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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师质疑“强捐”被拘真相 区委红头文件要求募捐足额到位

2017-08-27 臧启玉说法律

陕西教师质疑强捐被拘”案虽已事发两月,却仍然受到社会关注。


67,陕西渭南市华州区举行健康扶贫基金募捐仪式。就在募捐仪式当天,一位署名“刘铭”的网友,在西部网投诉举报版块发帖,质疑“华州区政府强制所有公职人员捐款200元请问是否合理?”。


网帖内容为,“华州区强制所有财政供养人员捐款200元,不交不行,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扶贫难道国家没有专项扶贫机构和资金吗?平时各种公款消费,贪污受贿,搜刮民脂,这会给人民办正事时,做这种丢人现眼的事,还不知道大家把钱交了,钱都跑哪去了?不能让这种土匪行为横行,希望明查。”


68,华州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受案调查。华州警方侦查发现,发帖人李某,系华州区高塘镇涧峪口小学教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事经网络发酵后,821日,华州警方发布声明称,李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教师,仅因个人对捐款事项不满,便在网上发表帖文,对该区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实施寻衅行为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即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按寻衅滋事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李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那么,网帖中的强制捐款是否属实?


在募捐仪式前一天,华州区区委办和政府办即联合印发通知,下发对象是辖区内所有党政机关,要求对全区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开展健康扶贫基金募捐,并在678时前完成,将募捐资金转入健康扶贫基金账户。




上述文件同时要求,全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募捐活动重要性,在规定的时间内,精心组织好募捐活动,做到募捐活动人人参与,募捐资金足额到位……

华州区教育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介绍,“教育局收到区委办文件后,就转发到了校长微信群,由学校来组织募捐”。


知情人告诉记者,为了完成募捐任务,有学校召开了募捐大会,全体教师参加,要求现场举手表态。在这种集体场合下,即便有人不愿意捐款,也不会当场提出反对意见,募捐现场有教师没带钱,现场签字同意后,直接从工资内扣除。


华州区多位政府人士证实,今年初,渭南市临渭区就成立了健康扶贫基金,华州区此次募捐200元标准,是参照临渭区的捐款标准。华州区教育局多位干部则表示,每人200元捐款标准,依照的是“俗定随成”原则。


68,华州区官方发布声明称,“号召募捐中并没有对捐助数额作强制要求,采取自愿捐助的原则。个别单位在组织募捐活动时,为提高本单位支持扶贫工作力度,存在攀比思想,急于求成,工作粗疏,导致个别公职人员对募捐活动产生误解。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我们将及时予以纠正、整改,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据了解,华州区政府设立的健康扶贫基金,是由区财政拨付500万元和社会募捐资金共同组成的。华州区设立财政基金专户,由区财政局、卫计局共同监管。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张伟认为,《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而华州区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并要求募捐资金足额到位,是一种变相“逼捐”形式,其行为属于违法,应当问责相关责任人员。


张伟同时认为,依据《宪法》第35条和第41,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李某的行为正是依宪依法正当行使权利。


在张伟看来,华州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四项,认定李某发帖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何谓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不应由公安机关任意解释和随意认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


当事人李某如今已经恢复自由,他表示,由于受到多方面压力,暂时不能接受外界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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