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法官的护法使命
作者:陈兴良
来源:人民法院报
美国学者德沃金指出:“法院就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是德沃金的名著《法律帝国》一书的解题之笔,表述了法官在法律帝国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尽管德沃金的这一论断不无夸张与偏颇,他还是道出了法官之于法治的重要性。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部干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民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进程必将形成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格局。那么,在这种司法格局中,法官的使命到底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值得追问并认真思考的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在儒家伦理法的主导下,以礼入法,出礼入刑,在礼法之间存在表里关系。因此,法官的使命不是实现法的价值,或者说,法没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只有礼所内涵着的伦理内容才是法官所追求的价值,为追求这种伦理价值,往往牺牲法律的形式。德国著名学者韦伯在论述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时,将中国古代法律描述为是一种世袭结构,这是与世袭制的国家形态相联系的。在这种世袭制的国家中,缺乏理性的立法与理性的审判。因而,存在这样一个命题:“专横破坏着国法。”法官对任何大逆不道的生活变迁都严惩不怠,不管有无明文规定。最重要的则是法律适用的内在性质:有伦理倾向的世袭制追求的并非形式的法律,而是实质的公正。因此,这是一种韦伯所说的卡迪司法(Kadi-Justiz,Kadi系伊斯兰教国家的审判官)。在这种卡迪司法中,法官承担的不是护法使命,而是沉重的伦理使命。因此,法官往往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径直根据伦理道德观念,甚至儒家教义对案件作出判决。
我并不否认司法与伦理的联系。但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法官之所以成其为法官,是由于法的独立于伦理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官只能通过司法来实现伦理使命。因此,护法使命对于法官来说才是最根本的。在法治建设中,我认为需要大力呼唤的是法官的护法使命。
法官的护法使命意味着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因此,法官追求的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罪刑法定主义就是形式理性的法律体现。罪刑法定主义要旨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法官只能严格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一行为,只要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即使其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应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负责。
法官的护法使命意味着法官只对法律真实负责,而不承担发现客观真实的使命。法律真实是指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是经过司法活动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处于裁判者的地位,不告不理是现代司法活动的一个原则,在原告与被告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下,请求法官依法对此作出裁决。因此,法官本身并不直接调查案件事实,然后发现客观真实。法官的任务仅仅是在原告与被告提出的各自主张及其事实与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以往,在司法活动中通行的是实事求是的原则。这里的“事”是指“事实”,而“是”是指“真实”。因此,实事求是就是一个从事实出发求得真实的过程。如果说,在哲学上可以作出如上解说,那么,在法律中又是否每一个案件都能实现实事求是呢?客观真实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种司法理想,这一点大致是不会错的。但是,能否将客观真实当作司法操作的具体标准,对此不无疑问。尤其是对于裁判者的法官,能否对案件的客观真实负责,对此大可置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案件事实发生在前,司法审理在后,通过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力图再现或者复原案件事实,这是一种案件事实的重构。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以及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专业法律人士都没有亲眼目睹案件事实发生的经过。因此,只有通过一定的证据事实(已知)才能推断出案件事实(未知),从而产生对案件事实确已发生的内心确信。由于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所决定,这种对案件事实的重构不可能完全再现案件的原貌,只是接近于案件真相。因此,作为司法操作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是脱离实际的,而法律真实才是可取的。对一个提到法官面前的案件,法官只能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而不能超出证据地对所谓客观真实负责。
法官的护法使命意味着法官只有通过程序实现实体正义。法律正义可以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是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为使命的,这种正义的秩序可以视为法所追求的实体正义。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实体正义更是法的归依。但是,实体正义的实现不能离开一定的程序。因为,实体与程序是实现法的正义的两种法律制度设计:前者解决案件处理的公正标准问题,后者解决案件处理的正当程序问题,两者不可偏废。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活动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重视实体处理上的公正而忽视遵守程序的重要性。在一个法治国家,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实体正义,从而十分强调程序正义。因此,法官的护法使命,不仅要守护实体法,更应守护程序法。
一个社会的法官使命不是法官个体的行为,而是由一定的社会环境与法治状态所决定的。随着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法官的使命也面临这种转变。我们期望,法官将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其护法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