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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一根毛发引来案件逆转 卢荣新奸杀错案洗冤录

2018-03-26 臧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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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7年2月11日,元宵节,云南省勐腊县青年卢荣新被无罪释放回到家乡。他身陷囹圄4年多,两次上诉,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关注下被判无罪,重获新生。真凶是谁呢? 

卢荣新:莫名杀人被判死刑

 

卢荣新,云南省勐腊县人,1972年出生。十多年前,他与妻子离婚后,带着女儿与父母一起生活。

 

2012年9月10日,邻村发生了一起凶案,28岁的邓丽被人杀害。随后,卢荣新被警方认定为凶手。

 

邓丽的丈夫韩星(化名)说,出事那天下午5点左右,他还看到邓丽在玉米地里干活,但直至天黑他都没有等到邓丽回家。韩星到玉米地寻找邓丽时发现了她的发卡、小花帽、背包等物品,而后又发现了邓丽的尸体。他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后,当地警方很快赶到现场。警方发现,邓丽死亡时的姿势是仰面跪姿,上身的外衣不见了,下身的裤子被脱到脚踝处。在埋尸现场附近,警方还发现了一大片倒状的杂草和折断的树枝以及邓丽干农活用的锄头。

 

据警方了解,邓丽长得很漂亮,是附近几个村子出了名的美女。十几年前,她从外地嫁过来,与韩星的感情一直很好。韩星以修摩托车为生,邓丽主要在家务农。夫妻俩育有两个孩子,分别是14岁和8岁。邓丽的个性比较沉静,不爱与人交往,并未与他人结怨。

 

尸检报告显示,邓丽的头部有两处“Y”形伤口,脖子上有伤痕,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警方断定,邓丽是被人谋杀。

 

卢荣新说,邓丽被害当天,自己一直在村里喝酒。晚上8点多,他听人说邻村的一名年轻女子被害。第二天,警方在勘查现场时,他还混在人堆里看热闹。没想到案发第三天,2012年9月12日,警方将他传唤。

 

据警方当初给卢荣新检查身体的录像显示,卢荣新的脸上、身上有多达28处伤痕和皮下出血点,但卢荣新却说不清身上的伤如何而来。警方怀疑,这些伤是其作案时留下的。于是,对其展开重点调查。警方从犯罪现场获取的一把锄头上提取到卢荣新的DNA。这把锄头是邓丽当天干农活用的,而凶手正是用它掩埋的尸体。

 

卢荣新所在村庄距离邓丽所在的村子相隔五六百米。韩星说,他与卢荣新认识,但不熟。据他所知,邓丽与卢荣新根本没有打过交道。而当地警方却认为卢荣新与邓丽的死有关,而且通过审讯,卢荣新也承认是他杀了人。随后,卢荣新被警方批捕。但卢荣新的家人认为,卢荣新是被冤枉的,他们仔细打听了卢荣新的活动轨迹,并发现在案发当天卢荣新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

 

卢荣新所在村的多名村民证实,案发时卢荣新一直在村里喝酒,没有离开过。即使按卢荣新的供述——在喝酒过程中外出解手时临时起意,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他也没有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案发现场位于一棵大树下面的玉米地里。从卢荣新所在村子到这里,要先穿过一片三四百米宽的香蕉林,还要经过一条一米多宽的小河沟。

 

卢荣新的哥哥说,当天,卢荣新喝得酩酊大醉,行动不麻利,不可能跑到案发现场强奸、杀人、掩埋尸体,然后再返回本村喝酒。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卢荣新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根毛发:引来案件逆转


一审宣判后,卢荣新称被冤枉。他说,警方采取了车轮战术,不让他睡觉,甚至连水都不给喝。刚开始的两次笔录,他仍然没有承认作案。直到2012年9月21日深夜,已经被审讯两天,且长达50多个小时没合眼,他有点儿神志不清。这时,审讯人员拿出一份已经写好的笔录让他签字,他并不清楚这是一份有罪供述的笔录。于是,卢荣新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审判程序,卢荣新的上诉案被转送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仔细看完卢荣新的全案卷宗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卢荣新有罪的证据并不充分。办案检察官指出,尽管卢荣新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鉴定结论相吻合,但仍有疑点。首先,卢荣新交代的作案手法与邓丽的死因不一致。卢荣新交代,他第一次掐邓丽的脖子导致邓丽昏迷,中途邓丽醒来,他第二次拿锄头击打其头部,造成邓丽死亡。可邓丽的尸检报告显示,邓丽死于机械性窒息,与锄头击打致死的说法不一致。其次,卢荣新交代,案发时死者上身穿花衣服,可实际上,当天死者穿的是蓝色上衣。最后,一些物证在卢荣新的有罪供述里没有交代去向。

