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悦读】第十三期 |《韩非子》峭刻犀利之外的“法、术、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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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在《史记》中曾言:“ 韩非囚秦,《说难》《孤愤》。” 历史上的韩非口吃,不善言谈,却长于著书。他虽口不善辩,然下笔汹涌,鞭辟入里;语言简洁,又不乏生动活泼之态。韩非寡言少语之际,遭同窗暗算之时,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对社会进行冷峻犀利的观察,将个中尽付笔端,也造就了《韩非子》那峭刻犀利,如大军飞掠、险峰突起的文辞风格。
本期的经典悦读,且让我们一品韩非笔下的“孤愤”,同览《韩非子》中治国理政之理的奥妙。
《韩非子》初印象 · 推荐阅读
书 名:《韩非子》
著 者:张觉 解读
出版信息: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解读人:张觉。1949年生。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中文系主任。主要学术领域:中国古典文献、汉语言文字学、先秦两汉六朝文学、先秦两汉哲学等。相关研究成果:《韩非子导读》《商君书、韩非子》《韩非子全译》等。
《韩非子》内容:《韩非子》是先秦法家集大成之作,是我国古代政治学方面的名著,在古代哲学、文学史上也享有盛誉。
韩非与《韩非子》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又称韩非子,新郑(今河南省新郑市)人。战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法家代表人物。韩桓惠王之子,大儒荀子学生,秦国丞相李斯师弟。
史载韩非不善辩论,口讷,有严重口吃。但韩非却极擅长写作,文辞极好,章句出众,连李斯也自叹不如。除了文辞上佳,韩非对世情世态的观察思考也鞭辟入里、明晰深入。司马迁曾称赞韩非:“ 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礉少恩。”
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 “而其归本于黄老”,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将自己的学说,追本溯源于道家黄老之术,他对老子《道德经》有相当深入的研究,《韩子》(韩非子)中,著有《解老》《喻老》等篇,集中表述了韩非的哲学观点。
韩非目睹战国后期的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韩王,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法制、养非所用、用非所养的情况,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韩非认为这是“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便退而著书,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 《说林》《说难》等著作,而我们现在所了解的《韩非子》则是在韩非逝世后,后人辑集而成的。据《汉书·艺文志》著录《韩非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或以为刘向《七录》)也说“《韩非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可见今本并无残缺。
全书由五十五篇独立的论文集辑而成,里面的典故大都出自韩非,除个别文章外,篇名均表示该文主旨。其学说的核心是以君主专制为基础的法、术、势结合思想,秉持进化论的历史观,主张极端的功利主义,认为人与人之间主要是利害关系而仁爱教化辅之,强调以法治国,以利用人,对秦汉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
《韩非子》经典语句精粹
1. 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韩非子·难三》
2. 故去喜去恶,虚心以为道舍。
——《韩非子·扬权》
3. 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旧去智,臣乃自备。
——《韩非子·主道》
4. 见而不见,闻而不闻,知而不知。
——《韩非子·主道》
5.君见恶,则群臣匿端;君见好,则群臣诬能。
——《韩非子·二柄》
6.倒言反事以尝所疑。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7.制在己曰重,不离位曰静。重则能使轻,静则能使躁。
——《韩非子·喻老》
8.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韩非子·喻老》
《韩非子》中的寓言与典故
自相矛盾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宋人酤酒
宋人有酤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谨,为酒甚美,县帜甚高,著然不售,酒酸。怪其故,问其所知闾长者杨倩。倩曰:“汝狗猛耶?”曰:“狗猛则酒何故而不售?”曰:“人畏焉。或令孺子怀钱挈壶瓮而往沽,而狗迓而龁之,此酒所以酸而不售也。”
夫国亦有狗。有道之士怀其术而欲以明万乘之主,大臣为猛狗,迎而龁之。此人主之所以蔽胁,而有道之士所以不用也。
延伸连接《韩非子》:法、术、势
韩非结合商鞅的“法”,慎到之“势”,申不害之“术”,三者相承相辅的关系下结合,提倡礼辅之。韩非一生追求的政治抱负是为统治者创建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王者之道”,这就是其以“法” “势” “术”为核心的法律理论。韩非的法律思想体系实际上是“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相成”。
法
韩非的“法”是建立在类似于荀况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减少了对人性善的期望而承袭了荀况“以法制之”“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的主张,强调统治者应取一种主动的姿态,用“法”“势”“术”相结合的“王者之道”牢牢控制被统治者。韩非认为:“民之故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韩非子·五蠹》);“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人天性自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以功利为本,毫无情感成分可言。韩非认为,人生而好利恶害,这是人之本能,但,此种本能既非善亦非恶,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已,此事实乃是一切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韩非并不主张化“性”,只是主张因“性”即利用人性的弱点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所以,他说:“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
02
势
韩非强调“法”在统治中的作用,同时突出“势”的重要性。他所认为的“势”,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权势、权威即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他认为:“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众之资也。”(《 韩非子·八经》)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韩非指出:“圣人德若尧舜,行若伯夷,而不载于势,则功不立,名不遂。”君王能够“制贤”“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舍此,必将一事无成。韩非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绝不可须臾松懈。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他认为明主必须“执柄以处势”,“明主之所导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韩非子·二柄》)
03
术
韩非进一步提出“术”的概念。内容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员的手段以及如何维护君主的权力,即所谓刑名之术、察奸之术等。韩非将其概括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子·定法》)。“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难三》)。拥有了“势”的统治者,还要将“法”与“术”很好地结合起来。“法”与“术”最大的区别是,“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法”是为达到某种目标而订立的办法、规章之类的强制性制度,应明文公布;“术”则是统治者控制其臣下的技巧,应当潜藏胸中,择机使用,不轻易示人。可以看出,韩非主张“法”应是静态的和公开的,“术”则是动态的和隐秘的。韩非认为高明的君王必须善于“操术以御下”。
道私者乱,道法者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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