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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拒绝向法院提供通话纪录被罚50万,负责人被罚3万

2017-11-19 臧启玉说法律

9月12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州移动公司)作出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对青州移动公司业务部工作人员款30000元的处罚。

法律告知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神圣的法律不容许践踏,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执行的,都不能拒绝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对抗法律的权威,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宪法》第4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调取“是否存在通话”的证据而不是“通讯内容”,不牵扯通话内容更不涉及个人隐私,因此调取记录具有法律依据。

另外,公安机关在调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企业或个体如果拒不提供视频等证据资料,这种情况可能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甚至涉嫌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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