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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宠护环境 举手之劳见素质

景德云媒 2024-04-21


关于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进一步预防犬只伤人、扰民等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切实督促养犬人履行相关义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城区(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昌南新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做到依法养犬、安全养犬、文明养犬,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城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住宅小区、主次干道等公共区域散养犬;

(四)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三、城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的个人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犬只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三)犬只饲养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重大活动区域,特殊犬种除外;

 四、犬只饲养人按照规定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时,鼓励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五、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自觉圈养和拴养犬只,凡未圈(拴)养的、流放外出未束犬链绳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无主)犬只,一经发现,由公安、城管、各区街道等部门进行联合整治,并予以收容。

六、对收容的流浪 (无主)犬只,欢迎各位爱心人士到市级收容中心收养并规范办理相关手续。

七、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饲养犬只期间,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查处。

 九、鼓励市民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渠道,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真正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

特此通告

  

景德镇市公安局、景德镇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编辑|刘   鸣

校对|程正宇

一审|吴   昊  

二审|叶   岚  

终审|陈俊绮

来源|中国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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