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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福建出台11条措施促纾困稳增长
重磅!为帮助企业应对当前疫情影响,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福建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工业企业纾困恢复加快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工业企业纾困恢复
加快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企业应对当前疫情影响,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实现年度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01强化惠企政策落实
02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且单行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的贴息补助,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支持融资贷款总规模为50亿元,其中支持泉州融资贷款规模不少于20亿元。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和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基金投资支持的,按实际到资额分别计算奖励,但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持续推动“技改贷”等政策性产品发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中赋予制造业贷款30%的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单列并严格执行普惠小微信贷计划,确保全省普惠小微贷款增速、户数实现“两增”目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取消反担保。省财政通过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代偿补偿、降费奖补以及再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推动融资担保扩面、降费,支持省级再担保业务持续扩大。(省工信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03促进企业增产增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组织企业参加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洽会活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全国双品网购节,提升闽货网销水平;办好福建外贸云展会系列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给予单次参展费用最高50%的补助;开展“助力万企成长”培训,助力工业企业拓展外贸业务,扩大工业品出口。(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04支持工业企业抗疫纾困
05鼓励企业新增纳统升级
06推进项目对接建设
对2022年以来引进的备案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项目,年内实现开工或部分投产的,按单个项目投资额给予设区市民营企业对接部门前期工作经费分档奖励,投资额10亿元(含)至50亿元奖励1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奖励20万元、10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单个设区市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各级民企对接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提升项目跟踪服务能力。2022年度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向重点县(市、区)倾斜。加快项目节能审查进度,协调要素保障,促进项目早投产、早出效益。指导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闭环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在建重点项目采取封闭施工。(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07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聚焦解决产业转型升级和重点领域“卡脖子”难题,支持50个左右提升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加快培育认定高水平创新平台,开展第三批产业领军团队遴选,对入选团队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加强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促进人才技术交流,选拔产业“工匠”。支持举办第五届“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第十二届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新大赛等产业技能竞赛,并给予办赛经费补助。(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08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资金奖励;对上述符合省重点技改项目相关政策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技改项目奖补或贴息政策。支持软件企业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加快研发成果落地转化,支持20个左右软件业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其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09加快“电动福建”建设
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省内电动船舶制造企业,在电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按交付船舶(含新建和改造)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40%给予补贴,其中省级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贴,单船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对省内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拓展省外市场,按交付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20%给予补贴,单套设备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省内组建电池租赁企业,对在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装备等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电池租赁、分期付款等业务的,按照电池租赁企业向电池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3%给予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本条政策支持范围包括厦门市相关企业。(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
对投用(投产)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符合省重点技改项目相关政策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技改项目贴息政策;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对省级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系统建设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培育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做好再生资源行业加工规范准入,对通过国家规范条件的,最高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属于国内或省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设备、首次应用省认定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节能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内首台(套)政策予以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设立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金融产品。(省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
以上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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