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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我院办理的一起侵犯音乐版权类刑事案件公开庭审宣判


我院办理的一起侵犯音乐版权类刑事案件公开庭审宣判


4月25日,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理的甘某侵犯著作权案公开庭审宣判。该案是陕西省首例侵犯音乐版权类刑事案件,被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五部委相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这是近年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二起被国家部委联合挂牌督办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该案线索系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用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研发的制假售假法律监督模型比对发现,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专业性强、互联网侵犯著作权犯罪各环节深度分散隐匿、跨区域性明显等特点,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链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从案件定性入手,通过全面审查发货及账单记录、网络平台后台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销售数量和金额;针对涉音乐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特点,依法更新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针对经济犯罪案件损害修复矛盾化解的特点,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及时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有效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经查明,2022年10月以来,甘某未经涉案歌曲著作权人许可,先后在抖音、淘工厂、天猫等网购平台成立多家店铺,销售车载音乐U盘。截至案发前,销售侵权U盘十余万件,涉案三百余万元。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4月12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同年4月25日,新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公开宣告判决:被告人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电子音像产品相关工作。被告人甘某对自己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下一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既加强对电影、图书、音乐等传统领域著作权保护,又聚焦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文化创意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重点问题,持续深化综合履职,通过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并通过检察建议、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推动行业诉源治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工作,以新时代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



来源:第二检察部

编辑:刘   婧

审核: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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