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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死副乡长的老农民明经国到底有没有罪?

2017-10-16 摘自网络 臧启玉说法律

摘自网络(本文非平台原创文章,如有侵权,请作者联系小编删除)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事件经过,此事最先由认证为“都市新闻部记者”的媒体人爆出。


事情发生在3月17日上午,江西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一副乡长带人强拆老农民明经国的房屋时,被明经国一锄头给锄死。

事后,警方发布了悬赏通告,不多时,便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注意,看这个通告,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我认为,这个罪名有待商榷。

首先,在“故意伤害”一词中,“故意”是先决条件。那我们就要分析了,明经国锄死副乡长,是故意的吗?如果说他是拎着锄头,跑到乡政府办公室里行凶杀人,那肯定是故意的。但现在问题是副乡长跑到明经国的家里,才导致了案件的发生。

是故意还是被迫?这个警方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交待。

另外,法律条文对“故意伤害”有着明确的解释,其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也就是说,要证明明经国是“故意伤害”,必须要证明他拿锄头打击副乡长是非法行为。

这个便是本案的关键了,解决了它,一切也就迎刃而解。在本次事件中,明经国锄毙副乡长,起因是因为副乡长带着人要拆他家房子。房子毫无疑问是私有财产,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来看,明经国在面对自己的人身财产(房屋)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合情合理合法。

而此时,又爆出另一种说法:副乡长带队要拆的房子是“空心房”,根本不属于明经国的个人财产。

这个问题再度引起了公众热议,当地政府“南康发布”也发布了一份《情况通报》,将案件定义为缘于“空心房”的拆除纠纷。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到底什么是空心房。

首先,“空心房”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也没有相关的准确定义。

我为了这个事情,也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在2016年7月18日,江西省赣州市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农攻字2016【5】号),文件对于“空心房”工作作出了极为具体的部署。但是,并没有对“空心房”的认定——那么,下级地方政府又是如何判定“空心房”标准的呢?

明经国案件发生后,南康区十八塘乡有干部接受了记者采访,坦言当地认定“空心房”的标准有三点: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原则;二是该房屋是否长期闲置;三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不得不说,当地干部是十足的法盲。如果只是按照第一点来看,涉及到”非法占用土地罪“,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话可说。但第二点和第三点就是明显违法的认定标准了——如果是农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无论是否长期闲置,还是存在安全隐患,拆或不拆都是农民的自由,当地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强制拆除。

通过干部的采访我们可以得知,“空心房”的认定已经脱离了“《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原则”的法律条文,而是扩大到了农村普遍存在的老旧房产。

也就是说,别管你有没有违建,一切有碍观瞻的房子,皆在拆除之列。

在这里,容我做小小的延伸,分析一下当地政府这么劳心劳力的动机在哪里?

先让我们看一份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在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要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这些都不是重点,重点在最后,文件表明在农村建设问题上,中央政府作出了相应的财政拨付安排。

明白了吧?财政拨款,有钱。

这无疑是第一原动力。如果不是,那怪我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先自扇俩嘴巴子。

除了钱,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政绩。平心而论,农村工作不好干,想搞出点成绩来更是难上加难。那么,从哪里求政绩呢?在乡里工作过的同志都知道,搞表面功夫向来是官员们的拿手好戏,尤其是拆旧房——拆旧建新,时间短见效快。上级领导下来视察的时候,就俩字:好看。

所以,很多“空心房”的拆除,并不是为了村民的利益,而是为了财政拨款,或者是官员的政绩。

好,这个话题先暂时按下不表,说回到之前:明经国的“空心房”,到底属不属于个人财产?有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原则“?

这是官方网站中出现的明经国的“空心房”。经过查阅后得知,这是明经国在原有宅基地上盖的一间厨房,建于2013年5月,并未超出其原有宅基地范围之外。所以,并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原则。

另外,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显然,这间小屋也没有违规。

那么,事实就很清楚了,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这间“空心房”,属于明经国的个人财产无疑。

既然属于个人财产,任何不经过屋主同意的强拆行为都构成违法。很明显,副乡长违法了。但鉴于其人已经死亡,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根据之前提到的《刑法》第21条,明经国为了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抡起锄头制止不法行为的侵害,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既然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他击打副乡长的行为就属于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就构不成“故意伤害”。逻辑清楚,条理明晰,已经没有争辩的余地。

那既然如此,警方发布的悬赏通告上的“故意伤害”是怎么回事?

我只能说:法盲。

中央一再提及“依法治国”,但当地警方却如此堂而皇之的违法办案,我对此表示遗憾。

另外一点值得探讨的是:明经国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新闻通报,事实也很清楚:副乡长是带队强拆,人数处于绝对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年高体弱的明经国既要抵制他们的强拆,还得顾及防卫的轻重,很明显是不现实的。别说他一个老农民做不到,就是换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子,也同样做不到。我本人是拳手出身,有过多年的格斗经验,但你把我放到当时的场景中,我自问也无法做到。毕竟这是现实情况,不是武侠小说。

至于那些指责明经国是“钉子户”的人, 47 28321 47 13305 0 0 7324 0 0:00:03 0:00:01 0:00:02 7322更要向你们普及一下法律常识了:既然是个人财产,个人便有选择是否交易的权利。别管你出多少钱,哪怕是一百万一千万,对方选择不交易,完全受法律保护。

就像我想睡你家媳妇,就算给出了包月的价格,你一样有权利拒绝。如果我强睡,那就是违法了,你锄死我也没关系。

其实关于拆迁民房的问题,毛主席在六十年前就有过一个专门的讲话,今天听来依然振聋发聩,特摘抄如下:

“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

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像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

这段讲话,出自《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有兴趣的同志可以自行搜索观看。

如今,明经国按照毛主席的意思,“打了锄头”,却落得如此田地。不知道毛主席他老人家还活着的话,又会如何评价?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拒绝删帖,不服来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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