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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不等于“过错方”

2017-12-15 臧启玉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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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不等于“过错方”



案件详情

杨小敏与陈涛于200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3月生下一女。2017年1月陈涛被派驻外地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17年6月起陈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涛仍未对家庭尽责任和义务。2017年12月,杨涛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小敏同意离婚。(本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一、准予双方离婚;

二、婚生女儿由杨小敏抚养,陈涛自2017年1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

三、婚后共同财产中:双方平均分配。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1. 陈涛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

2. 如果有过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影响吗?



律师说法


1、婚姻过错不等于出轨,出轨”不等于“过错方”。

出轨即俗称的“婚外情”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其实“出轨”并非法律概念,一次、几次的外遇恐怕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同居”行为。在婚姻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被认定为过错。法律对过错有严格的规定,一方有婚外情不必然就是过错方。

2、有过错未必少分财产

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也就是说,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所以人们普遍认为的一方有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想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可言。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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