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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邛崃市彭射兰老师给省政府、人大的申诉申请书

2017-10-25 彭射兰 臧启玉说法律

                   

申诉人:彭射兰,女,教师,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文君街道阳光路137号,电话:13540207558。


被申诉人:四川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尹力,省长


申诉请求:


1、请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1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的法定职责,保障我们四川省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请求四川省人民政府提供四川省教师平均工资和公务员平均工资的具体数据,证明四川省人民政府是否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事实理由:


1、许多地方政府在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方面违法严重。


(1)、2012年开始至今,除教师之外,四川省各级公务员、各类事业单位人员每年都有一项数额极大的绩效考核目标奖,造成教师和公务员的收入的极大差距,引发极大的社会矛盾,导致雅安教师罢课,广安教师罢课,新都教师罢改试卷,双流教师和彭州教师集会抗议,富顺教师集会抗议,邛崃市上千老师签名上诉等等,这些事件在舆论界已经炒得沸沸扬扬,不知道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什么还要装聋作哑,视而不见! ??


(2)、绩效考核目标奖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社会矛盾,四川省公务员从2016年7月1日起又发放了车贴,而老师仍然没有这个补贴,再次拉大教师和公务员的收入差距。以邛崃为例,邛崃市公务员今年发放的目标奖从四五万到八九万不等,教师住房公积金扣款也仅仅是同工龄公务员的一半左右,公务员发放的车补每月从五六百到一千五六不等。 


以上情况 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还违反了四川省地方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从上述事实来看,许多地方政府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职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教师工资(含固定部分、活动部分和国家规定由财政负担的津贴、补贴)由财政全额预算,不留缺口;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和保留津贴的发放金额和来源应当与当地公务员相同。”四川省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公务员凡是有的待遇不论是上级拨的还是下级地方筹发的应该做到一碗水端平,确保教师的合法收入不因为政出多门而被忽视和缺失。从事实发放的措施来看,各地方政府包括省政府下发的文件中,对四川省实施教师法的实施办法并没有执行到位,出现了缺位、不尽职、实施出现差异化的渎职行为,以及故意损害教师利益以增加公务员收入的故意违法行为,在教师群体申诉和反映后,各地方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并没有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将执行教师法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进行督导评估,更没有任何纠正和处理,存在失职失察问题。各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也明显违反了2017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重要文件《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文规定的“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2、省政府文件难辞其咎


  四川省各地均出现公务员的平均收入水平大幅高于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的违法现象,但这些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说是依据“川府函[2011]198号"文件发放,发放范围不包括教师(回复证据附后)。看来“川府函[2011]198号”文件确有问题,第一,它没有具体界定发放范围,造成地方政府想发给谁就发给谁的乱作为现象。如邛崃绩效考核目标奖还发给了许多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独不发教师。第二,它没有规定发放的数额,助长了地方政府的贪腐行为。在总量有限的情况下,故意不发给教师,从而增加公务员的奖金数额。这些,难道不是四川省政府的责任吗?


3、四川多地都有在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方面的违法行为


  后面附件材料将一些发生在四川各地的忽视教师权益保障的事实呈报给省政府,这些事实证明各下属地方政府(包括成都市双流区、彭州市、邛崃市、江油市、北川县、宣汉县、达州市通川区、简阳县、新都区)在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方面有违法行为(只是部分,未全列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多次重大会义都重视发展教育,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和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理念。四川省人民政府在监督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方面明显履职不力,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利于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与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教师法》第39条之规定,依法申诉,请求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申诉人:彭射兰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各种证据材料共28页附后。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3、《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属于其自身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七条 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1995)摘录
 ……


七、关于教师的待遇


(一)《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所称“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统计的平均工资额。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幅度及保障措施,并予以落实。
……


5、《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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