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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启玉律师:一个国家的法律应当经受得住时间的考验

2017-03-16 臧启玉律师 臧启玉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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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挥笔开始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就知道必然会被删除,所以,在言论自由的指导下,希望这篇文章能让更多的有法律思维的读者看到。

自从前年“狼牙山五壮士”侵权案和一系列对雷锋同志的评论引起争论以来,有人建议要立法保护烈士。

没有想到,今年民法总则草案中竟然真的把这一条列了进去。草案中的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样有利于保护烈士,体现出国家和民族精神,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更有的从道德层面发表观点,认为立法可以捍卫英烈,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这些都说的有道理,都可以理解。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的条文必须要遵守法律的原则,否则,这些条文就是有问题的。

我认为,这一条是绝对不可以写进民法总则的,下面我一一分析如下。

第一、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护特权不可取。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无论是一介草民还是伟大的英雄,在法律中都应当规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立法保护英雄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那么是否意味着普通人的权利就不用保护了呢?

其实,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已经明确有条文规定对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另外单独添加一条对英烈的保护,无异于画蛇添足,实不可取,不仅起不到真正的保护作用,而且还会引发对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否一律平等的争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对不允许保持特权阶层。法律不同于道德、政治、军事等领域,法律的平等性是特别重要的,民法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对英烈设立特权,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法律层面实不可取。

第二、英雄标准的不确定化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将让法律失去权威。

谁是英雄?什么样的人才是英雄?目前来讲,这个标准人为化太重。一个真正的英雄是要经受长时间的考验的,如果一个人被评为英雄,有人侵权被法院判决侵权,但是又过了一段时间,这名英雄被检验出重大问题,成为人民的敌人,那么,这个法院的判决就经不起时间的考验,最终伤害的是法律的权威。

英雄说到底是一个时间概念,是一个历史味道的标记。而法律必须要接受时间的考验,经过人类社会的发展检验。就象我国古代的“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无论过去多少年代,依然散发出人类法律精神的光辉。

如果为了保护一少部分的利益,而让法律经受不住时间考验,成为后人的笑话,不如不设立那些保护少部分人利益的条文。

第三、英烈一样也要允许让别人评说。

英烈这个称谓本身就是活着的人给授予的。一个真正的英雄应该允许让别人去讨论,甚至允许不和谐的声音出现,总不能因为评论人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对所谓的英雄提出质疑,而被认为是侵权吧。

假如,曾经的英雄最后被历史检验出是活着的人犯的一个错误而授予的,那么,那个曾经提出不和谐的声音的评论者,如果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样法律就失去了公平和正义性。

第四、这个议案容易得到不具备法律思维的人支持,但是只要有法律造诣的人都能看出极不合法律精神。

我们生活中,有许多人不具备法律思维,就象最近抵制乐天事件一样,甚至用违法的手段去扰乱社会秩序;再比如香港杜大卫法官判七名警察有罪,有的人甚至假借爱国的名义去质疑判决的公正性。

法律就是法律,在评价具体案件的时候,不要搀杂其它的因素,法律一旦受政治等其它因素的影响,法律必然失去公平正义的轨道。

如果这个条文真的写进法律,那么不仅会成为法律专家的笑话,也会成为后人的耻笑。

所以,我认为,民法总则草案新增的第185条,是绝对不可写进正式的民法总则的。广大读者朋友们可以怀疑我的判断,但是时间将证明我的论断是极其正确的。

因为,对于法律问题,从来没有其它因素能影响我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所以才得出经受得住时间考验的结论。

臧启玉律师微信号:1881198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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