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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90后创业太马虎 究竟是“月租三万”还是“年租三万”?

2018-01-11 西安中院

今日案情

一心想要创业的90后小王本想用父母提供的资金经营餐饮,便与某健身会所签订《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在该健身会所内开设店铺,为健身会员提供咖啡、奶茶、甜品、简餐等餐饮服务。但小王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尚未开始正式经营,竟然就被健身会所“扫地出门”了。因协商未果,小王将健身会所告上了法院。最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调解下,小王顺利与健身会所解除合同,健身会所同意返还小王4万元,小王也答应在一周内将留在健身会所内的设备、材料全部搬离。

合同模板系从网上下载,谁也没仔细检查


2017年1月,一直想要自己经营餐饮的小王无意中发现了某家正在装修中的健身会所发布的招商广告,未多了解便联系了该健身会所的负责人小林,并表达了自己的承包意向。

小林同样也是一个创业未久的年轻人,在征询过健身会所内的几个朋友的意见后,便同意了与小王的合作,并从网络上下载了一份《项目承包经营合同》模板。急切憧憬着完成自己创业梦的小王和对合同约定事项一知半解的健身会所负责人小林在简单会面过两次后,很快就在这份网络下载的合同模板上匆忙填好了各种约定事项,自以为万无一失。

4个月的装修、试营业结束后,健身会所找到小王,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每个月三万元租金,却被小王拒绝,这时健身会所才发现合同上载明的是“首年租金金额:30000元”。而此时,小王已经向健身会所支付完毕了合同约定的5万元装修费用。

月租还是年租前后矛盾,谁也没好好说话


3万元究竟是年租还是月租?对此,健身会所和小林的解释是:“因为合同是从网上下载的,首年费用金额是模板上本来就在的,写的时候没有注意,根据常理,承包费也不可能是一年3万元,应该是每月3万元。”对于这样的解释,小王当然不能接受,要求健身会所继续按照合同书面约定的年租3万支付租金,并直接将未来三个月的租金7500元汇给了健身会所。

健身会所见小王一直没有按照3万元支付月租金,且没有搬离的打算,二话不说便在其经营场所强行加锁,不再让小王继续经营。

面对健身会所的强势,已经投入了5万余元的小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7500元,并返还已经支付的房租7500元、装修费用5万元以及设备、原料、桌椅等损失5万元。

法院调解双方好合好散,谁都该长个心眼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小王和健身会所之间其实都有调解的意向,只是之前疏于沟通,对自己的疏忽和过错又都认识不足,导致很难心平气和地正视问题,才引发诉讼产生。因此,在了解双方订约过程和真实意思表示后,法官向双方进行了释法和劝解,小王和健身会所也逐渐打开心结,意识到自己在订约过程中的疏忽和差错应该由自己承担。

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健身会所同意与小王解除合同,并结合实际经营和场所使用情况返还小王4万元,而鉴于设备、原料、桌椅并未损坏仍可使用,小王也同意在一周内将留在健身会所内的上述物品全部搬离,并放弃了违约金的主张。(来源:浦江天平 西安中院整理编辑)

法官说法


本案纠纷引发的根源在于双方契约意识过于薄弱,订约过程过于草率,创业本是好事,但也绝非易事,尤其是年轻人创业,因为缺乏经验和阅历,更要处处留神,多长几个心眼,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之债)。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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