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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干部包户住户必备神器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惠民政策明白册》(2017年版)

2018-03-31 边疆反恐

第一部分直接补贴政策(现金或实物)

农村安居工程

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补助标准为:凡具有新疆农村户籍的,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自愿申请建房的农户,中央和自治区建房补助资金18500元/户、对口援疆省市援助资金10000元/户,共计补助资金为2.85万元/户。按照《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一般农户建房贴息3年,贫困群体建房贴息5年。

游牧民定居

2017年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1.151万户,其中贫困户5582户、非贫困户5928户。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非贫困户中央补助3万元/户,贫困户中央补助4万元/户。地方补助标准为:自治区补助1万元/户,援疆资金1万元/户,地、县市1万元/户。即:非贫困户共补助6万元/户,贫困户共补助7万元/户。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在全区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参保保费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地州市、县市四级财政及农户共同负担。其中:种植业保险品种为棉花、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等,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承担40%,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25%,地州、县市财政承担15%,农户自缴20%;其中,对产粮大县的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7.5%、自治区财政补贴32.5%、农户自缴20%。养殖业保险品种为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30%,农户自缴20%

夏粮收购直补政策

2017年自治区公布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格为每公斤2.36元。执行按种粮农户(含兵团团场职工)交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小麦给予每公斤0.3元的财政直补政策。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国家在新疆继续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2017-2019年棉花目标价格水平确定为每吨18600元。

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标准:一般补贴机具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南疆五地州一般补贴机具相应档次补贴额可按照本地区农机市场均价的30%足额测算。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补贴方式是对报废旧机具并申请购置新机具的农户给予报废补贴和更新购置补贴,若不购置新机具的,无报废补贴。

农机深松作业补助

2016年起,自治区继续开展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试点。补贴对象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可以是开展农机深松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亩30元的标准兑付。同一地块三年内安排实施一次深松作业补助,不得重复。

上一轮退耕还林完善补助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生活补助费20元,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即每年每亩补助90元,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分为两部分:一是种苗造林费,国家每亩补助300元,在退耕还林后第1年下达;二是现金补助,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直补兑现到退耕还林户,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

对于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补贴,年贴息率为3%。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贴息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额30万元以下的营造林贷款。

“绿色通道”免费政策

“绿色通道”指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公路收费站点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鲜活农产品主要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禽活畜、新鲜肉、蛋、奶、其它(蜜蜂)。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016年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对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的牧民给予补助和奖励,政策周期5年。禁牧补助:一般性禁牧6.5元/亩;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退耕还草补助

自2015年起国家决定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在坡度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和严重沙化耕地上开展。对实施退耕还草的农户给予种草补助,3年共补1000元/亩,其中第一年补600/亩,第三年验收合格补助400/亩。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贴

自2010年起,对各地村级防疫员在被聘用期间承担公益性任务进行劳务补贴,南疆四地州每人每年4300一4800元,北疆、东疆地州每人每年2700-3500元。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对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给予直接补贴。老水库移民,从2006年7月1日起,连续扶持20年,新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

高效节水补助

对实施农业田间高效节水工程建设的农户、合作社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补助。标准为南疆四地州1000元/亩,其他地州515元/亩。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由金融机构为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单笔在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基准利率贷款。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县(市)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贫困户可循环申请贷款。

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

中央预算内资金按国家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补助1万元;地方政府债券人均0.9728万元;专项建设基金人均0.5万元;金融机构长期低息贷款人均3.5万元。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房补助,采取按人均补助方式;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金融机构长期低息贷款由县级统筹使用,用于建档立卡户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后续产业发展。2017年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7.9亿元。

危旧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2017年实施国有农牧场危旧房改造9259户。补助标准为:中央补助0.9万元/户,自治区补助0.6万元/户,合计补助1.5万元/户。另外,配套基础设施中央补助1.26万元/户。

南疆四地州庭院经济补助项目

2017年,在南疆四地州实施庭院经济发展项目,项目补助标准为每户2000元,每村50户,重点支持贫困户利用“方寸地”发展庭院种植、养殖、加工、休闲观光服务等。

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国家和自治区自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为区内初中班学生,南疆四地州所有县市,以及温泉县、察布查尔县、昭苏县、裕民县、托里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巴里坤县、尼勒克县等9个自治区试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膳食补助,每生每天4元,全年800元(按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学生伙食补助。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和自治区为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南疆四地州资助面达到100%,其他地区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至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内地高校新疆籍学生资助

2016年9月,利用援疆资金资助在内地高校就读的一定范围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6000元。

内高班办学补贴政策

绝大部分城市年生均经费标准普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8000元的标准,达到10000元以上。自治区每生每年经常性经费为2700元,主要用于内高班师生交通费、学生伙食费补助、医疗费补助、生活费补助等。

内高班升入省属师范院校学生培养经费补贴政策

内高班升入省属师范院校学生培养经费补贴为每生每年7000元,主要用于免费师范生住宿费、学费及教材费补助。

内地新疆中职班办学补贴政策

财政部按照生均5000元标准,安排一次性基建补助,用于清真食堂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生活学习用具补助经费。2015年,将办学经费标准提高到年生均1.2万元;自治区财政每年补助学生交通费生均1000元,学生大病救助基金50万元,预科学生培养经费生均4100元。

区内初中班办学补贴政策

区内初中班学生经常性经费为每生每年7000元,主要用于生均公用经费、学生食宿费、一次性生活用品费、课本费、医疗保险费和探亲交通费等。

区内高中班办学补助政策

区内高中班学生经常性经费为每生每年8000元,主要用于生均公用经费、伙食费、一次性生活用品费、宿舍装备费、洗澡费、学生服装费、体检费、医疗保险费、交通费、医药费、信息技术费、杂费和课本费补助。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政策

