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发布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陕西铁检 2024-02-05





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发布9起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检察监督

典型案例




3月3日是第十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今年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的主题是“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物种保护”。当日下午,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三年来履行检察职能办理涉野生动植物案件情况,并发布了9起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这9起典型案例分别是: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高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余某某、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敖某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齐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非法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督促保护秦岭细鳞鲑野生水产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下一步,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职能优势,加强与地方党委、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社会治理,努力构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全方位治理格局,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良好氛围,有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案例一: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公开听证  法定不起诉  行刑衔接

【要旨】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为破坏环境资源领域常见多发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针对个案要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考虑案件有关情节,全面评估社会危害性,对捕获少量渔获物或者未捕获渔获物,所使用工具对渔业资源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同时要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避免“一宽了之”,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系某能源公司救护消防大队工作人员。2021年6月5日21时许,杨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洨河湿地公园潏河水域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后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捕获渔获物。根据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实施禁渔期管理的通告》,潏河为禁渔区,杨某某非法捕捞当日为禁渔期;经鉴定,杨某某所使用网具为地笼,为禁用渔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1年7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立案侦查,2022年3月28日将该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院”)审查起诉。根据杨某某犯罪行为发生时相关司法解释,此类犯罪属于行为犯,杨某某虽未捕获渔获物,但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22年4月9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新增加规定“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进行认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但尚未捕获渔获物,经审查认定杨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杨某某是否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准确适用新修订的司法解释,西安铁检院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本案进行了讨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以及价值较少,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但必须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为进一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年4月21日西安铁检院对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充分讨论三位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同年4月26日西安铁检院对杨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并向西安市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后行政机关对杨某某作出没收禁用渔具,罚款4800元的处罚,目前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近年来,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呈现高发态势。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被不起诉人非法捕捞的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审慎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适用;基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触犯行政法规,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予以处罚,做好了行刑处罚的衔接闭环,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双向衔接。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参与度和公信力。



案例二: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释法说理 教育挽救 恢复性司法

【要旨】1.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案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未成年人从内心深处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能够认真悔罪,预防其重新犯罪。

2.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引导当事人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实现惩罚、教育、生态修复的统一。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2年1月15日出生,农民。2019年6月4日(禁渔期)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南某某(另案处理)在旬阳县麻坪镇麻坪河包河口(小地名)河段电鱼,由南某某将其准备的电瓶、电鱼杆进行组装,黄某某负责操作电鱼设备电鱼,二人电鱼结束返回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重,二人捕捞渔获物2.2公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0年3月11日,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康铁检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因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安康铁检院指定未检专干办理此案。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检察官一方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黄某某指定辩护律师;另一方面在讯问时通知黄某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检察官经讯问和全面审查了解到,黄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对电鱼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为更深入了解黄某某犯罪成因、监护条件等,检察官开展社会调查,通过询问黄某某家人、走访社区干部、派出所民警,了解黄某某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经过调查发现,黄某某父母勤劳、忠厚,其家庭关系和睦,对黄某某能够尽到监护、教育责任;黄某某个人无不良嗜好,平时表现较好,曾有积极协助派出所打捞溺水人员、围捕流浪疑似狂犬狗等公益行为。

为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检察官对黄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工作。针对黄某某在河里电鱼是为了好玩,认为电的鱼也不多,完全没有想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主观心态,检察官向黄某某释明,其电鱼的行为,会将水中鱼类不分大小、种类直接电击致死,影响鱼类繁殖,还会造成水中贝类、藻类等生物死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而且,改装的电鱼工具,输出电压过高,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电鱼人员伤亡。检察官还将网上下载的多起电鱼致人伤亡的真实案例向黄某某逐一展示,指出正是因为电鱼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国家才明令禁止这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电鱼这种禁用方法捕鱼,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检察官耐心细致的法治教育下,黄某某认识到自己电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表示要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赎罪补过,自愿购买鱼苗投放入河中,努力恢复汉江渔业资源。同时,另案处理的南某某(因南某某系成年人,故另案处理)也向检察机关表达了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意愿。 

2020年3月19日,安康铁检院与旬阳县相关单位在旬阳县汉江河段开展涉鱼案件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在安康市及旬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黄某某、南某某将他俩购买的7000多尾鱼苗投放入汉江。

