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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名在外自设办公室遭罚!

2017-12-19 臧启玉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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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 | 周正 张印

 

最近,司法部网站上的一则信息引发了律师圈热议:浙江王昌贵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警告。

 

什么不正当手段?在律所外自设办公室


 

处罚决定书上是这么写的:“你以本人办理案件不多,来所里办公的次数较少为由,退租了所里的办公室。为了办公方便,你私自将自购的位于金华市世贸大饭店东塔楼21楼的B室作为办公室、接待室,并在门口悬挂标识牌,标识牌上载有‘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王昌贵律师’以及专业特长、联系电话等内容。”

 

处罚依据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律新社通过电话联系到了王昌贵律师,他以此事不光彩为由委婉地拒绝了采访。

 

司法部网站截图


此消息一经在司法部官网上公布及一些公众号刊出后引发了诸多争议。律师圈内对此事的态度也分为截然不同的两派。


一部分律师认为,设立这条规定就是为了明确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运营秩序,应该有规必守;另一部分律师则认为,律师业务工作形式灵活,出于方便业务开展等因素考虑,约束限定在律所内承揽业务不合理也不符合实际。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崔雷律师认为这条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他向律新社表示,律师需要依托律所平台承揽业务的规定是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是如果没有律所的案件质量控制,律师个人的办案质量可能下降;是律师个人的诚信和偿付能力有限,没有律所作背书,不利于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是就律师的执业活动范围而言,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所内律师都可以自行在外,甚至是在异地、异国设立办公室,整个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行业的管理风险将难以把控。

 

但是,移动办公是当下律师行业开展业务越来越流行的形式。互联网、通讯工具和团队管理系统软件等能让律师实现随时随地的高效工作和在线协作,律师真正坐在律所里的时间越来越少。

 

所以,崔雷律师建议相关规定可以考虑进行一些与时俱进的修改,比如律师在外自设办公室需经律所同意,以此来适应现在律师办公场地多样化的趋势。

 

神州律师网截图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官网截图



律新社在浙江省律师协会官网神州律师网上查到,王昌贵律师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身份——兼职律师,根据其所在律所官网的介绍,他长期从事高等院校、公安警校法学课程的教学工作。

 

根据《律师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律新社也了解到,高校教师做兼职律师的情况普遍存在。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师傅雪峰也是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兼职律师。傅雪峰向律新社表示,他认为在这条规定的适用上,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应当有所区分。


“兼职律师的身份是院校和律所都明知且认可的,也就是客观上他可能有两个‘合法’的办公场所,法规不可能更不应该规定在某一个场所只能处理本职工作或只能处理兼职工作。我就经常把当事人就近带到‘教研室’谈事。当然涉事的浙江同行专门在宾馆开个房间办公,我认为也不能简单适用‘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承揽业务’的规定,加以处罚,毕竟,律师业务有其灵活性和特殊性。”


 

同时,傅雪峰也认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他表示,首先,很多律师长期以来都更愿意在律所以外的茶楼、咖啡馆洽谈业务,这么选择不仅是考虑到地理位置的方便,也是因为这类场所相对环境较好,对律所形象实际上是有利的,尤其是在律所本身环境不是很好的情况下。


其次,考虑到律师执业的特殊性,很多业务开展都是在律所以外完成的,多次接触洽谈后完成的,甚至恰恰是当事人提出不要到律所去谈。


总之,导致律师选择在律师住所外承揽业务的因素复杂多样,不宜统一硬性规定。只要揽活后当事人是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其余业务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何地洽谈、办理业务就不应当受到过多限制。

 

“也就是说,尽管该律师在自购的房间外挂了‘XX律所XX律师’的牌子,这只是向他人昭示:我是个律师,是XX律所的,没有任何的虚假宣传,不会让人产生误解,相反简单的两个信息却足以让来访的当事人去核实身份的真假。这种做法并不构成类似于私设‘分所’的违反相关律所管理规定的情形,如果设置这样一个办公室更利于业务的开展,应当是没有什么问题。”傅雪峰说道。


“至于律师是否必须租用律所的办公室,或能否在律所之外设立类似个人工作室的办公点,这个问题更多的是看律所和律师之间的协调约定,只要不实质严重影响执业秩序,不需要、不应该如此处罚。”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很多行业的工作形式,律师行业就是其一。

 

律新社也曾多次对律师行业内的新变化进行观察探讨,比如“云端律所”、“共享律所”、“律服门店”等等,也均与此事件有一些联系。

 

作为起源于美国的行业现象和概念,纯粹的“云端律所”已经没有了实体律所,而是同过一整套管理系统实现律所和律师之间的协调管理关系,律师各自独立完成业务。这套模式中,“去实体律所化”大大地降低了律所的运营成本,所有律师的长期个人办公地点都是“律所外的办公室、接待室”。

 

“共享律所”则是国内近期逐渐升温的概念和模式,上海新合并成立的mhp君悦律师事务所就设有对外开放的分时租赁工位,供律师根据自身业务和时间安排进行预约。如果一个律所在松江区,但长期住在静安区,或业务主要在静安区的律师,多数时间都在这样的“共享空间”里办公或长期租赁工位,是否也属于设立“律所外的办公室、接待室”?

 

“律服门店”则是最接地气的律师工作点。一方面,其可以被视为互联网律师平台的线下机构,一些律所也尝试将“触角”更深入司法行政机关附近、社区等法律服务需求集聚地。律新社曾采访报道过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就在全国铺设了“总所——分所——门店”三级网络,结合小程序等线上应用希望实现法律服务需求的全覆盖。


“律服门店”也是“律所外的办公室、接待室”,不同之处在于其是律所主动设立的,由此可见,此事或许并非不可为,关键是不可“自行设立”。另一方面,现实中社区或一些群众机构甚至是欢迎、邀请律师前去设立办公点坐班,律所也多对此表示支持。

 

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行业的作业模式应当是灵活多样的,并随着科技的发展愈发打破地理和空间的限制,向着移动办公、云端协作、无边界律所等方向发展。

 

由此,不得在律所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的规定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可能已经略显过时。突然有人因为一条形同虚设的规定受罚,或许只能从其他角度寻找解释。但就这一规定而言,可能真的是时候在搬出来适用的同时,也吹吹上面的灰,添上几笔新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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