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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对旅馆业首开十万元巨额反恐罚单

2017-06-11 边疆反恐

       又是不按规定做好入住旅客信息登记!2017年5月,在一次夜间交叉检查中,越城公安分局府山派出所民警发现市区昌安某快捷酒店不按规定办理旅客住宿信息,存在登记信息与实际入住人信息不符的情况。

经查,该酒店负责人张某如实供述了酒店未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入住旅客信息的登记工作。同时办案民警也发现,该酒店曾在2017年度的3月、4月的两次检查中因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住宿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并被责令整改。越城公安按照案件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酒店管理公司罚款10万元,并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张某罚款1万元。这是2017年以来绍兴公安开出的首张巨额“罚单”。

亮剑二号行动以来,越城公安紧盯基层基础工作,抓实行业管理,已对数十家酒店旅馆进行各类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0人,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5家,开出本年度全市首张巨额反恐罚单。


警方再次提醒

四实登记(实名、实时、实数、实情)这根弦可不能松懈!宾馆、酒店经营者和管理者一定要按“四实”要求登记旅客住宿信息,这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同时,宾馆负责人、前台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及日常管理中还需接受公安机关专门的业务培训。

旅客在进行宾馆、酒店登记时,应予以配合,如确实发生未携带身份证件须办理入住的情况,请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实,根据派出所开具相应的证明办理入住手续。



反恐渐渐渗透到大家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市民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严格执行《反恐法》将成为常态。对公共服务经营者来说,就要从主动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执行法律要求做起;对每一名普通群众来说,就要从主动配合住宿实名登记、寄递开封验视、出行安全检查等做起,努力实现共同安全。

反恐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来源:越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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