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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香港青年不用服兵役?

2018-02-24 下一站香港精选 下一站香港FM


       香港民建联2月21日召开记者会,介绍将于今年两会上就有关两地合作与国家发展的议题,提出31项建议和提案。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建议是,国家应容许港人参加解放军,并建议初时可允许在内地读大学的港生应征入伍,并提供资助和享受学费减免。

       港人能否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建联提出的这一建议是否可行并顺利实施?



       对此,中国军事管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王新建博士认为民建联的提议很有意义。

       香港回归已20多年了,港人内心的归属感仍然没有很好解決。港人如有机会参加军队和国家公务员队伍,这将有利于促进构建“一国两制”下港人的国家认同,促进港人从地区居民向国家公民的回归。

       但是,由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政策, 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客观地说,目前,港人当兵的时机还不完全成熟,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王新建说,首先,国家的兵役制度目前不在香港实施。国家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毫无疑问,依法服兵役也应该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宪法义务。但是,在香港实施的法律是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实施。

       目前,“依照法律服兵役”的国家兵役法等规定国家兵役制度的法律尚未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国家的兵役制度尚未在香港实行,港人服兵役缺少明确的法律遵循。

       其次,现行的兵役制度不完全适应香港的情况。目前国家的兵役制度,完全是根据内地情况制定的,兵员条件都是根据内地应征青年的情况做出的规定,尤其是对应征青年的政治素质和身体条件有严格要求。

       如2007年由国家教育部、人事部、解放军四总部联合发布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就规定,国防生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其他党派和政治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

       香港与内地的社会制度不同,两地青少年的生活环境和所接受的教育也有较大区别,目前兵役法律规定的兵员条件并不完全适合香港青年的情况。



       此外,还有一些征兵工作的技术和操作问题需要解决。根据国家兵役法的规定,兵役工作由内地各级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办理,由公安、司法、教育、民政等部门配合,负责应征青年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入伍手续办理等具体工作。显然,这些规定目前也不适合香港的情况。

       王新建指出,从解放军的历史而言,这支军队历来就有极强的包容性和代表性,汇聚了中国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的优秀青年。

       在革命战争年代的各个时期,不仅大批港澳台青年、海外华人华侨怀着爱国激情投入这支军队,还有许多有共同信仰的朝鲜、越南、日本等外籍青年加入这支军队,其中不乏解放军的高级将领,如归国华侨叶飞上将,越南籍的洪水将军等。当然,战争年代“英雄不问出处”,但是,解放军的性质和历史决定了她是一支人民的军队,来自人民,服务人民,是一支由中华民族的优秀分子组成的军队。

       他进一步透露,港人当兵的愿望,其实北京早已知悉。据悉,前些年北京派出的一个兵役法修改调查组就曾来到毗邻香港的深圳调研,听取的汇报中就有港人愿意当兵的意见建议,尤其是一些在内地工作、经商、就读的港人及其子女有明确的参军愿望,调研组对港人从军的热情给与了赞许。

       军队征集兵员属于中央管理的国防事务。在香港是否实行、何时实行、如何实行兵役制度,是中央的权限。

       同时,兵役制度又涉及到港人的权利义务,涉及港人的切身利益,在“一国两制”原则下,香港要实行兵役制度,还需要有强大的民意支持。



       根据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可以将国家的国防法律增加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因此,港人当兵不单纯是个法律和技术问题,需要逐步营造社会环境,全面创造条件。

       首先,要有坚实的民意基础,使愿意当兵成为一种主流民意,积极参军成为适龄青年的普遍愿望,从而为国家顺从民意,决定在香港实施兵役制度奠定社会基础。

        其次,兵役法属于国防类法律,根据基本法规定,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适当时候,将国家兵役法增加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使兵役法等相关兵役制度的法律能在香港实施,为港人当兵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还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对香港具体实施兵役制度作出专门规定。目前,可以通过参加军事夏令营、少年军校等行之有效的军事教育和训练形式,培育青少年的国防观念和军事素质,为日后的从军积累体验,做些思想和体格的准备。

       目前,在内地就读的港生,如果有強烈的参军意愿并符合基本的入伍条件,是具有参军的可行性的。当然,这需要两地的共同推動和中央的批准。

       王新建最后表示:”随着香港与国家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港澳人士已更多地融入国家生活各个方面,港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现。假以时日,两地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条件,港人从军,梦不再远。”



问题:港人为何不用服兵役?

        

 港人为何不服兵役?《基本法》起草时为何没有规定港人服兵役的内容?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基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与历史背景。

 起草《基本法》时,一些港人提出港人不当兵、香港不承担军费开支以及要求不在香港驻军。当时由于历史原因,香港一些人对驻军有疑虑,而且这些疑虑最后形成带有一定代表性的建议,但他们同时认可香港防务是国防的组成部分,香港防务应由中央政府负责。

 在驻军问题上,邓小平态度明确而坚定,但关于港人服兵役和承担军费问题,中央做了大度的处理。所以《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防务由中央负责,驻军费用由中央政府负担,至于港人服兵役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当时也有另外一个基本考虑,就是驻军人员全部由内地派出,不在香港居民中招募。这一点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但见诸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当时港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公开谈话。《基本法》附件三中也没有列入国家的《兵役法》,所以目前香港现行法律是没有兵役制度的。

 不过如果你认真研究《基本法》,也可以看出还是隐含了港人和澳门人应该承担包括兵役义务的军事性质的服务。为什么这么说呢?两个《基本法》的第三章讲的都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讲的很多也很具体,只有最后一条谈到居民的义务,即有遵守在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那么在特区实行的法律有哪些呢?一是特区原有的法律,二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还有一部分是特区参加了的国际条约,其中就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八条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但是“‘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任何军事性质的服务’”。意思就是说,公民不得以“强迫或强制劳动”为由拒绝履行军事性质的服务。

 在港英时期,港人是否服兵役及承担军费呢?当时香港华人加入驻港英军是比较普遍的现象,驻港英军的费用也主要是由香港纳税人负担。

 当时香港居民中的华裔人士把加入驻港英军、提供军事服务作为一种职业选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加入驻港英军部队作为军人服役;二是受聘担任英军的文职人员,不穿军装,提供辅助性保障服务。

 华裔军人的军衔和职级一直比较低。军衔最高的也就是上尉。华裔士兵主要从事警卫、驾驶、炊事、通讯、水手和翻译等辅助性工作。至于驻港英军中的华裔文职人员,最高达到3000多人。

 除了作战部队,驻港英军还有一些辅助军事力量,像皇家香港军团、皇家香港辅助空军和辅助海军等,香港市民也可以参加。这些辅助部队基本上和内地预备役部队差不太多。1997年前,香港英军辅助军事力量达到1.3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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