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浩博士的深度访谈
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创新网
车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我们还是从一个老问题开始。请问您为什么选择法律专业?又是怎样对法学学术研究产生兴趣的?
车 浩:对法律的兴趣,原始动机来自于世界上最著名的女检察官卡拉•德尔蓬特的影响。年轻人总是有理想主义和英雄主义的倾向,想成为一个人格独立,不唯上也不媚俗的人。当时关于德尔蓬特的各种传说,正好提供了一个无所畏惧的、战斗的法律人图腾。读了研究生之后,年岁渐长,面对现实的无力感日增,理想王国慢慢地从现实偏安到文本中来了。这期间读了一些书,写了一点东西,得到很多老师的鼓励,理论兴趣勃兴。不过等到硕士毕业时,又感到书生无用,再度萌生破塔而出,在“水深火热”的现实中大干一场的雄心。挣扎彷徨间,蒙陈兴良教授不弃,将我招至门下读博,从此就定下性来,一心以学术为业了。
现在回头来看,当年选择法律与学术,当然有热爱,但还缺乏玄奘那般一心向佛、九死无悔的执着,可这是自己真实的、不矫饰的人生。人不可能经过同一条河流,重要的是,即使是上帝掷过骰子之后,也要服从于偶然,努力地打好手里的牌。我觉得这就足够了。
您认为哪位学者或者哪一本著作及论文对您的学术影响最大?影响是什么?
车 浩:研究生期间精读哈耶克和福柯的著作,对我影响深远。哈耶克降低了我对理性建构的服膺度,甚至在经济之外的其他领域,也开始重视自生自发的力量,逐渐有随遇而安的态度。福柯的摧毁力更大,推动我养成了怀疑世界和自我怀疑的习惯,醉心于在细节处观察魔鬼,在一目了然的地方挖掘歧义。这些基础性的影响,不是直接对某个具体的专业问题产生作用,但有润物细无声的效果。此外,在国内法学界,像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和苏力教授等一些著名学者的作品风格,都是自成一家,远近高低各不同,让我受益良多。陈兴良教授是我在北大读书时的导师,他强烈地影响着我的知识背景和问题意识,也是在我的学术之路上拨转航向的人,他的宽容、大气和不断超越的精神,一直是我心向往之的。
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
车 浩:我的研究方向是刑法学,主要研究领域是刑法哲学和刑事一体化、刑法思想史和刑法教义学。首先,对于哲学、政治哲学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刑法学,以及刑事法学各个学科之间能在多大程度上沟通实现一体化,我本人始终抱有浓厚的兴趣。自从回到北大任教之后,更是希望融入和加强由诸位前辈老师开辟的这一学术传统。其次,如何把中国古代的法政传统与西方现代的法治理念对接或者区隔,大概是每一个法学研究者都思考过的问题,这个“难题意识”也一直伴随着我。最后,以规范为中心展开的刑法教义学和解释学研究,是我目前而且也会是持续的主要研究领域。
当然,关于刑法哲学和刑法思想史的研究,可能更多是与学者自身的性格和兴趣相关,有个别化的特点。但是,就刑法教义学和刑法解释学而言,我认为可能是未来刑法学研究的主流路径。除了我会在后面谈到的社会背景的原因之外,从智识吸引力上看,刑法教义学和解释学也正在吸引大量中青年学者进行学术迁徙。1949年建国后,苏俄刑法学进入中国,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智识吸引力,粗浅的条文注释学根本不能满足一些学者的研究欲望,于是在很多中青年学者中间一度出现了对于注释刑法学的偏离甚至放弃。但是,随着学术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发展了上百年的德日刑法学又一次大规模进入国内(上一次是在20世纪初期),一些敏锐的学者开始觉悟,原来苏俄式的条文注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法教义学和解释学,以刑法典为中心或基础,同样可以建立起一座富有学术性和智识挑战性的理论大厦。这可以称之为刑法知识的当代转型。近年来刑法学界的一些重要争论,如四要件与三阶层之争,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等等,可以说,都是在刑法教义学这一大的研究范式之下展开的内部争论。这方面的争鸣越多,刑法教义学和解释学的研究会越来越繁荣。
您如何评价自己已有的学术研究?您认为最能代表您研究成果的著作或论文是什么?
