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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抚养费 都怪那夜同学会

2017-12-20 臧启玉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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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0岁的男子小绿,结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家庭和美。2017年10月一天,小绿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上面的起诉内容是请求法院判决小绿履行对其7岁儿子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小绿的父母和妻子顿时都蒙了,一双儿女就在眼前,怎么会凭空冒出来一个孩子呢?



  坐在一旁,沉默不语的小绿思绪不禁回到了8年前的那一天。那天深夜,小绿接到了前女友小红的电话,约他见面。小绿和小红是初中同学,14岁的懵懂花季,两人豆蔻初开,互生情愫,在小绿的追求下,小红成为了他的初恋女朋友。偷偷摸摸的校园恋情没持续多久,被家长发现后,遭到双方父母的一致反对,两人被迫分手。


  辍学后的小绿遂远赴深圳打工,一对小情侣从此天各一方,断了联系。后来的小红在家人介绍下,相亲认识了现在的丈夫,结了婚,但因没有感情基础,小红对自己的婚后生活一直感到不幸福,本打算就这样凑合着过一辈子,直到8年前的同学聚会上,与小绿的重逢。


  那次同学聚会后,小绿还没到家,便接到了小红的电话,约他单独见面。夜深人静,两人独处,小红终于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向小绿哭诉自己与丈夫毫无感情,婚姻生活是多么的不幸福,一吐多年来心底积郁的对小绿思念之情。看到初恋情人小红如此伤心,小绿心中满是同情与自责,复燃的旧情,炽热的酒劲,两人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两人清醒后,回归现实,依然选择了继续各自的生活,偶尔像普通朋友一样互相问候。2010年,小红生下一个儿子,和丈夫继续过着平平淡淡的生活。2011年,小绿也结婚有了自己的孩子。小红儿子渐渐长大,与丈夫的长相越来越不相似,加上夫妻俩关系本就不和睦,小红丈夫听信了风言风语的话,便带着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红的儿子跟其丈夫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恼羞成怒的丈夫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跟小红离了婚。


  离婚后,小红找到了小绿,带着儿子一起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小绿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面对这个棘手的难题,考虑到小绿已经结婚生子,小红也不想破坏小绿美满的婚姻家庭,便同意一起保守这个秘密,只希望小绿能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定期探望儿子,让孩子在有父爱的温暖下健康成长。


  可事发突然,小绿思想上无法接受自己未婚时一夜情导致意外降临的这个孩子,不知道该如何面对妻子,更担心事情败露给现在的妻子带来感情上的伤害,于是无论小红怎么劝说,都不愿意接受这个孩子,要求小红独自抚养这个孩子,并且要守口如瓶,保证不打扰自己的婚姻生活。小绿的无情无义让小红很是生气,见协商无果,便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绿补偿7年来应支付给儿子的抚养费共计15万元,并且以后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儿子满18周岁。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受理这起案件后,承办法官史丰英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庭前调解中,原告小红、被告小绿以及双方父母都来到了法院,两位当事人还没说话,双方父母首先争吵了起来。


  小红母亲哭喊称小绿把自己女儿坑的好苦,未成年时谈恋爱,影响了女儿的学习成绩,长大了女儿结婚后小绿又去破坏女儿的家庭,如今又不愿认自己的亲生儿子,让女儿一个人拉扯孩子长大,实在太没有良心;小绿的母亲则认为,今天的一切都是小红自食其果。当初是她自己婚内出轨,道德败坏,现在丈夫发现了,离婚了,就找小绿来买单,自己儿子莫名其妙多了个孩子,不明不白地就要大把支付抚养费,小红简直是拿自己儿子当冤大头。双方父母和亲友从互相指责,逐步发展到推搡、谩骂,场面几乎失控。


  法官见双方情绪极其激动,以免爆发更激烈的争吵,便当即决定暂停当天的调解,劝双方当事人及亲友都回去冷静一下,改天进行分头调解。庭后,史丰英法官分别了解了原被告的真实想法,小红表示自己收入不高,一人抚养孩子有点吃力,希望小绿能多去看看孩子,给孩子一定的抚养费,减轻自己的经济压力;小绿的顾虑在于自己现在已经组建了家庭,经常探望这个孩子,引人非议,会影响夫妻感情,伤害现有的一双儿女,另外自己也是工薪一族,工资并不高,还要赡养老人,养活一子一女,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自己负担不了。


  12月13日,经过法官对该案件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绿同意从2017年12月起每月向小红支付500元抚养费,每月探望孩子两次,原告小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得到圆满顺利的解决。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国法律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并没有的特殊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因为其如何出生而有区别的对待,都平等地保障他们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所承担的抚养责任是一样的,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费,法律予以支持和保护。费用的多少和支付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彭利娟  徐馨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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