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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邛崃教师因工资待遇状告政府,遇到挫折后坚持上诉讨要说法

2017-09-13 小编 臧启玉说法律



         成都邛崃教师彭射兰因不满政府长期克扣第十三个月工资、绩效总量未按文件规定足额划拨、目标考核奖涵盖整个事业单位独不发给教师、逐级信访到中央各主要部门未果、申请政务公开而政府不公开,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原告:彭射兰,身份证号:510130196503163321,现年52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文君街道阳光路137号,电话:13540207558。诉讼代理人:龙霖,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射兰诉讼代理人。

   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惠朝旭      职务:市长 

   地址:成都市邛崃市文君街道108号      邮编:611530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邛崃市发放绩效考核年终目标奖的范围、划分该范围的依据,以及为何将教师划分在年终目标奖范围之外。 

   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原告2001年至2016年应发和实发的第十三个月工资数额。

   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原告2009年至2016年应发和实发的绩效工资数额。

      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邛崃市公办学校拱辰中学教师,被告邛崃市政府在发放绩效考核目标奖时涵盖了邛崃市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但将原告这样的邛崃市公办学校教师排除在外,这一做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切身利益。为此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绩效考核目标奖的范围及依据,以及为何将教师排除在外。被告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绩效考核目标奖的发放是由被告邛崃市政府完全掌控,制定和执行都掌握在被告手中,其发放范围及其依据当然是政府信息。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公开的其个人绩效工资和十三个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的信息,是被告划拨的财政资金在教育事业上的运用,理当由被告掌握。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以上信息,既涉及财政资金的运用,又涉及教育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都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以上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或不属于被告公开为由拒绝公开显属违法。

   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拒不公开既与原告切身利益有关,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构成行政不作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彭射兰

                                             2017年2月17日



 起诉状提交以后,过程越来越戏剧化。


1、上诉状提交以后,法院经过一周多时间的审核,认定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3月1日,发出立案受理告知书。


(疑问:成都市中院的高级法官,研究了一周多时间做出的立案决定,怎么拖了近半年之后突然出尔反尔,说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2、彭射兰起诉政府后的几天,也就是2月22日,教育局肖梦元科长突然带人到彭射兰所在的拱辰中学宣读调令,言“经市委研究决定”,将彭射兰调往边远的羊安中学任教。


(评析:打击报复心之急切。教师工作调动通常是在学年之初,而这次给彭老师调岗是在学年之中,不符合惯例。且调岗后一段时间并无教师执教彭老师所教课程,学生受害!彭老师与拱辰中学的劳动合同被强行中止。市委公然违反《劳动法》、《教师法》打击报复,不惜损害学生利益。)


3、法院发出立案通知书后,一直没有确定开庭时间,三个月后彭老师和律师几乎每周都在打电话询问开庭时间。到7月25日成都中院法官同原告及律师举行了"庭前释明",并决定把案子分成四个案子来审,当场表示8月上旬确定一个时间开庭。


(评析:举行庭前释明,表明法庭再次认可原告起诉材料符合起诉条件。)


4、8月9日彭老师打电话询问法官,法官说预定了8月17日的法庭,和主审法官商量好确定后再通知。后来彭老师再打张法官的电话,张说他与主审法官说几次都设有确定,叫彭问主审刘法官,刘法官又说问张法官。


(评析:彭老师用自己电话打常常无人接听,换用别人的电话才打通,且法官互相推诿踢皮球,在耍花招了。)



5、8月16日,律师打主审刘法官的电话询问,刘法官说"我确定不了,我说了不算”。


(评析:主审法官都决定不了,谁决定得了?司法公正体现在哪里。)



6、8月18日上午彭老师问张法官都还说没有确定开庭时间。诡异的是,彭在8月19日居然收到法院寄来的裁定书,裁定书驳回起诉人的起诉请求,说起诉内容不在受理范围。


(评析:上交起诉材料审核一周没说不在受理范围,庭前释明没说不在起诉范围,裁定书发出的同一天还说开庭时间没确定,怎么一下就变卦了?跌宕起伏,戏演得真是精彩!)


彭老师不服,决定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并于8月23日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上诉人:彭射兰,身份证号:510130196503163321,现年52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文君街道阳光路137号,电话:13540207558。

   被上诉人:邛崃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惠朝旭     职务:市长

   地址:成都市邛崃市文君街道108号    邮编:611530

 

   上诉请求:

   1、确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初212号行政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2、裁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上诉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息公开纠纷一案起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17年3月1日立案。7月25日上午于成都市中院四法庭召开释明会议,会议中法庭确定在8月份开庭审理此案。而到了八月十八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做出(2017)川01行初212号行政裁决书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现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1、 (2017)川01行初212号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有错误。

   该裁定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该规定是说“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实际上上诉人起诉的2017113125420293494号告知书并没有提到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该规定之范围,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答辩状也未提到上诉人要求公开之信息需要“制作、搜集”或“汇总、分析、加工”。负责掌管信息的被上诉人都不知道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制作、搜集”或“汇总、分析、加工”,一审裁定书是如何认定这一事实的?而且裁定书越俎代庖替被上诉人认定事实,其法律依据何在?庭前释明的时候法官还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为何裁定书却代替政府认定政府信息需不需要“制作、搜集”或“汇总、分析、加工”?裁定书随意将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纳入免责范围,法律规定政府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岂非形同虚设?

   2、一审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

   7月25日庭前释明的时候合议庭曾经向上诉人明确表示会在八月份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前释明时法官曾经提示会全程录音录像,贵院可以调取录音录像查证。结果合议庭却在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于八月十八日做出(2017)川01行初212号行政裁决书驳回起诉,司法的公信力何在?甚至就在八月十八日当天,上诉人与合议庭沟通开庭日期时还被告知开庭时间待定,没提到已经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该裁决书做出了重大的实体问题认定,却没有经过法庭审理程序,既没有查清事实,也让上诉人无法举证、质证、论证,滥用裁定的程序剥夺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综上所述,(2017)川01行初212号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上也严重错误。上诉人现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确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初212号行政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裁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相信总有一个地方行政力量干涉不到,总有一个地方可以彰显公正,总有一个法庭可以被法治的光辉照耀。


关注彭射兰老师案件,就是关注全国教师的权益,这场以弱抗强的民告官案件,到底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一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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