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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法院不依法立案刁难群众的投诉

2017-09-20 彭射兰 臧启玉说法律

投诉人:彭射兰,女,教师,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文君街道阳光路137号,电话:13540207558。

投诉请求:

1、责令成都中院依法受理(2017)川01行初819号并及时开庭审理。

2、对故意曲解法律事实、刁难群众的枉法裁判的法官作出纪律处分。

事实理由:

邛崃市人民政府的不作为侵害了投诉人应当享受教师法规定的权利。2017年3月7日,投诉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挂号邮寄教师申诉书,经邮局查询得知,成都市政府已经收到我邮寄的教师申诉书。但成都市政府至今一直不作出处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属于其自身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第三十七条规定:“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教师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拖欠教师工资的;(二)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负有“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定职责。根据《教师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负有责令“邛崃市人民政府限期改正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投诉人起诉的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对教师申诉不作出处理的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直接起诉绩效考核后的津贴。成都中院经办法官故意曲解事实与法律,作出枉法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同是对教师申诉不作出处理的不作为起诉,2017年2月14日,2017年2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教师起诉政府对教师申诉书不作出处理,温州法院受理立案了(受理案号:(2016浙03行初47号)。同类性质的教师申诉案,那么成都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呢?

成都中院曾裁定受理的同类教师申诉案例:2004年6月6日,成都大学杨茂老师不服成都市教育局的教师申诉处理,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起诉状》,2004年6月2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青羊立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杨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杨茂于2004年6月30日依法提出上诉,2004年8月26日成都市中给人民法院作出(2004)成立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5年3月1日作出(2004)青羊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杨茂胜诉。

成都中院不受理投诉人的起诉,是出尔反尔刁难群众,玩弄法律尊严。同一个法院怎么作出两个自相矛盾的裁判案例呢?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纪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纪委

                              投诉人:彭射兰

                              2017年9月

证据线索:

1、(2004)成立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对教师申诉的处理不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领导调阅:档案(2004)成立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2004)青羊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

2、2016浙03行初47号受理立案等材料,证明同类教师申诉处理,是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领导查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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