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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律师:山东于欢案,不敢说又不得不说的话

2017-04-12 一境律师 臧启玉说法律

最近热点事件比较多,江西明经国案、山东于欢案、泸州赵鑫案,网上都出现刷屏现象,全国老百姓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能积极的参与对案件的讨论,这是一个好事,在这种讨论中,一方面反映出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一方面可以上一堂全民法律公开课。


“臧启玉讲法律”、“臧启玉说法律”、“臧启玉说法治”作为全国最著名的原创法律公众号,后台每天留言有上万条之多,助理向我反映,已经没有时间接待读者的各种来信了。

 

我很高兴全国的读者们能如此热烈的来信,对于法律人员来说,这是一个好现象,只有民众重视法律,法律人员才有发挥知识的空间。

律师从来没有受过民众如此的推崇,这是律师在法治社会中应该受到的尊重。

 

每出现一个重大案件,读者们都会向我咨询一些看法。

我害怕读者的咨询。

江西明经国案,事实情楚,法与情出现矛盾;泸州案事实不清,情胜过于法;山东于欢案,事实清楚,法律受到伦理的挑战。

 

江西明经国案出现后,我避开法律不谈,只谈拆迁问题,写了两篇文章,阅读量高达300万人,估计江西南康人玩微信的老表大都读过我的文章吧。

广大的底层百姓需要一个能反映他们现状的声音,江西老表对我是如此信任,用一个读者的留言来说,我成为了他们心中的圣神。

然而,法律问题最终是逃避不开的,我开始就江西明经国案谈法律问题。大家可以回看我四月九日的文章,我指出了明经国案的犯罪事实问题,不构成正当防卫,并给明经国案提出一些可能从宽量刑的因素。读者一下子炸开了锅,后台留言一夜之间上千条,纷纷不满意我的回答,一致认为明经国是正当防卫,读者根本听不进专业的法律建议。

读者是不愿意听真话的


所以,谈到于欢案,我心里有点怕,不敢落笔。

每一个影响全国的大案,法律人还是要去面对要去研究的,更何况,对于欢案,我也是认同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记住几个关键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于欢一旦认定为正当防卫,则就可以改判,无罪释放。

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下面我们结合正当防卫的要件来具体分析一下,只是我的个人见解。

第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于欢案是由高利贷引起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当时讨债人进行的就是不法侵害,限制人身自由、打人、堵门、用生殖器诲辱女性,所以,被于欢杀死的杜志浩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于欢反抗的行为就是制止不法侵害。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据当时的情节,警察出警后即将离去,于欢想趁机走出,而杜志浩等人不让于欢母子走出,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当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构成防卫,即使拿刀反抗的尺度有点大,最多也是过当的问题。

第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被于欢杀死的杜志浩当时对于欢母子采取了抽脸、辱骂、脱裤子等行为,于欢杀死了表现最恶劣的杜志浩,可以认定为针对不法侵害人。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于欢母子用尽了救济的方法,无法让自己安全脱身,谁都无法预料下面的结果是什么,毕竟面对这些恶徒,安全是遇到了威胁的。这个限度到底是多大,谁都无法估计,在现实中,因为讨债出现人命的事情也是常有的,结合杜志浩之前当众用生殖器往于欢母亲脸上蹭的恶劣行为,还有什么更过分的事做不出来的呢?所以,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并没有超过限度,或者退一步讲,也没有过分的超越那个无法衡量的限度。

第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的损害行为。据案情介绍,于欢的反抗致一死五伤,这些人员全部为参与讨债的人员,并没有涉及到其它不相关人员,而且全部参与了不法侵害。因此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于欢案一审判决是有问题的,有问题就改,这不丢人,相反,法律会更受民众尊重,因为法律维护了正义。

我认为,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无罪释放。

要让百姓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判决要做到国法与天理、人情相结合。

如果根据具体细节认为防卫过当,那也不至于判处无期徒刑,理当改判。我大胆建议一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当庭释放,也是让民众可以接受的。

从于欢案中,我们看到了法律与伦理、人性的矛盾。如果于欢案不构成正当防卫,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样的案件还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律不是万能的,唯法律论会让法律成为祸害。

法律是冰冷的,但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却是温暖的,法不外乎人情,怎么可能让法律判决冷了全国民众的心呢?

本文作者一境律师的助理微信:63470796,添加后申请进案件讨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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