车 浩:前几年一直关注犯罪论体系的变革问题,也从历史、体系性和话语模式等角度写了一些文章,如《未竟的循环:犯罪论体系在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展开》(《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等等,但是这些文章我都不太满意,这个问题太大也太重要,自己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沉淀和积累。
刑法总论方面,已发表的成果集中在被害人同意和客观归责。关于被害人同意,已经发表了《论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等一系列文章,对这个领域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都有所切入,目前到了一个初步总结的阶段了。相比之下,我对于客观归责的研究还刚刚开始,发表在《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上面的《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一文,主要是对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风险升高理论等几个局部问题进行了讨论,要想揭示出客观归责这个庞然大物的全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刑法各论方面,发表了一些关于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的论文。其中相对比较成熟的,是《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一文,以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关系为平台,讨论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等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这篇文章中的观点,后来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和劳东燕副教授在各自的大作中从不同角度有所回应,也让我很受鼓舞,各论问题虽然乍看起来很窄,但是深入讨论下去还是有很大的空间。
此外,就偏重于思想性方面的作品而言,我个人比较看重《刑法公法化的背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反思》和《被遮蔽的世界:监狱里的同居楼》这两篇文章。这两篇写于硕士期间、发表于博士期间的作品,算是读哈耶克和福柯的两个结果,现在看来不免稚嫩,但就其中的虎虎生气而言,自己后来再也没有超越。大概是由于已经被专业分工的规训化给磨平了。
检点这些发表的作品,回顾的同时也感到惭愧。自己年过而立,却还没有像许多学界前辈那样在当年就已经写出足以奠基的代表作。只能自我解嘲说,“最好的作品永远在下一部吧”。
您的研究风格是什么?这种研究风格是如何形成的?
车 浩:个人研究风格还谈不上完全形成,但确实在有意识的追求。简单地说,就是把思想转化为解释力。把哲学、政治哲学、历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中一些宏观性的思考,特别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一些关注,与刑法教义学、解释学的具体命题和专业表述结合起来。这不仅是为了面向实践提供有解释力的方案,也是由此探索既有跨语境的学术含量又具备中国社会转型期特点的理论命题。
追求这种风格,与我曾在北大读书和在清华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密切相关。在我眼中,北大刑法学侧重思想性和批判性,侧重基础理论研究,比较宏观和大气;清华的刑法学研究非常精细,更加重视解释而不是批判,更加关注具体问题。在我心里,一直努力地想要将二者结合,既能在“显微镜”下解剖具体问题,又能在“望远镜”中把具体问题提升。因为只有两翼齐飞,“手术刀”和“大砍刀”并练,才能打通微观与宏观的隔膜,把思想转化为解释力。当然,这是个理想状态,自己还远未达到这个境界,只是一直在朝这个方向努力。
您现在研究什么问题?其意义何在?
车 浩:除了总论的常规性研究之外,最近正在研究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害人教义学,二是财产犯罪,三是行为人刑法。
首先,晚近30年来在国际法学界兴起的“被害人复兴运动”,在中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诉讼法学界对刑事和解问题的大讨论。但是,在刑事实体法方面,被害人的形象尚未找到合适的管道整体性地进入到教义学的讨论中,有必要在“被害人教义学”的整体性框架之内,对各类分散的问题进行法理上的整合。目前以被害人同意为突破点,已经发表了一些成果,这方面的研究会持续下去。
其次,另一个研究重点是财产犯罪。理论上,财产犯罪历来是刑法各论中最富学术含量的领域;实践中,每年法院审理的财产犯罪案件数量常常占到刑事案件总数的70%以上;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秩序变动,财产形态多样化,不断地有各类新奇、疑难的案件涌现,急需刑法理论的支援。因此,财产犯罪是一个“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课题,它跨越古今中西,几千年来一直存在,永远不会过时和终结,永远需要当下的研究者与时俱进地回应。我在清华做博士后研究的主题就是财产犯罪,回到北大后也会持续这方面的研究。
此外,近两年我对行为人刑法的问题也颇有兴趣。行为人刑法是以特殊预防为刑罚的主要目的,以“行为人”而非“行为”为思考重心的刑法思想。这支学术传统兴起于19世纪后半期的欧陆刑法学界,在与行为刑法的“学派之争”中盛极而衰,逐渐淡出刑法学理论的中心。但是,当前中国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刑法危机”。刑事法网不断扩张,刑罚贬值,刑法的负面的道德评价功能越来越弱,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在理论上,“敌人刑法”的问题又开始浮出水面。我认为,未来有必要恢复对“行为人刑法”这一经典思想的深入研究,从中挖掘理论潜力,对当前社会所面临的各类问题进行有别于主流的“行为刑法”的重新界定和整理,为人格刑法、敌人刑法和青少年刑法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总的思想框架。
