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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干部包户住户必备神器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惠民政策明白册》(2017年版)

2018-03-31 边疆反恐

(上接3-1)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费、教材费补助政策

自2010年春季学期起,免除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和其他23个边境县、贫困县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技工)住宿费和教材费,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政策

国家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针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施奖学金政策,每生每年8000元。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

国家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针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施励志奖学金政策,每生每年5000元。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国家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针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施助学金政策,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

高校励志奖学金政策

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针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高校助学金政策

自2010年起,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实施人民政府助学金政策,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等次助学金享受人数。

自治区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

自2011年起,对考入自治区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实施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预科阶段每生每年4000元。

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自2009年起,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不含部属院校,部属院校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代偿),代偿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年6000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2017年起,将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纳入政策范围。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2017年起,将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纳入政策范围,同时,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13000元。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政策

自2014年起,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面占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生的1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政策

自2014年起,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奖励面约占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40%,自治区财政按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55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500元的标准提供资金,同时高校自筹一部分资金进行配套。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自2015年开始,自治区对南疆四地州33个特困县乡村教师按照每人月均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从2006年开始,国家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2016年起覆盖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标准提高到小学生均1250元、初中生均1500元、特教学生生均1750元。

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

从2006年开始,国家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从2017年起,实行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政策,国家课程补助标准为小学生均90元、初中生均180元。

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免费教科书

2014年起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学生实行免费教科书政策,高中学生均补助670元。

幼儿伙食补助

中央和自治区对全区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提供伙食补助,按每位幼儿每年14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幼儿免费读本

中央和自治区为全区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提供免费读本,按每生每年1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

乡村医生财政补助800元/月(持乡村医生证书)和1200元/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全民健康体检工程

从2016年开始,每年为城乡居民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对各地按照每人100元体检费用标准执行补助。

为南疆四地州农牧民家庭发放小药箱

为南疆四地州每户农牧民家庭发放一个小药箱,每个小药箱标准为80元。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国家财政设专项补助经费在南疆四地(州)33个县(市)实施新生儿补助项目,按照每人120元标准执行补助。

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

对肺结核患者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对纳入结核病管理系统的结核患者给予免费服药营养早餐。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肺结核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整合新农合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对活动性肺结核(含涂阳和涂阴)患者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到100%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对0-6岁儿童免费接种以下疫苗:乙肝疫苗(0、1、6月龄共3剂次)、卡介苗(出生时1剂次)、脊灰灭活疫苗(IPV)(2月龄1剂次)、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3、4月龄、4周岁共3剂次)、百白破疫苗(3、4、5月龄,18-24月龄共4剂次)、白破疫苗(6周岁1剂次)、麻风疫苗(8月龄1剂次)、麻腮风疫苗(18-24月龄1剂次)、A群流脑疫苗(6-18月龄共2剂次)、A+C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共2剂次)、甲肝减毒活疫苗(18月龄1剂次)。可预防乙肝、结核、脊灰、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风疹、腮腺炎、流脑、甲肝等疾病。

包虫病防治项目补助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防治经费2863万元,用于自治区包虫病防治。其中免费筛查全区重点人群和儿童血清学查病,经费423.9万元;免费开展包虫病病人内科治疗,药物治疗经费94.4万元;免费开展包虫病手术治疗经费520万元;免费开展犬驱虫、犬粪抗原检测,传染源犬管理和驱虫经费616.5万元。

计生宣传员岗位津贴和交通费补助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区计划生育村级宣传员岗位津贴由5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自2011年起给予计划生育村级宣传员50元/人/月交通补助费。调整后,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每人每月岗位津贴和交通补助250元。20175月起,南疆四地州村级计生专干岗位津贴提高到800//月。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户。

奖励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按规定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6000元/户,次年起至终身发放150元/人/

奖励条件: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爱心天使”助学项目

从2010年起,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专科生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贫困残疾人本科生每人每年资助5000元,连续资助直至完成学业;从2016年开始,对考入大学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南疆四地州所需1000元配套资金由自治区残联全额承担。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

从2007年起,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每年补助10000元,从2016年起,每年补助20000元;从2008年起,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每年补助4800元。

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返乡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给予见习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求职创业补贴

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岗位补贴

南疆四地州各类企业新招用当地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毕业生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按季将岗位补贴直接拨付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2年。

自主创业补贴

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促进基层创业补贴

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工资标准,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创业项目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贴息贷款支持,期限三年,财政部门按央行同期限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贷款支持,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央行同期限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连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从2017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镇居民、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人均450元,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80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其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大病保险对合规医疗费用超过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采取分段支付,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不缴费。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以下标准给予赔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自治区确定的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7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45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鼓励长期缴费,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城乡居民,每增加缴费1年,每月增加不低于2元的基础性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

对城乡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自治区确定的对16-59周岁参加城镇居民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各县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同时鼓励多缴费,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补助不低于5元,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死亡的参保城乡居民给予丧葬补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400元,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

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政策

自治区从2014年实施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政策。对南疆地区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的纺织服装企业按照每人24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对其他地区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的纺织服装企业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对企业给予全额补贴。2017年,继续沿用2016年政策,对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的纺织服装企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每年为8000名持证残疾人免费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未完 待续)


来源:喀什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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