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积极主动投放鱼苗弥补其造成的环境损害,安康铁检院依法对黄某某予以训诫教育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案中,黄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对电鱼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经释法说理后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教育意义深刻。同时,黄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处在人生的关键时期,办案检察官通过对案情审慎分析并结合调查走访情况对黄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使其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法律产生敬畏,切实贯彻检察机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涉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此案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认识到自己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后,主动要求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是恢复性司法的典型举措。安康铁检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积极探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办案中,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引导当事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将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形作为对其从宽处理的依据。在审查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时,运用恢复性司法举措,既恢复了生态环境,又对当事人起到教育感化挽救作用,同时,增殖放流活动在生态破坏地进行,使生态保护理念植根于群众心中。



案例三:高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关键词】野生兰花保护 少捕慎诉慎押 自行补充侦查 公开听证 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

【要旨】除兔儿兰之外的所有野生兰花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挖、售卖野生兰花等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也对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在履职时,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通过参考案例、听取专家意见、亲历性调查等方式,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督促当事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开展公开听证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既打击危害植物犯罪,又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2022年3月下旬,高某某在汉中市佛坪县西岔河镇三角店村附近的山坡上采挖多株野生兰花,并在周至县花卉市场售卖。2022年4月22日,高某某在周至县面粉街花卉市场出售所采挖兰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扣兰花7株,在其住处查获兰花4株。经鉴定,所查获的7株兰花为蕙兰,4株兰花为春兰,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发后,周至县公安局将查扣的11株兰花移交秦岭国家植物园。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2年5月9日,高某某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高某某明知野生兰花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采挖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高某某的行为造成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可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咨询植物学专家,蕙兰、春兰易出现变异株,故高某某的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赔偿价值难以确定,检察机关通过咨询请教植物学专家,与多家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检察院联系沟通,在裁判文书网、检答网以及互联网媒体等平台查找同罪名案例,参考借鉴同类案件处理情况。

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本案中,为深入了解高某某的犯罪动机和一贯表现,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通过调查走访,了解高某某罪前罪后表现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并进行释法说理,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主动采购价值5000元的树木栽种,对受损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为确保案件的公开公正,2023年2月15日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同年2月16日,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依法对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秦岭被誉为我国的“生物基因宝库”,野生兰花在秦岭分布十分广泛,秦岭兰更是在国内外极负盛誉,涉案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蕙兰、春兰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危害生物多样性案件过程中,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并重、服务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举,充分发挥打击、预防、保护职能作用。该案在对生态损害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咨询专家、查找同罪名案例、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听证等工作,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以替代性修复的方式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既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又为生物多样性提供坚强的司法保护屏障,彰显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检察担当。



案例四:余某某、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追诉漏罪漏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释法说理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责任,同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识程度、家庭经济情况,适用认罪认罚,建议以公益劳动替代执行民事赔偿,既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承担应负的责任,又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体现法律的温度。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余某某在陕西省安康市某地(禁猎区)安装捕兽套三个。2019年2月11日,余某某去现场查看时发现其中一个捕兽套夹住了一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青鹿(已死亡),在将青鹿搬运回家途中,又捡拾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尸体1只。2019年3月,余某某委托王某某,将上述野生动物以人民币62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以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所属及价值、捡拾与出售的行为性质分析,认定余某某捡拾斑羚尸体后,又为了牟利进行搬运、清洗并出售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20年4月23日,检察机关对王某某进行询问时,发现王某某明知是野生动物仍帮助余某某进行出售,有帮忙谈价格、称重等促成该交易完成的帮助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共犯。遂要求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补充移送起诉。而余某某除了出售斑羚尸体外,还非法猎捕“三有动物”青鹿一只,其非法猎捕青鹿的行为与其捡拾斑羚尸体并出售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应当数罪并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未认定的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的行为,检察机关进行了认定,以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6月11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于该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经济都比较困难,余某某、王某某系翁婿关系,均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且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况,检察机关对二被告人提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0年7月3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二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鉴于余某某、王某某均属贫困户,直接进行经济赔偿有困难,检察机关经与法院沟通协商,建议对该二人以担任护河员的劳动方式进行处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以公益劳动代替民事赔偿协议。

【典型意义】对于捡拾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并出售的行为,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共犯。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余某某的作案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及生态危害等因素,经审查认定余某某捡拾斑羚尸体后,又为了牟利对斑羚尸体进行搬运、清洗并出售的行为符合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本案中余某某、王某某经济困难的现实状况,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经与法院、当事人协商,最终采取以提供劳动的方式履行民事赔偿责任,通过灵活多样的替代性民事赔偿方式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监督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实现了惩治犯罪、教育挽救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敖某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非法捕捞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增殖放流