您如何看待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
车 浩:中国刑法学的研究不能脱离开中国社会。这不仅是纯粹学术性的判断或者学者个人的志趣,而是刑法作为最重要的部门法的内在的、规定性的要求。因此,关于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前景、路径问题和方向问题的任何讨论,都必须奠定在理解和判断中国社会实际状况的基础之上。
依个人管见,从整体上判断,经过60年左右的建国磨合期,中国社会已经从入口处的湍流冲荡进入逐渐开阔平稳的航道。由于国体政体的基本稳定,社会底线伦理的轮廓基本形成,公民的重大权利范围基本确定,1979年出台并于1997年大修后的刑法典,才可能成为并且事实上已经有效地成为维护中国社会底线秩序、保障公民重大权益的制度工具。一方面,刑法典的结构和覆盖范围相当程度上具有了超越意识形态的价值稳定性;另一方面,刑事司法的权力配置和实践模式也已基本成型。即使退一万步讲,中国发生了重大的社会变动,也不可能再像1949年建国时那样,因为意识形态的更改而全面废弃现有的刑法典。因此,虽然仍存在着各方面不同程度的瑕疵和问题,但是,从整体上看,中国社会在打击犯罪及相对的人权保障领域,已经开始进入一个以刑法典为中心,以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等为补充手段进行社会治理和控制的“法典时代”。
这必然会影响到刑法学研究的重心倾斜。曾经在20世纪末期的70-90年代间非常盛行的立法论批判性研究、纯粹思辨性的研究以及表层的注释性研究,目前来看,当然仍有持续存在的价值,但已不太可能成为刑法学的中心议题。随着社会局势和刑法典的日趋稳定,知识形态上向大陆法系的复归,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良性互动,刑法教义学和解释学必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法院每年需处理几十万起刑事案件,新型、疑难案件不断涌现、社会焦点案件急需理论支援,这些都是实践部门向学界发出的迫切呼唤。如果一头扎进故纸堆中探索“阳春白雪”的纯理论而罔顾现实,搁置司法实践的呼唤,淡漠地应对社会舆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关注,不能给出有针对性和解释力的观点方案,那么必然会在将来的法治实践和竞争中逐渐被边缘化。最终失去的,是有效参与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机会和影响力;最终导致的,是面对时代大变迁的“不在场”。这种不在场,对于一名文史哲的学者而言也许是成就,但对于一名法学者特别是刑法学者而言,却是一种悲哀。因此,以刑法典为对象和桥梁,积极展开刑法教义学和解释学的研究,以此回应中国的法治实践。这就是我所理解的,刑法学的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必然要借鉴西方的法学资源,同时又面临着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您如何认识西方的法学资源与中国传统、中国实际的关系?
车 浩:目前,刑法学界的一些研究在教义学和解释学上师法德日,引入大量国外理论,由于观点的新颖和与国外判例的积累,这类研究会在一段时间内迅速受到学界和实务部门的认同。但是,长期来看,这种拿来主义很可能由于缺乏理论自我创新的根基,因而当国外理论大面积引入,留学者越来越多之后,将会蜕变成一种比较刑法研究,从而逐渐失去其优势。更值得担忧的是,如果研究完全局限在国外已有的理论模型内部展开,往往只能依靠内部逻辑进行证明和推演,不仅存在与现行刑法具体规定衔接吃力的问题,而且缺乏进入到整个中国社会现实的有效管道,使得研究者的价值立场与时代背景出现偏差时,根本无力纠偏甚至毫无察觉。
因此,要想走出既有深厚的学术性又有中国根基的刑法理论之路,必须在学习引进国外理论模型的同时,不断地从中国社会实践和中国法政传统中汲取思想养分。将宏观层面的思想养分,通过合适的“理论管道”,输送到具体条文和案件的解释之中。简单地说,就是将思想转化为解释力。将思想、价值、理念等从宏观甚至玄虚的天空中抓下来,通过中层的理论管道加以塑造,形成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力量。一方面既要注重在源头上出思想,而且要出中国原创性的思想。这主要是通过对中国传统和实践的观察中获取。另一方面,也要引进国外成熟的理论模型甚至逐渐由中国学者自己来锻造新的理论作为输送管道。否则,再好的思想缺乏过河的桥梁,也没办法到达彼岸。两者都具备了,才能够将思想和价值等东西输送到具体问题之中。
我相信,朝着这样一种“将思想转化为解释力”的道路摸索下去,刑法学研究一定能够从旧有传统中开出引领潮流的创新之花。这也是我对于“您认为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在哪些方面最有可能形成自己的贡献?”和“您的学术理想是什么”这两个问题的回答。
作为青年学者,学术交流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您的学术成长历程中,您有没有对自己影响比较大的学术交流圈?
车 浩:读研究生的时候,和一些志趣相投、有志于学的朋友组成读书小组,阅读哈耶克、福柯等人的著作,这个最初的小圈子让我至今怀念。后来决定以学术为业了,各方面交流当然越来越多。我认为,交流和独处,共思与个思,应该说各有其效果,互相难以取代。在风气浮躁的当下,作为一名学者,应该谨慎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如同图纸之于工程师一样,文章才是学者的母语。学术归根结底是一项孤独的事业,作品发表本身就是释放交流信号,阅读他人的作品,就是在心平气和地对话。此外,在那些尽管想法尚未成熟,但个人苦思无法求解之处,也凸显出交流之效。总之,个思越深入,共思才可能越有效果;反之,交流越多,边际效应可能会递减。
您曾经在德国弗莱堡大学及马普研究所交流研修,也曾赴台湾东吴大学访学。请问这些经历对您的学术研究有何影响?在此过程中,有什么感悟和大家分享?