 

在查看整个审讯过程后,检察官认为,警方审讯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卢荣新在公安机关做过8次供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第7次。但这次的录像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检察官追问原因时,勐腊县警方给出的解释是设备出现了故障。据此,检察官认为,这份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除此之外,案件尚有一系列疑点没有解开。

 

从现场勘查来看,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一审法院认定,卢荣新构成强奸罪。可指证卢荣新犯强奸罪的证据,除了口供外,警方没有在现场提取到任何痕迹物证。这不正常。并且,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了一根毛发。经过鉴定,这根毛发既不是卢荣新的,也不是邓丽的。它的主人是谁?警方并没有查清。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将案件发回重审。随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检察建议,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发现新样本:重新启动侦查

 

2015年6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仍然认定,卢荣新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不过将原来的强奸罪由10年减为3年。数罪并罚的结论依然是判处卢荣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卢荣新不服,再次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重审案件并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原有的疑点也没有查清。卢荣新案从表面上看,似乎有一些证据。但将这些证据单独拿出来逐一分析,问题很多,甚至有的证据涉嫌违法。其中,包括卢荣新的唯一一次有罪供述。

 

勐腊县警方承认,卢荣新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局办案中心完成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嫌疑人被拘留后,警方应尽快将其送往看守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卢荣新的这份有罪供述是在2012年9月21日深夜做的。此时,他已经被关押两天多,时间长达50多个小时,警方对他的审讯违反了相关规定,所做的笔录是不合法的。

 

由于主要定罪证据存在问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要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卢荣新无罪。经过反复考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再次转交给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为了揭开真相,检察官一面对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复核,一面去案发现场展开调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请示后决定将此案通报云南省公安厅,并委托云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提取的相关物证进行重新检验鉴定。云南省公安厅运用新技术,将邓丽的下身提取物重新做了鉴定,结果发现了一个新的DNA样本,既不是卢荣新的,也不是韩星的,而是第三人的。

 

随后,云南省公安厅将卢荣新案的有关物证送往北京,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更权威的检验。结果,不仅同样从邓丽的下身提取到第三人的DNA,还从邓丽的内裤上提取到了同样的DNA。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云南省公安厅成立了专案调查组,并向勐腊县公安局发出重新启动侦查的公函。

现代刑侦技术:锁定案件真凶

 

通过现代刑侦技术手段,侦查人员很快锁定第三人的DNA属于卢荣新同村男青年洪树华。

 

洪树华,1994年出生。2012年邓丽被害时,他年仅17岁。

 

一开始,洪树华并没有被公安机关纳入侦查视线,其原因:一是当年他是一名未成年人,二是案发前他右手骨折受伤且做过手术。专案组认为,洪树华有作案嫌疑,依法传唤了他,洪树华如实交代了犯罪经过。

 

据洪树华交代,案发当天,他在山上打鸟,无意中看到在玉米地干活的邓丽,遂胁迫邓丽与之发生关系。因担心事情败露,他用裤带将邓丽勒死后将尸体挪到坡下掩埋。

 

洪树华交代的作案过程与现场勘查、相关鉴定报告更吻合,他交代的一些细节,如果不是作案者根本无法得知。

 

为了确保洪树华案的公平、公正,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洪树华案交由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异地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对洪树华案进行了全面审核,认为洪树华涉嫌强奸杀人罪事实充分、证据确凿。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洪树华是杀害邓丽的真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将他公诉至法院。

 

2017年1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卢荣新有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卢荣新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1月21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洪树华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但因犯案时未满18岁,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洪树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目前,云南省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卢荣新案的追责程序,而卢荣新正准备提起国家赔偿。

专家说法:检察机关在冤假错案中的监督作用


王文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处长)

 

卢荣新案是一起错案,主要是证据取证过程存在瑕疵、证据审查把关不严。

 

本案中,检察机关发挥了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案件进入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认真审核证据,发现案件疑点,建议发回重审。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经过阅卷发现案件中客观性证据的提取过程和储存过程存在不规范情形。第二,检察机关在发现疑点后,提出质疑,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从而发现真凶。第三,检察机关在发现真凶后,为了保证案件依法进行,提出原先从事卢荣新案的审判人员全部回避,同时对真凶洪树华异地羁押、异地审判,从而保证对洪树华的审判依法进行。


臧启玉律师:双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教师、建造师、管理师等。接受全国案件委托办理、提供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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