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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莲湖法院执行法官清晨拘留一名“老赖”

2017-12-22 西安中院

锁定“老赖” 迅速出击!

12月20日清晨,西安莲湖法院执行法官出击行动,成功控制一名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赵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黄某借款5万元。偿还部分欠款后剩余4.4万元迟迟未还,多次催要无果,黄某于2016年2月向莲湖区法院起诉,经合法传唤,赵某既未答辩,也未出庭。2016年11月莲湖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责令被告10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44000元及利息。然而赵某仍未履行支付义务,2017年2月,黄某依据生效判决书向莲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赵某依然消极履行义务。

在7月7日42度出击行动中,莲湖法院夜间强制执行4起案件,被执行人赵某漏网,逃避了执行。12月20日清晨七点,天刚蒙蒙亮,在确定了赵某行踪后,莲湖法院执行干警及数名法警赶赴大兴新区春城小区,执行工作人员与“老赖”妻子陈某斡旋了2个小时后,房门才迟迟打开。执行法官当即宣布了对被执行人赵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法庭上赵某表示欠款没及时还,受到法律制裁,自已很后悔,将积极筹款,落实判决。(文/詹保余)

法条解析:《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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