【要旨】检察机关认真履职,按照全要素办案要求,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1日至22日,敖某某、袁某在任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非法垂钓,共计钓获多鳞白甲鱼(又名多鳞铲颌鱼、钱鱼)50尾。2021年6月22日晚,敖某某、刘某、袁某三人使用电鱼设备在同一水域非法电鱼,共捕获多麟白甲鱼、马口鱼、细鳞鱼共计17.28千克,其中多鳞白甲鱼共计206尾。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时上述256尾多鳞白甲鱼均已死亡。经鉴定,涉案鱼类确属多鳞白甲鱼,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1年10月27日,安康市紫阳县公安局以敖某某、刘某、袁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康铁检院)移送起诉。安康铁检院审查后发现,2021年2月1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作出了新的调整,将多鳞白甲鱼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敖某某、袁某二人以垂钓方式非法猎捕多鳞白甲鱼,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敖某某、刘某、袁某三人以电捕方式非法猎捕多鳞白甲鱼及其他水产品,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对敖某某、刘某、袁某三人均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4月18日,安康铁检院以敖某某等三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12日,该案在案发地安康市紫阳县高桥镇依法公开审理,安康市“禁捕办”、安康市各区县农业农村局、紫阳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以及当地群众在场旁听。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刑期,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48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被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结合庭审以案说法开展法治教育,使当地村民零距离接触法庭,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提升生态保护法治意识。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虽然2021年2月1日已将多鳞白甲鱼调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当地群众对此并不知晓,遂向紫阳县农业农村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建议积极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紫阳县农业农村局随后按照检察建议内容积极整改,及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十年禁渔知识六进宣传月”活动,同时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全县开展专项检查。

2022年6月2日,为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经安康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估损失后,安康铁检院联合法院、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在案发地任河流域投放多麟白甲鱼鱼苗一万余尾,开展增殖放流,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任河属于长江左岸二级支流汉江上游最大支流,是长江上游和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重要水源涵养地。多鳞铲颌鱼是我国独有的温暖性淡水珍贵、濒危物种,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社会、生态价值。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按照全要素办案要求,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加大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同时,检察机关以办理个案为契机,坚持诉源治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凝聚生态保护执法司法合力。通过现场开庭、以案释法的方式,将保护生态法治宣传教育贯彻于诉讼全过程,教育引导群众增强生态保护法治意识。



案例六:齐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  

【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秦岭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既依法追究资源破坏者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秦岭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齐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喂子坪村东面210国道附近的秦岭保护区内,使用自制钢丝套猎捕了两只野生动物小麂,并将肉块切下带回家准备食用,部分肉块分给了事后帮忙开车的姚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猎捕现场查获猎套12个、野生动物骨头、皮毛等,并从齐某某家中查获了野生动物肉块11袋及作案工具。经西安市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认定,狩猎地属于禁猎区,自制钢丝套属于禁猎工具。经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均为小麂,列入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是国家“三有动物”。齐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1年1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同年2月1日,公安机关以齐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该罪名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西安铁检院审查逮捕,经对案件事实证据全面审查,并对齐某某、姚某某依法讯问,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矛盾,厘清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依法对姚某某作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针对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依法对齐某某以非法狩猎罪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5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以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西安铁检院审查起诉。经审查,齐某某非法猎捕小麂并致野生动物死亡,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经认定野生动物小麂基准价值3000元/只。鉴于该案已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西安铁检院依法决定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2021年6月28日西安铁检院以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请求判令齐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7月22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齐某某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真心悔过,自愿缴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调解结案),并通过庭审直播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道歉。一审法院当庭判决齐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齐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重要的生物基因库,秦岭山区内富集大量生物资源,保护秦岭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作用。在办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审慎适用逮捕,依法当宽则宽,以减少社会对立面。主动履行检察职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定罪不枉不纵。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合检察一体办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生态环境损失得到赔偿,着力修复生态环境,为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七: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非法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制品价值 生态环境损失价值 和解协议 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  

【要旨】非法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需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针对被非法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启动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破除办案中的专业知识壁垒;针对侵权人在网络平台售卖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的价值量化问题,检察机关委托专家进行评估,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尊重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先顺位,依法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对其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基本案情】2022年3月8日,贾某某在某网络平台APP上发布“金雕标本”售卖信息,标价12800元。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该标本为胡兀鹫,属鸟纲,鹰形目,鹰科,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西安市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相关规定,认定该标本价值为50000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2年5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以贾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突破办案中的难点问题,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启动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邀请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陕西省野生动植物管理总站的检察官助理及专家开展座谈,就涉案胡兀鹫标本毛发损耗是否影响其价值认定等专业问题进行咨询确认。

