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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什么是“隐瞒犯罪所得罪”,淄博法院判处一起典型案例!

掌中淄博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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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晚报/淄博新闻网/掌中淄博

记者 陈菲菲  通讯员 蒋中山 赵潇  报道

外国人“Abdel”通过发送虚假邮件的方式,骗取淄博某光电公司货款,而后通过聊天软件指使上海的胡某将该资金转移,直接造成淄博某光电公司货款损失。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淄博高新区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4月,淄博某光电公司被人冒用其公司电子邮箱向墨西哥客户发送虚假邮件,称其公司收款账户已变更(变更后的账户即被告人胡某的公司账户),墨西哥客户信以为真,先后两次汇入胡某公司账户共计23261美元,折合人民币145846元。被告人胡某接收资金后,与“Abdel”共同伪造虚假出口合同并提供给深圳某公司,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被告人胡某留下百分之十提成即15000元后将剩余资金转给“Abdel”指定的丁某、谌某银行账户中,造成淄博某光电公司货款损失145846元。

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应当明知他人资金来源不明应系非法所得,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胡某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公司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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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毕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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