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仲裁庭是否应当将开庭情况制作笔录?当事人能否要求补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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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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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粉
对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鉴定?由谁确定鉴定机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作了明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双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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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粉
仲裁庭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答: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举证责任原则和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即第六条规定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律后果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即: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双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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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粉
仲裁庭是否应当将开庭情况制作笔录?当事人能否要求补正记录?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申请补正开庭笔录是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重要权利,仲裁庭应当予以尊重:补正申请合理,仲裁庭应当给予补正;仲裁庭认为补正申请确实没有理由的,可以决定不予补正,但必须记录该补正申请。
双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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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惠
来源:双流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