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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异常流水高达60余万,高明一男子的秘密被挖出……

公安主持人→ 佛山市公安局 2022-08-26


今年3月家住高明的冯某无意中了解到只要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给他人“跑分”就可以从中获得好处费



在利益的驱使下冯某将本人名下的3张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个人重要证件租借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7200元


据统计涉及冯某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异常流水高达60余万元目前,冯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佛山警方对非法贩卖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今年以来全市共查获银行卡1300多张电话卡300多张惩戒出售、出租、买卖“两卡”人员1700多人



因为贪图蝇头小利

出售银行卡、电话卡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不仅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惩戒

还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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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银行卡惩戒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对公安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二、涉电话卡惩戒措施:


对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名下的所有手机号码、固话号码、无线上网卡和物联网卡等通信业务一律先行全部关停,被关停后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恢复,5年内不得为其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并将其个人或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布。


经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批准,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可向本地电信企业申请复通并只允许保留一个非涉案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都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网络赌博、贿赂、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但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还有可能涉嫌帮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广大市民

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

银行卡、电话卡等重要证件

若发现非法买卖“两卡”等

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拨打110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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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杨剑锋、黄昕佩

素材来源 | 高明分局、佛山市反诈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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