2022年6月15日,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将在办案中发现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移送办理。次日,陕西铁检分院立案。通过调阅刑事卷宗、询问当事人、委托专家评估等方式查明了贾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侵害公益的事实。陕西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动物研究领域专家对贾某某在网络平台售卖胡兀鹫标本行为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以及损失价值量化进行评估,认为胡兀鹫以腐肉为食,但对腐肉中的肉毒素以及细菌等免疫,能排出相对干净的粪便,从而净化当地环境,是生态链中的“清道夫”,其存在有利于减少当地生态环境中的疫病传播。贾某某虽然不是本案涉野生动物的直接猎捕者或猎杀者,但其实施的非法出售行为,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对种群的繁衍造成不良后果,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参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评估,认定贾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价值为5000元。

同年6月16日,陕西铁检分院在正义网发布对贾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6月18日,安康市绿色秦巴社会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绿色秦巴)向陕西铁检分院发函,称其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且业务范围与案件相符,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请求陕西铁检分院支持其起诉。陕西铁检分院经审查,绿色秦巴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遂于6月27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西铁中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向西铁中院提交书面意见,支持绿色秦巴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7月12日,绿色秦巴向西铁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50000元、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费用5000元及专家评估费与律师代理费。8月25日,西铁中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陕西铁检分院出席法庭支持起诉。贾某某与原告自愿就公益损害事宜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陕西铁检分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8月26日,西铁中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书面告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该局对调解协议未提出不同意见。为保障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西铁中院将调解协议内容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告,人民法院公告网于9月8日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10月14日,西铁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次日,贾某某悉数履行完毕。11月8日,因贾某某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支付相关生态损害费用,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本案中暴露出的网络平台监管漏洞社会治理案件线索,拟向平台所在地的区划检察机关移送。

【典型意义】“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野生动物是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该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检察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刑事犯罪打击的同时,依法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使侵权人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及生态环境损害费,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案例八: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秦岭核心保护区 非法穿越  跨区划保护

【要旨】针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线路多、监管难、生态破坏严重的问题,跨区划检察机关跨院、跨部门成立办案组,凝聚力量,聚合资源。通过以事立案、专家评估、地理测绘、联合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各区划行政机关跨区划建立机制协同治理,同时引入公益组织和主流媒体力量,形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最大合力。

【基本案情】2022年7月,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西安、安康两市交界处本应当为“无人区”的秦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却成为“网红打卡地”。大量人员徒步穿越,存在踩踏高山草甸、攀折采挖小丛红景天等野生植物、惊扰野生动物、随意丢弃垃圾、燃烧篝火等违法行为,多次出现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少数保护管理部门网站还将秦岭核心保护区高山草甸风景等作为旅游宣传信息发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经初步核实,本案损害事实和违法情形均很明确,但相关问题分属不同行政区划、多层级主管部门管辖,为及时制止环境公共利益损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11日以公益损害事实分别立案,并将立案情况通报相应的行政区划检察院。

因涉及西安、安康两地监督线索有15件,穿越三地的路线有52条,为推动跨区划案件协同整治,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按照“统一指挥调度,统一办案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程序规则”的跨区划案件办理原则,在陕西铁检分院领办下,两级院跨区域协同办案,在秦岭南北两麓同步开展调查取证。

为科学认定非法穿越及其伴随行为对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和结果,2022年9月,陕西铁检分院邀请6名专家协助调查,经专家评估认为,大量非法穿越行为,破坏秦岭核心保护区植物、动物正常生长与繁衍,且造成土壤、水体、空气污染,对核心保护区产生多重不利影响。

为厘清各行政区划边界,陕西铁检分院通过与自然资源部第一地理信息制图院协作,在秦岭三级保护区底图基础上,叠加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矢量图,结合实地踏勘采集和验证穿越路线,查明各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涉及的非法穿越路线,为界定各行政主体责任奠定了基础。经磋商与公开听证,充分听取行政机关与听证员意见后,10月13日,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下,两级院同步向三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3份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对秦岭核心保护区监管职责,同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11月17日,针对户外活动组织未经备案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活动行为,分别向长安区、碑林区、高陵区、莲湖区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发出4份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与秦保、林业、公安等部门协作,合力依法履职。

