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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14)打击“网络暴力有组织犯罪”:司法快进需要破解六大难题!

李天时 院长请回答 2022-04-15


昨日,暴躁阴郁、戾气横生的舆论场吹来一股清风,全平台300万人次共享了一堂反网暴、保护网络时代人格权的“普法大课”。司法界、学界守住社会良知底线,未来可期。

 

@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 所长王涌教授,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海平,从立法、司法、行政的角度,诠释了互联网社会言论自由应当遵守的秩序;应对网络暴力时,平台的主体责任与底线;刑法范畴中网络暴力和“网络暴力有组织犯罪”存在的司法解释......

 

值得思考的是:

 

1.言论自由与舆情民意,即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2.网络暴力的治理困境;

3.治理网络暴力的解决办法与法律对策。

 

01


石佳友教授提到了一个关键性词语,即“反转”。

 

纵观过去发生的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比如霍尊被前女友敲诈勒索案、鲍毓明案、李心草案。

 

在发生之初,舆论都是呈现出一边倒的汹涌之态。但,这些案件最终的调查真相都与最初舆论的描述情况,有巨大差别。

 

在上述三起案件中,几乎都出现了不同程度上的网络暴力,而这些网络暴力带来的后果,都无一例外出现了石佳友教授提及的对当事人的“一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兴的自媒体大合唱”形成的舆论监督,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但是违法监督、越界维权,以及制造虚假流量、炮制民意误导决策、恶意中伤合法公民的情况,同样呈猖獗之势。


司法必须强力介入,遏制乱象。

 

“人人都有麦克风”,自媒体零门槛、无边界,网民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方面参差不齐,公共事务已经出现无序参与、恶意引导趋势。

 

何为“无序”?舆论监督越俎代庖、充当“媒体判官”,干预阻挠独立审判。

 

结果是:一起又一起制造出来的热点事件、案件出现“反转”,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出现严重的矛盾,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

 

群体自律是不可能的,平台跳出流量的诱惑更不可能,司法的有效介入是当务之急。


尤其对那些没有司法最终判决、各路媒体、各级大V裹挟流量、网民判案一边倒的“大事件”,要抓住黑公关、黑账号、黑金主线索,拨乱反正,以法律利剑平反舆论场上的冤假错案。

 

因为这些案件的标签化、脸谱化背后,往往是一个靠构陷诽谤和算法共同捏造出来的“虚拟事实”。

 

石佳友教授说,要通过司法对人格权进行保护,比如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禁令权,依照《民法典》对网络侵权的规则和司法解释,及平台方面的有关治理,予以惩戒。

 

法制网:舆论反应首先应当建立在完整真相的基础之上,否则就会出现罔顾程序正义的“误伤”。

 

如何构建和推进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如何治理其中越来越严重的造谣诽谤和严重网暴,已经摆在了司法机关面前。

 

02


郑海平教授,从宪法层面对网络暴力规制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思考。

 

上文提及,虚假舆情和过度维权衍生的网络暴力,其实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损害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消解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甚至让司法机关陷入“塔西佗陷阱”。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郑教授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的。”就是这个道理。

 

除此之外,他说,“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立法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而网络的发展又具有日新月异的特点,网络暴力甚至有组织的网络暴力犯罪会呈现出复杂的因果与表现形式,立法的工作很难与之同步。

 

比如,在2019年河北经贸大学法学硕士姚丽芳的论文《网络暴力的治理困境及法律对策》中,明确提到了我国目前在“网络暴力”的司法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网络暴力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2.相关法律法规分散且法律位阶较低;

3.网络监管的立法不到位;

4.网络暴力的责任认定存在阻碍;

5.司法救济能力有限;

6.网络实名制难以落实到位。

 

网络暴力的隐蔽性、自发性、群体性的特点,监管面临着取证难、认定难、规制难、维权难......

 

03


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已经开始了许多建设性提案。

 

第一,技术层面。

 

针对网络暴力的监管面临着取证难、质证难、审查难、监管难的问题,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黄锐曾提出三点方法:

 

1. 利用分布式共识协议构建分散的多元空间协同治理;


2. 利用区块连续性记录特性,构建完整事件留存、举证、对质、核验、裁决等证据链系统;


3. 利用分布式数字身份体系构建互联网参与人证明体系。

 

这三点方法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展开的。

 

所谓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多元技术,可完全由不同的加密学、共识机制、P2P传播方式、数据结构等技术的组合决定,同样可为产业应用和社会治理视角提供一种全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第二,法律层面。

 

应当包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完善执法方面的措施”。

 

车浩教授在直播中说:(网络暴力)涉及的犯罪名目牵涉深广,其中包括网络寻衅滋事、侮辱罪、诽谤罪等。

 

归根究底,网络暴力是一种对当事人财产和人身进行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可查,湖北卓越材木厂与上海海顺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上海海顺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文章,诋毁湖北卓越材木厂负责人肖某存有偷盗行为,肆意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诸多案例均可证明,网络暴力破坏性强、影响范围广,不进行制止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所以,司法机关要对网络暴力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恰当地处理好言论自由与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除此之外,还应完善网络暴力方面的司法解释,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针对网络暴力的暴力形式、定罪和量刑情节等细节进行司法解释的完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监管层面的立法、网络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

 

在完善执法措施方面,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即平台加强监管,在相关的法律中对网络运营商的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严格规范网站对网民的监管,并完善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方式,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

 

更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大对网络暴力责任主体的惩治力度。若要产生震慑作用,就要完善网民责任追究制度。

 

网络暴力的治理是一个长远而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切实的理论研究,更需要践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让每一个公民、机构都能奉司法原则为圭臬,法治文明享受至高无上的地位,法行天下,才能唤来真正的社会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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