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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出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

2016-05-13 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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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西安建设中的作用,西安中院党组在邀请市司法局、市律协负责人及律师代表征询意见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讨论、广泛调研省内外兄弟法院尤其是东部地区法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体做法、召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基础上,于5月9日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除序言外,共分为“一般规定,保障律师受委托申请立案的权利,保障律师阅卷和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律师参与庭审的各项权利,建立良性互动的阳光沟通协调机制及附则”等七个部分19个条文,从律师持有效执业证件即可进入法院、法院内设立律师工作室,保障律师在法庭履行代理、辩护职责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常态化的工作联系机制、建立法院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学术交流机制等方面,积极回应和解决了律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全面、细致规定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措施。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西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结合西安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应遵循依法协作、真诚相待、相互尊重、相互独立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共同做好案件的立案、审理、调解、执行及涉诉信访等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第二条 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对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质证权、辩论权等权利,不得非法阻碍和限制。律师及律师协会有权通过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诉讼服务中心、相关审判执行部门、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途径,对妨碍、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受理申诉和控告后,按照职能分工,应当及时认真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并及时回复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律师或律师协会。对于律师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函请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依法依纪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应将处理情况函告人民法院。第三条 律师到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经对有效律师执业证件查验登记后即可进入。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置律师出入法院的专门通道。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律师和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平等对待。第四条 法院窗口部门人员、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收取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代理词、辩护词、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在仔细核对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第五条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律师工作室,协同律师协会配备打印机、复印机、电脑、电话、饮水设施等办公设备,为律师庭前准备、休息、更衣等提供必要便利。第六条 加强律师在法庭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的保障。对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律师依法履职的行为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第七条 加强律师在法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律师在法庭参与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其家属、旁听人员对其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及时制止,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及殴打律师的;(二)抢夺、损毁律师所持诉讼文书、证据及其他财物的。第八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全市法院应全面加强与市律师协会以及属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律师驻法院值班代理申诉案件制度,设立驻法院值班律师工作室,探索申诉案件由律师代理制度。二、保障律师受委托申请立案的权利第九条 全市法院应通过诉讼指南、法院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西安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方式全面公开起诉条件、诉讼费收费标准、减免缓诉讼费条件等与立案有关的信息。第十条 保障律师依法代理立案的权利。对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提交的诉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处理。三、保障律师阅卷和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条件阻碍律师阅卷。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专门的阅卷场所,为律师查阅、摘录、复制案件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入社会化机构,为律师复制卷宗提供专门服务。四、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第十三条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律师开具调查令,由律师在调查令载明的范围和期限内向相关单位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律师持调查令在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第十四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全市法院可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五、保障律师参与庭审的各项权利第十五条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保证案件按时开庭。开庭时间确定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不得随意推迟或者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推迟或者变更开庭时间的,应提前通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确因庭审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应提前三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变更开庭时间的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且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可以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第十六条  依法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应当征询代理律师、辩护律师有无补充意见。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但对于律师重复、无关的意见应当予以制止。六、建立良性互动的阳光沟通协调机制第十七条  全市法院应积极建立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常态化的工作联系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方式,搭建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平台,并确定具体负责联系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办理具体沟通交流事务,促进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第十八条 全市法院应积极建立法院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学术交流机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专题讲座、学术研讨、刊物交流等方式搭建学术互动平台,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七、附则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本意见适用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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