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每生每年8000元),并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010年之前每生每月400元,2011年以后每生每月6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012年在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提供一次性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考入区内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500元,考入区外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1000元。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国家和自治区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施中职助学金政策,每生每年2000元。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自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100%享受免学费政策。平均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资助,具体按各专业收费标准资助。


(上接3-1)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费、教材费补助政策

自2010年春季学期起,免除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和其他23个边境县、贫困县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技工)住宿费和教材费,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政策

国家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针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施奖学金政策,每生每年8000元。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

国家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针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施励志奖学金政策,每生每年5000元。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国家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针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施助学金政策,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

高校励志奖学金政策

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针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高校助学金政策

自2010年起,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实施人民政府助学金政策,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等次助学金享受人数。

自治区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

自2011年起,对考入自治区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实施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预科阶段每生每年4000元。

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自2009年起,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不含部属院校,部属院校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代偿),代偿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年6000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2017年起,将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纳入政策范围。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2017年起,将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纳入政策范围,同时,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13000元。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政策

自2014年起,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面占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生的1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政策

自2014年起,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奖励面约占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40%,自治区财政按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55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500元的标准提供资金,同时高校自筹一部分资金进行配套。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自2015年开始,自治区对南疆四地州33个特困县乡村教师按照每人月均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从2006年开始,国家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2016年起覆盖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标准提高到小学生均1250元、初中生均1500元、特教学生生均1750元。

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

从2006年开始,国家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从2017年起,实行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政策,国家课程补助标准为小学生均90元、初中生均180元。

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免费教科书

2014年起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学生实行免费教科书政策,高中学生均补助670元。

幼儿伙食补助

中央和自治区对全区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提供伙食补助,按每位幼儿每年14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幼儿免费读本

中央和自治区为全区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提供免费读本,按每生每年1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

乡村医生财政补助800元/月(持乡村医生证书)和1200元/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全民健康体检工程

从2016年开始,每年为城乡居民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对各地按照每人100元体检费用标准执行补助。

为南疆四地州农牧民家庭发放小药箱

为南疆四地州每户农牧民家庭发放一个小药箱,每个小药箱标准为80元。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国家财政设专项补助经费在南疆四地(州)33个县(市)实施新生儿补助项目,按照每人120元标准执行补助。

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

对肺结核患者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对纳入结核病管理系统的结核患者给予免费服药营养早餐。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肺结核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整合新农合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对活动性肺结核(含涂阳和涂阴)患者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到100%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对0-6岁儿童免费接种以下疫苗:乙肝疫苗(0、1、6月龄共3剂次)、卡介苗(出生时1剂次)、脊灰灭活疫苗(IPV)(2月龄1剂次)、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3、4月龄、4周岁共3剂次)、百白破疫苗(3、4、5月龄,18-24月龄共4剂次)、白破疫苗(6周岁1剂次)、麻风疫苗(8月龄1剂次)、麻腮风疫苗(18-24月龄1剂次)、A群流脑疫苗(6-18月龄共2剂次)、A+C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共2剂次)、甲肝减毒活疫苗(18月龄1剂次)。可预防乙肝、结核、脊灰、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风疹、腮腺炎、流脑、甲肝等疾病。

包虫病防治项目补助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防治经费2863万元,用于自治区包虫病防治。其中免费筛查全区重点人群和儿童血清学查病,经费423.9万元;免费开展包虫病病人内科治疗,药物治疗经费94.4万元;免费开展包虫病手术治疗经费520万元;免费开展犬驱虫、犬粪抗原检测,传染源犬管理和驱虫经费616.5万元。

计生宣传员岗位津贴和交通费补助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区计划生育村级宣传员岗位津贴由5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自2011年起给予计划生育村级宣传员50元/人/月交通补助费。调整后,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每人每月岗位津贴和交通补助250元。20175月起,南疆四地州村级计生专干岗位津贴提高到800//月。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户。

奖励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按规定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6000元/户,次年起至终身发放150元/人/

奖励条件: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爱心天使”助学项目

从2010年起,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专科生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贫困残疾人本科生每人每年资助5000元,连续资助直至完成学业;从2016年开始,对考入大学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南疆四地州所需1000元配套资金由自治区残联全额承担。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

从2007年起,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每年补助10000元,从2016年起,每年补助20000元;从2008年起,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每年补助4800元。

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返乡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给予见习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求职创业补贴

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岗位补贴

南疆四地州各类企业新招用当地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毕业生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按季将岗位补贴直接拨付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2年。

自主创业补贴

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促进基层创业补贴

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工资标准,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创业项目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贴息贷款支持,期限三年,财政部门按央行同期限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贷款支持,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央行同期限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连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从2017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镇居民、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人均450元,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80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其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大病保险对合规医疗费用超过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采取分段支付,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不缴费。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以下标准给予赔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自治区确定的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7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45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鼓励长期缴费,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城乡居民,每增加缴费1年,每月增加不低于2元的基础性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

对城乡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自治区确定的对16-59周岁参加城镇居民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各县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同时鼓励多缴费,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补助不低于5元,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死亡的参保城乡居民给予丧葬补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400元,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

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政策

自治区从2014年实施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政策。对南疆地区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的纺织服装企业按照每人24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对其他地区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的纺织服装企业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对企业给予全额补贴。2017年,继续沿用2016年政策,对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的纺织服装企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每年为8000名持证残疾人免费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未完 待续)


来源:喀什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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