相关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开展整改。一是保护区管理部门及时删除了可能造成误导的宣传内容,在陕西省林业局公众号上发布了禁止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旅游穿越活动的公告。二是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对组织穿越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的旅行社进行立案查处。对违法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的86名游客、驴友现场进行训诫教育。三是联合公安、生态环境、应急、体育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林场等单位,开展法律宣传、劝返和拦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开展专项行动11次,劝阻游客1731人。四是在出入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路段悬挂宣传横幅、设立警示牌,利用无人机在林区播放宣传语音,开展视频监控巡查,并通过智慧管控平台实施卫星信息监测,扩大巡查覆盖面和监测密度。目前已设立警示牌20个、警示界桩17个。在林区设立5处安防警戒摄像和语音播放警示设备,并将继续扩展。五是申报建设“空天地”一体化综合监测与网格化监测管理项目,且与相关企业完成了“智慧界桩”试点项目,设立3个无网智慧界桩监测示范点,将于明年正式投入使用。六是会签跨区域《联合保护协议》,进一步凝聚跨区划保护秦岭核心保护区的合力。七是针对履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积极向上级请示报告,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赋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职权落地。

为切实解决秦岭核心保护区非法穿越问题,检察机关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社会参与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秦岭环境专家、社会公益组织负责人参加听证会,邀请秦岭沿线区划检察院、行政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共同开展“公益守护绿水青山 当好秦岭生态卫士”为主题的公益活动,委托陕西广播电视台FM87.8频道对秦岭核心保护区保护工作进行宣传。

【典型意义】秦岭核心保护区是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保护地,在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本案中,针对非法穿越问题,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划检察监督优势,及时以事立案,监督不同行政区划多层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履职,形成治理合力,以法治力量维护秦岭核心保护区宁静。



案例九: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督促保护秦岭细鳞鲑野生水产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秦岭细鳞鲑 生物多样性保护 跨区划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听证  公开宣告

【要旨】针对秦岭珍贵鱼类生态功能区跨越行政区划的特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跨区划管辖优势,对同一时间段内发生危害秦岭细鳞鲑的两个行政区划的多个行政机关启动跨区划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破解跨区划监督难点,凝聚治理共识,营造全社会共抓共管共同参与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助力提升跨区域治理能力,形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全方位治理格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基本案情】秦岭细鳞鲑,俗称“梅花鱼”“寒水鱼”,是第四纪冰川运动的大海遗子,我国特有的珍稀动物。1988年被我国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属濒危物种。秦岭细鳞鲑种群对秦岭生物多样性及秦岭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西安市鄠邑区甘峪河秦岭细鳞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周至县黑河水域发生多起非法捕捞秦岭细鳞鲑的违法案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线索核查。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后,经研判,认为违法捕捞连续发生,暴露出秦岭北麓地区特别是鄠邑区、周至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有必要开展跨区划协同治理。

调查核实。2022年11月3日,检察机关对上述问题立案。经现场勘察、询问证人、向鄠邑区、周至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并确定了应当督促履职的对象。

检察听证。11月9日,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除听证员、鄠邑区及周至县相关行政机关、政府基层办事机构外,还专门邀请了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在听证会上就秦岭细鳞鲑对生物多样性的意义进行分析论证,通过证据展示、专家论证和交换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监督符合法律规定,且十分必要;行政主管部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表示认可接受。

提出检察建议。11月14日,检察机关以公开宣告的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邀请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和见证。建议行政机关对秦岭细鳞鲑等野生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杜绝危害珍稀水产违法案件的再发生;进一步加大对秦岭细鳞鲑等珍稀水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作配合等。同时,检察机关也向负有协同治理职责的政府基层办事机构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凝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工作合力。

整改落实情况。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建议提出的问题表示认可并积极整改:通过专题会议形式对落实检察建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开展渔业及农业综合执法67人次;认真开展执法宣传,增设宣传牌43个,制作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展板11套,张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图90张,印发宣传文件千余份、宣传彩页1万多张,开展了广泛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警示教育,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了处理,对行政违法人立案调查;开展多部门联合巡查等活动,加大巡查力度,巡查频次由每月一次变更为每周一次;论证提出了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恢复资金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科研宣教能力提升项目,已通过专家评审,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预计2023年7月完成建设。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双赢多赢共赢”效果初步显现。

【典型意义】秦岭细鳞鲑是数百万年前由北寒带海洋迁徙到我国黄海和东海,又在地质环境变动的特殊机缘下溯游到秦岭山区的我国特有鱼类新物种,被称为“水中活化石”,是秦岭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科研和生态价值。针对秦岭珍贵鱼类生态功能区跨越行政区划的特点,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划检察职能,依法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基层组织协同共治,营造了秦岭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为促进秦岭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中央水塔”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了检察力量。该案件分别被《法治日报》《检察日报》进行刊登报道。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来源:第一检察部  第三检察部编辑:杨梦雯校对:董宏亮审核:解   锐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发布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