车 浩:这些短期的游学经历,主要是对学术风格和态度上会造成一些影响。德国的刑法学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精细化的程度,同时,学术市场竞争也很激烈,学者往往不是简单地就某一个结论谈对错,而是即便结论一样的情况下,更侧重在解释力和说服力上的竞争,注重概念建构和论证理由的标签化、个人化。这倒是可以为“法治是理由之治”做一个注脚。不过,德国人的思考方式有其民族独特性,考验中国学者的智慧,就是如何有效借鉴的问题。要注意哈耶克的话,目标可能很好,问题是方法上能否达致。
台湾地区的情况提供了另外一种现象。台湾刑法学算是德日刑法学的一个超级用户。台湾地域小,在文化和知识上容易追随大国,这倒也可以理解,但是长期下去,就像一些台湾学者自我批评的那样,将无法摆脱亦步亦趋的命运,成为丧失创新表达能力的失语者。不过,与台湾这样一个局部地区不同,我坚信,作为一个文化大国的中国,历史上和现实中都表现出海纳百川的消化力,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仅仅是在方法和路径上不可能实现全面复制德日的结果,但这个不可能的结果,恰恰是我对中国刑法学在对西方知识大规模引进的情况下,仍然不会失语,反而会在百家争鸣中熔铸出自己特色的信心所在。
您对想走上学术道路的年轻学生有什么建议?
车 浩:多读书、多思考、多观察、多怀疑、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适度的写作训练。
您曾经担任过《北大研究生学志》、《北大法律评论》等刊物的编辑,在此过程中有什么心得体会,您对学生编辑出版法学刊物有什么建议?
车 浩:我的确对编辑工作情有独钟。不仅在学生时代,而且现在,也受陈兴良教授委托,正在编辑《刑事法判解》。对于那些严守刊物学术标准的编辑同行,我一直抱有特别的敬意。我非常支持学生编辑出版法学刊物,有三点小建议:一是只有在充分保证独立性、完全以质取稿的情况下,学生编辑刊物才有区别于体制内刊物的意义。二是学生编辑具有流动性,而办刊物的大困难之一在于坚持。三是要注意区分“理想中的好文章”与“现实中的好文章”。学生编辑往往眼高于顶,采用“放之四海”的遴选标准,这不仅不现实,而且是定位有偏。编辑应该在中国法学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去筛选国内学界对某一个问题的研究有进展性的、相对意义上的“好文章”。否则,不从中国学界的研究现状出发,那最多是赢得一个轻飘飘的理想主义名声,却可能丧失对所在国家学术传统的依附,以及对这个传统的引导和推进作用,而这一点,本应该是我们编辑刊物时的理想。所以,编辑“为他人做嫁衣裳”所需要的慈悲心和同情的理解心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由于指标化等各种原因,学生办刊非常不易。所以我个人很期望,像中国网这样有影响力的网站,是否可以考虑在所遴选的重要刊物中,为全国最出色的学生刊物保留一到两个竞争性的位置,从而帮助他们吸引到优质的稿源。这会对学生刊物起到重要的扶持作用,也将有功于培养年轻人的学术兴趣。
在非学术著作中,您最喜欢读哪一本书?
车 浩:唐诗宋词特别是苏轼和辛弃疾的词,是我的最爱。烦闷之时一读,便觉神清气爽。
您的人生格言(座右铭)是什么?
车 浩:尽人事者听天命。
您对中国讲坛和中国网的发展有何建议?
车 浩:中国网为整个法学界创设了一个交流思想、分享信息的平台,而且努力推出年轻学者,这是值得称道的。我认为,中国网之所以在法学界众多的网站中后来居上,赢得浏览量和关注度,就在于它定位准确,弥补了市场空缺。它突破了学院网站、专业网站和纯学术网站的局限,成为全国法学界的信息集中营,从而极大地节约了人们的信息浏览、筛选和收集的成本。这种“信息一网通”的“门户网站”特色应该维持。
还有就是保持开放性。网能办得成功,与背后的运营主体中国密不可分,这本来是获取和发布信息的优势,但同时也要注意到,网络是无界的,关注度来源也是无界的,所以在树立网站权威性的同时,勿使这种官方性变成封闭性,从而阻塞了民间的源头活力。有必要在引领潮流和开放中立之间把握好平衡。