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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地区出台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规范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2017-06-10 阿克苏日报

地区出台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规范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促进更高质量就业


 6月8日,记者从地区人社局了解到,为控制地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数量增长,并逐年减少从业人员数量,地区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期制定出台了《阿克苏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

明确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原则上“只出不进”“只减不增”“人在岗在、人走岗销”以及退出的8种情形;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流程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合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向公益性岗位人员收取管理费。


《规定》

《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范围做了调整,取消了工会协理员和停车场管理员两种岗位。将公益性岗位分为两个大类、15个小类,在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各县(市)可以自行开发管理使用,超范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必须逐级上报,经地区行署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发使用。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取消该单位公益性岗位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规定》印发之日起

各县(市)再不得自行开发岗位,除《规定》中的岗位外,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开发的须上报地区审批。各县(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的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政策落实情况,每年至少要检查3次,地区人社、财政部门每年至少抽查两次。各县(市)、开发区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岗位类别、公益性岗位从业年限、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发放等情况,每月报送地区人社和财政部门。


《规定》要求

对退出的人员尤其是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社部门、原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积极引导、鼓励,组织他们参加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通过其他途径顺利实现就业、创业,促进其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获得更多的收入。


一部分人员退出后可以节省一部分就业资金,将资金用在创业扶持、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实方面,促进就业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记者从地区人社局了解到

自2003年地区落实公益性岗位就业政策以来,安置了大量就业困难人员,极大地缓解了地区就业压力,对促进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14年来,全地区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了2万余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达到峰值时近1.2万人,截至目前仍有近8700人。


随着公益性从业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一方面开发的岗位种类不断增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管理领域出现了许多突出问题,例如超范围开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到期不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等。


另一方面公益性岗位的补贴资金居高不下,2016年占据了全部就业经费的42%,严重影响了就业资金促进创业、培训等工作效益的发挥。


本文来源:阿克苏日报记者  任红芳 通讯员 马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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