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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律师:案例判决要尊重法律精神体现民意,正当防卫是保护弱势群体最后防线

2017-03-26 一境律师 臧启玉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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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不少读者因读了我的文章而加我为好友,十天内4个微信号全部加满,两万名好友,他们问的最多的一个话题就是:江西明经国倒底是不是正当防卫?

今天,又有许多读者纷纷来信息问我,山东的于欢杀人案是不是正当防卫?

律师是公众人物,不能轻易作出判断,更不能随便说话。

我也迷茫。

最初接触正当防卫这个词语,是在初中的思想政治课上,初二是法律常识课,1993年的初二思想政治课教材上面有正当防卫这个词。

当时的初中教材讲的没有那么深,大致就是正当防卫要具备三个特征:

1、正当防卫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财产、人身的非法行为;

2、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

3、防卫的手段要适当,不能超范围。

初中生嘛,当然讲的不能这么深,教材中还举了一个案件:一个人穷凶极恶对另一个人进行追杀,被追杀者拿起镰刀反击将侵害人杀死。后来判决是无罪,而且还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表彰,树立了一个学法知法用法的典型。

我当时感觉这个规定挺好,杀坏人不用坐牢。

正当防卫给我最初的法律意识就是:你要欺负我,我就还手。

 

活学活用,我遇到了一件事。

班里一个大高个子同学有一次找我麻烦,在我面前挥舞着拳头,不断的作出要打我的举动。我当时很受威胁,有着严重的不安全感,于是在他挥舞拳手的时候,我上前冷不防的给一个封眼拳,然后一阵狂打,将他打的不省人事。

班主任把我们叫到办公室,问是谁先动的手。

我们都不承认。

毕竟是他先动手显示威力对我造成威胁的,我随时都有可能挨打。

而我打他却是被逼的,如果等他打完我再动手,那就只有吃亏的份。

于是我告诉班主任,他对我进行了侵害,我实施了正当防卫。

事情的结果是班主任把大个子同学批评了一顿,班主任通情达理,知道大个子同学是在仗势欺人在先的。

多么通情达理的班主任,有着朴素的法律常识。

 

大学开始系统学习法律后,正当防卫的理论讲述的越来越高深。

特别是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很难找到正当防卫的判决。

山东于欢案,于欢和他的母亲受到辱骂,抽耳光,用臭鞋捂嘴,而且还被一个涉黑的流氓脱裤子用阴茎对着于欢的母亲的脸蹭,甚至将阴茎往于欢的母亲嘴里塞,这不是在进行非法侵害吗?

这时候于欢确实也想到法律途径的救济,报警,但是警察却不作为,扔下一句不要打人的话就走了。这时候于欢母子面临的是生命的威胁和人格的诲辱,能够依靠的就是个人力量的救济。

奋起反抗,这难道不就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吗?

结果法官对于欢的判决却是无期徒刑!

法律如此高深,让人费解,是法律错了,还是落实法律的人错了。

 

于是我又想起十天前明经国被抓的时候,警察和明经国的一段经典对话:

警察:人是不是你杀的?

明经国:不是我杀的,是他欺负我!

 

是的,当一个人老老实实,本本分分的活着,安分守已,却突然受到外人的欺负,奋起反抗,这就是基本的正当防卫的意识体现,即使结果过了火,也可以按防卫过当论处,从宽处罚,大可不必让判决冷了人心。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弱势群体面对强势欺凌而能选择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法律手段。

律要尊重民意,法律是民意的体现。如果一个法律判决生硬,显然不当,不能让民众满意,甚至激起民众的抗议,那么法律就是对民意的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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