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公司未来股本有存在非流通股的可能。


2、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寻求公司回购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或将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公司未来股本结构存在变动的可能。


3、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未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义务的相关规定,或者因未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要求,从而导致其应当转让全部股份,公司未来股本结构存在变动的可能。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合法、有效。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行为,其授权所涉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行为本身也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均合法、有效。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

(1)发行人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内容合法,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合法、有效。

(3)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行为,其授权所涉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行为本身也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均合法、有效。

(4)发行人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中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从上述披露看来,发行人与两名小股东几乎是撕破脸皮了,在IPO上市这件事情大家都无法达成一致。招股说明书甚至披露:两名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可能被确认为非流通股;两名股东寻求公司回购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或将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公司未来股本结构存在变动的可能。


此后,2016年年报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披露,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已就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两家股东很可能也对该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议案出具了同意函之类。


但2016年报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工作报告删除了金投智汇、钱江创投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议案投反对票的事宜,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补充披露上述事宜,说明删除的原因、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更新招股说明书直接删除这部分披露就非常失败了!首次申报,股东之间存在几乎撕破脸皮的矛盾,后续出具承诺,整个事情就可以不披露了?两名股东因何原因不同意发行上市?与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究竟存在何种矛盾?后来为什么又达成一致?大股东或者发行人是否与两名股东存在私下协议?这些都不用核查?难怪证监会质疑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股东不同意上市已经够奇葩,后续删除披露更让人摸不着头脑。过不过会真是看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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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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