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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有大勇者,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 ——评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党琳生退庭事件

2017-12-24 李桐样律师 臧启玉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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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我曾多次出差到杭州,偶有闲暇,漫步西子湖畔、徜徉灵隐寺中,把酒临风,宠辱皆忘。杭州,在我心中是一座美丽安祥的城市。

今年六月份,一起杭州保姆纵火案让我更关心起杭州这个曾经的故地,从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看:在杭州蓝色钱江小区林某、朱某家做保姆的莫某某因偷盗主人财产被发现遂怀恨在心,竟然在凌晨放火烧宅,导致女主人朱某和她三个天使般可爱的孩子一氧化碳中毒,四条鲜活的生命转瞬间变成四个冤死的灵魂,侥幸存活的男主人林某一夜之间从温文尔雅的美男子变成形容枯槁的鳏夫寡男。

消息一出,我无法不感到震惊痛心,倘若报道属实,保姆莫某某心肠之歹毒、行为之残忍简直到了人神共愤的程度,其与禽兽何异?

然而,愤懑之后,我的注意力立刻转移到案件的真相和法理的思索上,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刑辩律师,我明白:案件的真相,往往与它刚浮出水面的样子大相径庭,控方的全面取证、辩方的仗义执言、审判的公正审理,三位一体的完美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还原真相,才能还天地以公道,还百姓以正义!

所以,我一直在默默关注此案,平凡如我,能做的,也许只有对公正审理的关注和期望吧。

终于等到今年12月21日,案件就要开庭了,听说担任莫某某辩护人的是广东的一位律师,我心甚慰——都说广东律师低调谦恭、锦衣夜行,现在终于有一位咱们广东的律师能在举世瞩目的案件中一展风采了,我真心祝福这位从未谋面的本地同行能够展现广东律师素质高、业务强的特点,能够确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若斯然,广州律师甚幸,广东律师甚幸。

谁知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当天下午我了解到——这起发生在杭州、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居然因为莫某某的辩护人党琳生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擅自退庭而被迫中止审理。

毋庸宣读法条,法律常识告诉我们:除了特定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情形外,刑事案件的审判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命丧四条,屋损一栋,属重大疑难、影响力极大、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故从级别管辖角度分析,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该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应该没什么问题啊,党律师作为专业律师,不可能不清楚这样浅显的法律规定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我疑窦丛生,开始了进一步的探究之旅。

生活永远比戏剧精彩,我研读了网上有关资料(假定属实),总结党琳生律师的退庭理由如下:1、公安机关未全面搜集证据,特别是对现场救援的84名消防员,只搜集了其中2名消防员的证言;2、检方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不顾侦查不全面的情况,仓促起诉;3、法院在庭前会议中驳回了辩护人要求消防员等证人出庭的申请;4、上述事实说明杭州的公检法机构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为了“企图掩盖本案的真相”(原话),所以12月21日的开庭属于“强行开庭”;5、正因为杭州公检法机构的做法是“一脉相承”的,所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不适合审理本案,党琳生律师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将此案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而现在最高院都还没有回复此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强行开庭审理”本案,所以党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党律师选择了退庭,并交待被告人莫某某“什么问题也不要回答”。

我是边皱眉边看完党琳生律师的“抗辩理由”的,鄙人虽不才,却也算谙熟刑事法律的合格律师,我只能掩卷长叹:恕我直言,党琳生律师,你的“抗辩事项”没有一条能成为您退庭的理由,相反,您丧失了“仗义执言,一辩惊天下”的黄金机会,于公于私,我都为这位本地同行惋惜。

1、刑事案件中,控方担负着举证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艰巨责任,作为同行,我认同党琳生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证据调查不全面、审查不严谨”的做法,这属于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但检察机关如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定期限内何时起诉是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何谈“仓促起诉?”

2、法院在庭前会议中驳回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申请,在程序上属于其职权范围,至于这种做法在实体上是否正确,辩护人完全可以在正式开庭时“仗义执言”啊,怎么就能得出“公检法一脉相承、企图掩盖真相”的结论呢?真相到现在都未完全证实,凭什么判定辩护人掌握的就是“真相”,公检法就是掩盖“真相”呢?难道真相是辩护人家里的电视机,只能由辩护人摇控指挥么?

3、党琳生律师向最高院提出了指定管辖的申请,勇气智慧可嘉,但最高院没有义务对每一封群众来信都作出回复(如果这样,最高院只能改名“人民来信回复义务院”了),所以在审理法院已经驳回了辩护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不管辩护人是否认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已具有管辖权,法庭已成为控辩双方的主战场,辩护人必须依法行使辩护职责,选择退庭看似“悲壮”,实则是逃避责任的懦夫之举。

4、最为可惜的是,假如本案真如党琳生律师所言存在那么多问题,正是律师大展身手的黄金机会啊。君不见,本案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我相信开庭时,旁听人数众多、“长枪短炮”无数,辩护人大可依据事实与法津,激浊扬清、革故鼎新,痛陈证据不全面之错误(假如存在),直指公平与正义之重要,在依法维权的同时,也展现了个人风采,两全齐美,何乐不为?

可是啊可是,党律师,恕我直言,您在众多阳光大道面前,偏偏选择了最得不偿失的独木桥。至少,党琳生律师,您没有为广东律师争光。

笔者个人判断:党琳生律师“擅自退庭”的责任已无法避免,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将会作出相应的处罚,毕竟张军部长反复强调的对律师“严管厚爱”可不仅仅是贴在墙上的标语。

我鄙视幸灾乐祸之辈,惟愿党律师能吸取血的教训,振作起来,阳光向前。

最后,用苏轼的一句话与同行共勉:“天下有大勇者,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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