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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车主白天开近光灯被罚,沈阳车主车牌不清晰被罚

2018-01-25 武威教师 一境说法

作者:一抹晨熹      武威教师


这两天看到两条关于处理交通“违章”的消息,让人困惑,百思不得其解。


    一条是:1月20日,因在白天忘记关闭车辆近光灯,一男子被云南宣威交警罚款200元并扣分,引发关注。目前,宣威警方已退还罚款,并将当面道歉。


    另一条是:18日,沈阳交警回应“因车牌掉漆被罚”一事称,处罚不当,已向当事人道歉并撤销处罚,3名涉事民警被处行政警告。




    梳理这两条新闻有个共同点,先是车主“违章”了,被交警处罚,然后网络曝光引发关注,接着涉事交通部门迫于压力,认为处置不当,是交警罚错了,撤销对车主的不当处罚,最后以处罚交警并向车主道歉的戏剧性收场了事。这样的戏剧性执法,我还真不点不适应,违章了就是违章,没违章就是没违章,昨天交警说违章了,今天有关部门说没违章,难道处罚没法可依?随心所欲?法律明确规定,疑罪从无。处理法律条文中没有的“违章”行为要慎之又慎,不能轻率。


    白天忘关了近光灯,被处扣分罚款重了点,教育提醒关了就是。扣分罚款是针对违章行为,治病救人,以免造成事故,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和社会安全。而白天忘了关近光灯,在大好晴天相对于太阳强光,近光灯形成虚设,开了如同没开一样,不会造成交通事故;在能见度低的阴天,《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但要开近光灯,还得开其他灯光示警。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白天开近光灯要扣分罚款的条文,可想而知,没有必要制定这样的条文。因为没有人故意在大白天开灯的,只能是早晨天亮了忘关了,你碰见了提醒车主关灯,不就完事了,何必大费周折,弄出个幺蛾子。是严格执法,不放过一切可疑违章行为,还是另有企图,不得而知。


   车牌虽掉了一点点漆了,(注意是号码以外的地方掉了一点点),并不影响对车牌的清晰识别,也不会造成和其他车号混淆的不良后果,就被交警武断而果敢地给予扣分罚款的处罚决定,这样的硬气执法权力是谁所赋予?这样的霸气处罚又是依据为何?他们肯定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自然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自然硬气霸气得很,可事实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找不到这样的条文,你想方没法努力去找,也只能找到有关车牌的两条,而与掉漆还没有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95条及第90条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我是一位高中语文教师,往常的工作就是咬文嚼字,辨析词语在语境中的含义,也稍带教育学生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有底线的人,借用近期热播的《无问西东》中的一句,做一个有“真心、正义、无畏、同情”的人。


    我来先咬一咬两条法律中的“故意”这个词,“故意”就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有意为之,对车牌故意损污的目的是为了违章后逃避处罚,污损的程度要达到难以辨识,能够鱼目混珠的程度。既然车牌还能清晰辨识,又不是为了鱼目混珠躲避处罚,不是车主亲手所为,而是调皮的石子似乎想检验交警的“慧眼”而想出的恶作剧,那么就不存在故意损污车牌的违章行为了。


   没有违章,交警硬要处罚,而且硬扯上这两条律法,说明交警要么语文水平极差,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要么故意找碴,多罚几单,挣个奖金过年。对于第一种,我作为语文教师还可以给交警补课,让他们学习博大精深的汉语,弥补以前没有认真学习而造成的知识短板,只要虚心,还可以亡羊补牢。对于第二种,我无能为力了,大家心知肚明,不说也罢。鲁迅先生说,“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的”,这次我也学学鲁先生大胆揣测一番,交警不是语文水平差,而是真想某种东西了,在年底奖金制的重赏之下,哪个交警不向“前”冲呢?


   在今天这样一个讲究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社会中,交通处罚不能继续犯“宁可错罚一千也决不放过一个”的错误思想,实在拿不准的,先上报、讨论,然后做出慎重的决定。从交通部门的纠错中可以看出,还是有懂法的人嘛!领导的水平还是很高的嘛,小小的交警不明白不清楚了别乱来,别弄出事来不但个人受处分,还让世人误会,胡乱猜忌,有损整个交警的社会形象,那样就丢人丢大发了!我善意地温馨提示:真心、正义、无畏、同情,用您的爱托起您保障的社会,您保护的人民,您服务的单位,您从事的职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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