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关于敦促涉嫌暴恐犯罪人员自首的通告

2017-04-19 边疆反恐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涉嫌暴恐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机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前投案自首的人员,可以依法宽大处理: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组织、领导、参加或被胁迫参加暴力恐怖组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3.为暴力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个人筹集、提供资金、物资、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

4.明知自己的亲属或关系人参与境外暴恐组织,仍保持通联和提供帮助的;

5.组织、参加或被胁迫参加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

6.利用组织、参加讲经、解经传播暴恐音视频、非法宣传品的;

7.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其他工具,组织、参加或被胁迫参加暴力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暴力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提供其他准备的;

8.实施或企图实施“伊吉拉特”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的;

10.非法制作爆炸装置、燃爆装置或制造、购买管制刀具、斧头,大量购买火柴、硫磺、高锰酸钾、散装汽油、液化气罐、射钉枪弹等易制爆原材料的,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方法的;

11.非法制作、贩卖、运输、传播、下载、复制、持有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极端主义、民族分裂思想内容的宣传品、移动存储介质、新型电子产品、标识及物品的;

12.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婚姻、司法、教育、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等法律、制度的;

13.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暴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的;

14.利用互联网、手机或微博、微信、QQ、陌陌、来往、YY语音、酷狗等通讯工具制作、传播、下载、藏匿带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极端主义内容的网站、网页或文字及音视频的;

15.其他涉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极端主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向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或乡镇(街道、场)、村(社区、居委会)、“访惠聚”驻村工作队、警务站(室)等基层组织投案,并如实供述或主动交待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的,按自首处理。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自首对待:

1.本人不能直接到上述机关投案,自己或委托他人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上述机关投案,本人随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

2.被司法机关、基层有关组织、人员盘问、教育或在各类教育转化、培训帮教场所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罪行的。

3.经家属或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家属、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

三、凡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投案自首并检举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民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硫磺、高锰酸钾、散装汽油、废旧液化气罐、火柴等易制爆原材料或涉暴涉恐宣传品,没有造成现实危害的,司法机关可不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经济补偿。

四、本通告发布之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对知情不报,窝藏、包庇、资助违法犯罪分子,或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暴恐犯罪人员,动员、规劝涉嫌暴恐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对举报涉嫌暴恐犯罪人员的广大人民群众,将按照《克州关于奖励举报涉暴恐及其他危害社会稳定犯罪线索的通告》规定,最高给予500万元重奖。并对举报人保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局

                                              2017年3月9日

来源:乌恰检察院


报:边疆反恐兄弟号——反恐一线已开通留言功能,您可前往关注并留言交流。

边疆反恐

反恐一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