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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为什么要远离“关系”律师?

2017-11-20 臧启玉说法律

一、“关系”律师不适合办理无罪案件

利害关系:刑事辩护圈内人都知道,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办案机关坚决要杜绝的事情。因此,做真正的无罪辩护在某种意义上是站在办案机关的对立面的。鉴于关系律师与某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利益上的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业务来源)。

关系律师是不可能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得罪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有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反而过来出卖当事人的利益充当第二公诉人,动员当事人认罪或直接做有罪辩护。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因此,“关系”律师最缺的就是无罪案例。

典型案例:广东某地区一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其他罪名的某被告人花数百万重金请了一“关系”大律师为其做辩护,开庭前“关系”大律师动员此被告人认罪,被其坚决拒绝。后此被告人去外地请了一刑辩大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结果在此律师的据法力争、据理力争下,将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打掉,这样的结果,是“关系”律师无法想象的。

二、“关系”律师甚至会出卖当事人的利益

典型案例:在笔者承办的某一涉嫌票据诈骗的刑事大要案庭审辩护阶段,本案第一被告的某辩护律师(检察院出来的“红顶”律师、“关系”律师,号称某市刑辩第一人),口才是不错,可惜没看卷;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东拉西扯,大 39 23582 39 9255 0 0 1918 0 0:00:12 0:00:04 0:00:08 1918感情牌。

首先自认是空头支票,只是不构成票据诈骗;说公司交企业所得税少不等于公司没有经济实力,可能涉嫌逃税方面的问题,但不是诈骗或合同诈骗;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有问题有待核实,对银行不构成合同诈骗或票据诈骗,是否涉及骗取贷款,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最后说第一被告绝不是主犯,可能是从犯问题。而他的当事人自身是做无罪辩护的,他东拉西扯、胡说八道(没抓住要点)也就算了,没想到却这样出卖当事人的利益!真是令人大跌眼镜。最后公诉人出来说你们律师的辩护意见差别很大,差点要说你们律师“内讧”了。

基本原则:这里就牵涉到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了,如果当事人坚持自己是无罪的,律师是不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做有罪辩护的(如果律师觉得有罪,又无法与当事人达成一致,应当选择退出);更不能将其他无关的罪名扯进来让当事人“引火烧身”、出卖当事人的利益。

三、“关系”律师“长袖善舞”的后果

对于“关系”律师而言,若法官对你有成见(印象不好),你的辩护很难令法官听进去;若你不阅卷,不讲事实、证据和法律,而是面向当事人及旁听席大讲特讲当事人“心里的话”,这样的“表演”,可能令人感动,引来雷鸣般的掌声,你实际上是在浪费法庭的时间,甚至令法官愤怒,当事人是死定了。

这是当下比较突出的失败辩护,律师可能收了大钱,但害死了当事人。有效的辩护,必定是忠于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辩护,用法官能听明白其中道理的辩护,谓之为“说服”。脱离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或“表演”,只会让当事人“万劫不复”。

希望天下的当事人能擦亮眼睛,不要找一个出卖自身利益的“卧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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