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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淄博小区的维修基金怎么用,官方说法来了!另有一项房屋新政公布……

掌中淄博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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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如下↓

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审计、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社区“四位一体”工作体制的要求,承担辖区内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物业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 交存

第九条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十条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我市房改成本价的2%。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该房屋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商品房屋账户、已售公有住房账户和公共账户。

(一)商品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已售公有住房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已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按照售房单位设总账,按幢设分账,未整幢出售的以及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交付前,通过淄博市维修资金管理平台,完成维修资金开户建档及信息录入工作,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供房屋测绘报告等资料。

第十四条 业主可以直接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交纳维修资金,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代收。建设单位代收业主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自收到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存入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

(三)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因注销,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者反复维修仍未能解决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

第十六条 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合法支出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和续交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续交,并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自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屋已出售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补交。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规定补交。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

一般使用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计划使用适用于在较长时间内需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计划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 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售公有住房账户有维修资金余额的,优先分摊使用,余额使用完毕后,业主通过续交、补交等方式建立商品房屋账户。物业主管部门应逐步取消已售公有住房账户。

出现应急使用情况,需从房屋账户列支而房屋账户资金不足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先从公共账户中调剂垫付。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更新和改造内容,预算费用,列支范围,维修队伍确定及组织方式等。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均可作为申请人。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则上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对使用方案进行公示并组织业主表决。

(三)申请人按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四)申请人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维修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及公示证明、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工程决算报告、验收报告及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备案拨付。物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关于拨付维修资金的公示》。申请人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拨付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电梯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松动、脱落;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排水管道爆裂;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采取应急维修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进行公示。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社区居委会,经共同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共同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第二十六条 应急维修竣工验收后,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下列材料在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持公示材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一)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工程决算报告;

(三)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四)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

(五)物业主管部门认为按照规定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应急维修涉及消防设施点位故障维修的,应当在维修结束后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功能检测并出具报告;涉及消防设施系统性维修的,应向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申报变更手续,按照规定组织维修。应急维修涉及电梯重大修理、改造的,应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组织维修单位可根据合同,在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保修期内留存质量保证金。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规范房屋维修市场,可以定期公布推荐一批信誉好、能力强的维修企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建立维修资金使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库,选择一批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维修资金使用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经批准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3至5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依据,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和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

(三)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四)业主管理规约;

(五)参与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财会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

(六)业主委员会执行委员在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任职的证明材料;

(七)物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

第三十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月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每年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五条 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物业主管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但不得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

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近日,

淄博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淄博人租房和出租又有新变化啦~

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18〕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居住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发展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扶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培育一批住房租赁骨干企业,2018年12月底前,市级至少确定2家骨干企业开展租赁业务;各区县至少确定1家骨干企业开展租赁业务。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或者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持有的部分房源通过自行经营或委托相关机构管理的模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五)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物业服务企业可发挥在信息、人员、服务等方面的自身优势,拓展业务范围,通过代管、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依法自行出租,或委托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企业,出租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充分利用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为个人出租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七) 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务工作者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作为当前保障重点,进一步提高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保障水平。同时,也要兼顾新增住房困难群体、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住房保障需求。

(八)灵活确定公租房保障方式。全市要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实现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支持和鼓励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需求较大的区县,可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落实实物配租轮候家庭通过租赁补贴实施保障的措施,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九)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公租房入住比例,提高已建公租房使用效率。鼓励市本级和区县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

(十)适当新建租赁住房。结合住房供需状况、需求人群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重点关注和满足产业园区、中央商务区和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聚集区的租赁住房需求,完善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配套。采取出让租赁住房建设专用土地和部分新建商品房小区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的出租年限。

(十一) 盘活存量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支持和鼓励居民出租闲置住房,政府提供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十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完善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 提供行政审批政策支持。为加快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有效增加新建、改建、改造租赁住房供给,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围绕征收拆迁、项目储备、土地招拍挂、行政审批、规划审批、施工手续、消防手续、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手续、环评报告、综合验收等环节,制定配套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审批监管的效率。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享受国家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十四)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发放租赁补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同时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租金水平,每年调整租房提取额度,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收入,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住房承租方,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扣除。

(十六)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向住房租赁企业、进入住房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优惠贷款利率的定向金融产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比照保障房建设或者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发放长期低息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十七)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严格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享受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承租人可凭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以及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相对就近入学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和办事流程,为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和住房租赁企业协助办理提供便利。

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1年以上)的家庭,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可在统筹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在城区中小学入学。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入学。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符合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区内享受义务教育。

六、强化住房租赁监管

(十八) 健全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租人、承租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十九)明确住房租赁备案管理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是住房租赁备案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教育、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做好住房租赁备案工作。逐步建立市、区县、镇(街道)三级工作网络,委托镇(街道)办理租赁备案业务,由居委会(村委会)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

(二十)构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及备案、行业监管、市场监测于一体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通过服务平台,加强租赁信息发布和住房租赁市场监测,为居民租房、政府决策和行业监管提供数据基础。

(二十一)严格规范住宅改造及租赁标准。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审批合格后出租。住房改造应保障结构性安全,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住房出租应当以原始设计的一间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二十二)明确租赁各方的权利义务。积极推行《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二十三)健全监管机制。建立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合力培育、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指导监督各区县开展住房租赁管理行政监管工作。公安部门对租赁房屋依法实行治安管理,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依法实行居住登记管理,对住房租赁经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治安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辖区内住房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宣传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镇(街道)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以及协调化解矛盾和协助监督等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并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要制定工作推进计划,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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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毕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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