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其他方式 律师调解解决互金纠纷更具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领域的纠纷,互联网金融纠纷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首先是创新性。互联网金融业态和各业务模式尚处于不断发展中,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其业务模式具有创新性。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力度和措施都处于不断发展中,在争议发生和解决时,很多问题都尚无完全确定的看法和意见,解决思路需要有很强的创新思维。
其次是专业性。专业性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体现于金融知识技能的专业性。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本质仍然是金融,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在风险识别与控制、交易方式与效率、服务对象与模式上有了发展,但是其服务内容仍然是资金的融通和投融资的对接,总体上的权利义务特点仍然与传统金融是相通的,如果专业性不强将对妥善解决争议起着负面作用。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需要具有扎实的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基础。
二是体现于法律知识技能的专业性。互联网金融因其一般具有平台性质,即使相对简单的业务模式也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主体,同时多个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如何准确判断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妥善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争议具有决定性作用。
三是体现于其知识的综合性。很多互联网金融业务沟通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各项在传统金融中相对分开的业务,其模式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因其具有相对超前性,在很多监管措施指引尚处于空白时期,需要适用普通民商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具有跨民商事与金融业务的交叉的特点;再有,互联网金融因其调动的资金、人员往往规模巨大,交易模式又与互联网和移动端相联系,有时候业务模式与刑事犯罪仅一墙之隔,也体现出民刑交叉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纠纷产生与解决在法律上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点。
第三是时效性。互联网金融依托于技术、用户场景和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的不断发展,真可谓日新月异。而因为技术、用户场景和政策环境都不断地处于发展变化之中,有时候很小的一个因素都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和规模的连锁发应。这一方面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纠纷产生的即时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需要有很强的时效性,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双方都不希望因其而导致对业务发展产生太大的影响。
第四是保密性。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由于依托于互联网金融与信息技术而发展,其利好或利空消息传播均具有网络传播的特点,传播迅速,影响力强,在纠纷解决时当事各方往往均不太希望引发公众关注。
二、律师调解在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作用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律师参与调解”,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体现出政策层面对于利用律师调解解决纠纷的支持与鼓励。
笔者一向认为,必须坚持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坚持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手段来促进纠纷争议的解决。而根据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点,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律师调解可以在这类纠纷争议的解决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在创新性方面,律师是一个对于知识更新有很强要求的职业,律师在服务当事人时,不管是为日常的预防纠纷还是争议解决,都需要用最新的法律知识技能去把握和处理,都需要对产业、业务模式的最新进展有清晰的理解,对于监管思路和产业发展趋势有全面的了解,因此律师调解时能够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发展性。
在专业性方面,律师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争议解决专家,律师尤其是专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律师,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领域的专家,其专业性更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业律师由于其长期从事该领域的法律服务实践与理论研究,接触相对较多的案例,熟悉名目繁多的各类法律、法规、规则和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也比较熟悉。能够有效把握。因此互联网金融领域,律师在解决此类纠纷争议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势。律师从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服务时,自然而然会根据其业务特点形成横跨金融业务、横跨民事商事金融、横跨民刑业务的业务知识结构和律师服务合作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的综合性要求有着很好的契合。
在时效性方面,律师调解相对于诉讼、仲裁而言,其程序要求更简单灵活,可因时因地而开展即时进行,调解完成也能够迅速地完成调解协议文本及与协议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而律师调解由于其市场化服务特点相对于人民调解其服务性更强,相对更能贴近当事人的需求,如果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意愿强烈,律师调解是最能够满足其时效性的纠纷解决手段之一。
在保密性方面,律师调解显然也具有比较好的优势。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在律师参与的情况下,不但在时效性方面律师调解可以满足要求,在保密性方面也能够充分照顾各方关系,而且律师在遵守保密性方面有更强的自觉性与可行性。
三、律师调解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思考
在具体实践中,与律师调解的相关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对此作了一些思考。
一是律师在调解中的法律地位。有人认为,如果律师参与调解,则律师与不能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不符。笔者认为,如果律师参与调解,不管是以律师身份参与各类调解组织,还是以直接以律师身份进行调解,其身份已经不是通常意义上当事人的委托人,而是双方共同委托的争议解决者或居中调停人,本质上说与不能双方代理人的禁止性规定是不矛盾的。
二是律师参与调解的方式。有人认为,律师参与调解,只能通过协助参与人民调解、仲裁等规范性调解组织的形式进行。笔者认为,从情理上说,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很多民事纠纷,只要当事各方愿意,都可以指定其共同信任的人来进行调解,这样才能最为有效地迅速地解决纠纷。而要求律师只能通过参与规范性调解组织的形式来进行调解,会无形中增加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包括时间、精力成本,也会削弱律师调解的时效性。
三是律师调解的规范问题。无疑,任何律师业务的开展都应该受到监督与规范,律师调解也不例外。笔者个人认为律师调解可以作为日常的律师业务进行规范,协会可以制定相应的框架性规范与指引来加以规范。
四是律师调解的重视问题。律师调解目前并没有得到司法人员、社会大众的比较高的重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这个情况应该在实践中得到解决。相关政府、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组织在促进和鼓励以律师调解形式解决纠纷方面可以适时出台一些鼓励措施,从法律效力认可、人员组织、基金保障等方面来加以重视。
五是律师通过调解参与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对于律师自身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笔者的经验,律师通过参与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可以更深入更透彻地了解和把握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及其发展特点,对于其知识技能的积累、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非常有益处。而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和行业来说,律师参与纠纷解决可以提高企业和行业发展的规范性,降低其合规性、系统风险性,其纠纷解决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规范与整改,意义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