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反恐罚单就在你身边:不要等到被抓了 才知道这是在犯法

2017-01-08 边疆反恐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到今天已经满满一年了。这是一部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但知道它的人,却并不多。在过去的2016年,有多个个人或者单位被相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处罚,动辄就是行政拘留或者罚款。而且,有好多人都表示,"直到被抓进去了,才知道这是在犯法" 。这里,小编为大家收集了9个被处罚的案例,希望大家广为转发,告诉我们身边的人,不要让他们因为无知而身陷囹圄。


案例1

济南王某峰非法持有恐怖视频被行政拘留


4月26日,济南市长清区王某峰多次非法登录境外网站,观看并下载割头、ISIS打仗场面等涉暴恐音视频。王某峰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被济南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经审查,王某峰初步交待,自去年2月以来,通过观看电视新闻对ISIS恐怖事件的报道,对暴恐音视频产生好奇心理,为个人寻求刺激、缓解压力,多次通过网络搜索并非法登录境外网站,观看并下载割头、ISIS打仗场面等涉暴恐音视频。仅4月2日至7日,就先后5次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暴恐音视频4部。


案例2

绍兴嵊州市客运站停止安检被罚3万


4月27日,绍兴公安局剡湖派出所民警于本月11日对该市客运中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客运中心存在进站旅客及携带物品未进行安检的问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随即对客运中心的管理单位嵊州市客车运输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加强中心安检工作,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障乘客乘车安全。

4月20日,剡湖派出所民警再次对嵊州市客运中心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安检秩序良好,工作人员逐一检查进站旅客和携带物品。随后民警调取视频进行回放检查,发现4月16日客运中心安检工作人员五点半下班停止安检,对随后进站旅客及物品均未开展安检工作。针对上述问题,嵊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嵊州市客运中心主管单位嵊州市客车运输公司和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三万元和三千元的处罚。



案例3

厦门男子网上传播斩首等恐怖视频 被拘留12日


5月12日,厦门集美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有人利用微信传播恐怖分子用车辆碾压、斩首、火烧人质的恐怖视频。经侦查,民警查明该微信视频的发布者为暂住在杏滨街道锦园村的宋某(男,25岁,贵州人)。


5月13日上午,杏滨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宋某进行调查。宋某承认,出于猎奇心理,从网上下载恐怖视频,并于5月9日至11日多次将这些视频分享到微信群里。目前,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


案例4

台州三门一加油站被罚款7万元


5月12日,台州三门县公安局、建设规划局、安监局联合对三门县某液化石油气贮罐站进行检查,发现未按照《反恐法》的规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当场进行警告并责令改正。该单位负责人心存侥幸,事后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5月31日,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民警再次在对该液化石油气贮罐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仍未按照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规定改正。三门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作出罚款7万元,并对两名责任人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杭州某酒店不落实实名制被罚款10万元


2015年以来,拱墅区公安分局在依法对辖区酒店上门检查时,发现区域内某酒店多次出现不按要求落实住宿人员身份查验登记的情况。去年9月,拱墅警方就此情况,对该酒店进行了提醒和告诫,但酒店方仍没当一回事,受到提醒告诫以来,又连续3次因不落实住宿人员身份查验登记,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今年6月25日上午,分局民警对该酒店进行检查时,再次发现其中2间酒店客房的住客身份信息没有按规定查验登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第2款之规定,已对该酒店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对酒店直接主管人陈某罚款1万元。


案例6

烟台一快递公司未开箱验视被罚款20万元


6月14日,烟台市反恐办根据线索查明,犯罪嫌疑人吕某使用虚假姓名,先后多次通过某快递公司发送违禁品,已涉嫌犯罪。该快递公司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也没有对邮寄物品进行安检或开箱验视,未能如实登记寄递客户身份和物品信息,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予以寄递。烟台市反恐办遂下达通报,要求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7月5日,烟台市邮政管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对该快递公司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同时对法人代表宋某、主管负责人董某、直接责任人孙某分别处以1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7

浙江一老汉因不配合安检,被罚款1800元


7月1日,浙江台州一老汉因拒不配合安检人员检查,试图从安检门旁绕过去,直接从安检机上拿大包行李。车站安保人员上前制止,双方在安检门前起了争执。劝阻无效后,工作人员随即向派出所报案。根据《反恐法》规定,老汉因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受到了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山西两男子传播涉恐视频被警方拘留5日


2016年7月5日13时许,山西运城张某某将可能引起模仿恐怖活动实施细节的一段视频,转发给张某。在收到此段视频后,为了能在网络上达到吸引众人关注的目的,张某将此段视频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剪辑,先后两次以每段视频十秒钟的方式,在国内一知名视频网站上进行发布。因该视频的内容极为血腥、残忍,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此部视频虽然时间不长,只有短短几十秒时间,但视频内容及画面却极为血腥、残忍。据悉,视频一经发布,便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规定,万荣县公安局依法对两名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9

南充一快递公司未开箱验视被停业整顿五个月


2016年6月23日。南充速通快递有限公司(速尔快递南充加盟公司)收寄速尔快递一快件时,快递员未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也未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后经公安机关开拆发现,该快件内竟藏有毒品,且数量较大。后经证实,寄快件的人使用的是虚假姓名。9月8日,南充市邮政管理局依据《反恐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快递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南充速通快递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五个月,并对直接负责收寄该快件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如何避开"反恐罚单"呢?

小编提醒大家:

在日常生活中务必遵守下列三个原则:



第一、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但凡在车站等公共场所遇到安全检查,尽量配合。

第二、住宿、快递等需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的业务,该登记就登记,该开箱开箱,不要嫌麻烦。

第三、网上涉及恐怖活动的信息,未经核实切莫转发。




 

有人说网上信息是否涉恐,自己无法判断。文字方面的,相信大家都能判断,小编为大家总结四类暴恐视频 ,大家切莫碰触:





第一种、含有煽动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第二种、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第三种、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第四种、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反恐法》距离我们并不遥远,该法律规定的包括邮政快递实名寄递开箱验视、乘坐长途公共交通工具实名购票安全检查等内容都与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你会寄快递、坐火车飞机、住宾馆旅店,那你就已经和《反恐法》发生关系了。

本文来源:喀什网警巡查执法,转载请注明出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